杨 鹏 马 秋
1.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2.大连大学,辽宁 大连 116622
浅议自贸区法制建设
杨 鹏1马 秋2
1.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2.大连大学,辽宁 大连 116622
自贸区的设立对我国对外贸易有着深远的影响,自贸区法制改革对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建立以自贸区基本法为统领的自贸区法律体系、创新司法保障制度、构建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
自贸区;法制建设;司法保障
自由贸易园(港)区的概念,来自于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通过的《京都公约》中所解释“自由区”。随着自贸区的不断发展,自贸区发展逐渐形成了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功能更加综合、各国对自贸区的管理都不断的加强等特点。截止当前,全世界已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各国的自由贸易区在初创时由于条件不同,功能各异,管理水平也相差较大,但经过几十年的竞争发展,各国自由贸易区的管理已逐渐趋向规范化其管理水平也在逐渐的提升。
设立自贸区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利用其作为商品集散中心的地理位置,扩大出口贸易与转口贸易,提高设置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可以将该地区建立成为在本地区有十足影响力的城市;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经济合作显的更加重要,而加快资源资金的流通也势在必行,建立自贸区有助于提振外贸,稳定经济发展,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有利于吸收引进外国资本对本地区进行投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扩大劳动就业机会。再次,在港口、交通枢纽和边境地区设立自贸区,可以起到繁荣港口、刺激所在国交通运输业和周边经济发展的目的。最后,自贸区作为一地区开放的试点,可以加快该地区改革进程。自贸区设置需要政府将市场行为的主导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推进税收改革。因此,自贸区建设将会推进金融、税收、贸易、政府管理等一些列改革措施的出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自贸区顺应这个趋势,在国内外双重压力下形成,被赋予了特殊时期的使命,即成为中国与世界经济进一步融合的载体。自贸区的建设无关于优惠政策,而始终在于制度创新与制度改革以及法制建设,且其具备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为我国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提供有价值的经验。但是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其存在必然有着很多的挑战。
(一)“法律尺度突破”
所谓的法律尺度的突破是指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试验项中有很多涉及金融、海关、税收、外汇等中央事项的权利,要突破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必须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的授权。自贸试验区在成立之前,就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现行法律进行暂时调整的“法律尺度突破”来扫清法律障碍。[1]要搞清楚现有法律与自贸区适用的法律两者适用中的冲突,就必须对自贸区法律建设进行深一步的探究,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自贸区法律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相互协调,为自贸区更好的发展提供动力,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自贸区的相关专属法律法规并不完备
当前,我国针对自贸区并没有统一的立法,现在的自贸区的法律都是一些法规和地方规章,并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这样就会使得自贸区并没有统一法律标准。而我国一直主张要“先行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自贸区法律建设逐步完善。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建设,自贸区的发展必将显得混乱,各个公司、企业没有一个规范来进行约束,会使得其向畸形方向发展,从而使的自贸区的发展陷入迟滞的状态,这些方面应当引起广泛的重视。
(三)自贸区政府的管理存在着不足
自贸区的改革涉及众多领域,任何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自贸区改革的主体是政府,所以存在着为了改革而改革的这种可能性。从当前自贸区政府出台的很多政策,早已在区内实施,现在只是把这些东西变成成文性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创新。自贸区的很多管理并没有对区内的企业进行摸底考察,导致很多措施流于形式。同时自贸区的监管缺乏协同性,货物进出受到很多部门的监管,且相互之间监管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各自执行自己的标准,相互之间没有共享机制,会造成部门合作的便利化程度大打折扣。
前已述及,建立自贸区基本法律是较好的路径选择。关于自贸区的基本法律世界各国既有先设立自贸区,再据此立法的做法;也有先立法,其次再设立自贸区的做法。综合世界各国的教训,我认为遵循美国的做法,“先立法,其次设立自贸区”。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对外贸易区的基本法律,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把握整体方向,对宏观政策和法律框架予以规定,通过立法保障自贸区的有序性,避免相应的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影响自贸区的正常进行,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再由地方政府配合总体规划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实施规则,从多方面多角度确保自贸区健康高效运转。
(一)配套自贸区法律体系
自贸区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其次是自贸区内适用的专门法规。按照建立国际一流自贸区的要求,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规则。
(二)建立合理的司法保障制度
目前自贸区司法模式有派出法庭和专属法院。上海自贸区选择的模式是由浦东法院派出法庭,该法庭集中受理、审理依法应由浦东法院管辖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商事、知识产权和房地产案件,其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这种制度是基于人民法院与其对应的行政区划的行政级别对等来设计的。而广东则是建立了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南沙自贸试验区区法院将集中受理、审理原由南沙市区法院管辖的与南沙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与南沙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案件。同时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运行的实际,对受案范围作相应的调整。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是全国第一家自贸试验区法院。无论自贸区司法设置上选择何种模式,均需要与自贸区的政府机构管理体制的制度设计相配合。
(三)构建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
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属于国际法范畴,应该为自贸区聘请专门国际法方面的人才,合理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规则、准据法等。建立健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机制,帮助企业运用投资贸易规则,维护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
(四)借鉴广东自贸区的“容错机制”
上海自贸区设立过程中“法律尺度突破”“负面清单”等方面的举措。[2]容错机制首创减免相关单位责任,其认为即使在自贸区进行的一些创新性活动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只要符合确定改革的方向,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就不必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评价。这种创新为更多自贸区的设立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总之,自贸区的设立既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也是中国法制创新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推动自贸区的发展,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也只有处理好自贸区的法律疑难,才能够进一步推动相关金融市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推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为我国成为法治强国、经济强国奠定下夯实的基础。
[1]武康平,吴蓉.自贸区的功能特征与立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沈国明.法制创新:建设上海自贸区的基础要求[J].东方法学,2013(6).
D
A
2095-4379-(2016)36-0224-02
杨鹏(1992-),男,渤海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事企业法、法学教育;马秋(1964-),女,大连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事企业法、法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