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选择之分割选法

2016-02-02 14:17项金龙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雪地个案轮胎

项金龙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浅析法律选择之分割选法

项金龙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作为冲突规范中的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分割选法对于较为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分割法与识别有着密切联系,如何区分二者对于准据法的选择影响重大。即便在国家私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分割法的适用也并不是万能的,某些特定案件中,同样需要规避该方法的适用。

分割法;识别;规避

一、分割选法概述

分割法的原型来自于法文“Dépecage”,英文单词是“Depecage”,可以解释为“picking and choosing”或者“splitting”,通常翻译成中文“分割法”。巴托鲁斯曾经指出,对于合同的不同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比如合同的方式与有效性适用缔结地法律,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其住所地法律。所谓“分割选法”就是指,针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问题适用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分割法的适用基础还是个案分析(或者叫识别)。个案分析是指,如果一个案件的争议问题不止一个,且各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在特定问题上存在冲突,那么每个问题就应当遵循单独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分析。如果这种分析方法最终导致不同的实体所解决的问题不同,那么,这种现象就叫着“分割选法”。

对于“分割选法”的讨论来自于美国著名的巴布科克案。在这一开创性案件中,纽约上诉法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行为地法律是否可以同样“规制侵权救济的可用性”。巴布科克案其实是一个单一问题冲突,所以法庭没有必要就适用两个州的法律采用分割法。但是,在当时法官附带意见中,法庭明确表示愿意采用分割法。

随着国际交往的密切,国际民商事案件不仅在数量上激增,其复杂性也越来越明显。通常一个案件同时出现对个争议、多个法律关系和多个环节,而每个争议或者争议的不同方面都有着自己的重心所在,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法,统一适用同一部法律必定出现机械化的结果。

二、分割选法与识别的区分

分割方法与识别并非相互对立的,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分割法的适用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实体价值的公正性。分割法通常适用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而这就需要对案件中多个争诉问题进行逐个分析。因此,分割法的适用是存在一个前置问题的,即识别。

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一般问题,所有的涉外案件都存在识别的问题。分割法本质上是一种方法论,而识别则将该方法落实到行为,融贯的使用分割法的前提是合理的识别。另外,二者的目的不同。识别的目的在于对国际私法案件中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类、定性,并对相关国际法规则进行解释。而分割法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案件争议焦点选择一个或多个准据法。法院对涉及多个事由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这个过程称为识别,并非分割。分割选法是按个案分析选法的结果之一,是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逐项分析之后,最终对案件的不同争点适用不同的法律。

分割规则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法学理论”,或是一种“方式”、“技巧”,又或是“一种程序”等。但这些都没有涉及分割法的本质。分割法不是法律选择程序的目标,而是个案分析潜在的,也是偶然的结果。只有当法院基于同一事由对不同问题适用不同的实体法时,分割方法才会出现,但若是适用本地区的程序法和其他地区的实体法时,便不会去进行分割。后一现象在所有的当事人众多的案件中是典型现象。

同样地,只有当法庭对同一事由适用不同地区的实体法时,才会发生分割,而并不是说基于同一案件。比如,一起由合同引起的事件中,如果该案件有两个事由,如合同事由,法庭对此适用A地法律;而对侵权事由,法庭适用B地法律。正确来讲,这种现象并不能称作分割。但是,如果是对该合同中某一方面适用了C地法律,而对另外一方面适用了D地的法律,这才是分割选法。尽管一般来讲,逐项分析法是有益的。正如之前所说的,这种方法使选法更加灵活。但分割法理论上是没有好坏之分,该方法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一无是处。

三、分割法的规避情形

柯里是个案分析法的主要支持者之一,他认为,在某些案件中适用分割法可能会造成一些问题。他指出,法律选择必须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这点是确认无疑的。但现代法律冲突分析却犯了一个最严重的错误,过度依赖于无原则的折中主义,从一堆法律中挑选出一部无法与各涉案地区利益相比较的法律。出现这样的结果将被视为异常,就像是驴和骆驼的杂交综合。

问题是如何避免不同法律间的这种“杂交综合”,换句话说,如何区分恰当分割与不恰当的分割。这就是为什么“分割”一词在英语中的解释为“挑选”。一般来讲,当被选地区的法律规则与未选地区规则密切相关时,只选用其中一项规则将会彻底颠倒这两项规则间的平衡,并将使该地区规定毫无作用,那么此时的挑选是不适当的。在这些案件中,分割法就是不恰当的。

举个例子说明,假设位于北方的A省要求其境内车辆在冬季行驶时必须使用雪地轮胎;若未使用,则推定存在过失。位于南方的B省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若B地某居民冬天驶入A地时发生车祸致其乘客死亡,乘客同样是B地居民,此时该B地居民并未使用雪地轮胎。本案就存在着争议,A地坚持要遵守其雪地轮胎的规定有着合法原因,并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而B省没有雪地轮胎规定,这对于在其界外行驶的车辆没有影响。再进一步假设,两地对于受害人死亡时的继承人规定不同。A省规定受害人的配偶为其仅有的受益人,而B地指定的受益人包括受害人子女。这里,争议就出现了,在该继承问题上,B省有更充分的理由选用其本地法。

若在该案件中采用分割法是不恰当的,因为A地的雪地轮胎规则与该地区的继承法规定并无密切关系,甚至可能毫无关系。前者的适用与后者的不适用既不会歪曲其本地政策或是导致其规定失效,也不会干扰到这两项规则在法律权威与赔偿规定之间所建立的平衡。适用B地的继承法规则而不适用雪地轮胎规则也是如此。

同样假设,A地的行为管控规则与损失分配规则紧密相连且可以同时适用,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假设A地的雪地轮胎规则附带规定:损害的10%左右由被告赔偿,这取决于被告是否使用了雪地轮胎。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实行雪地轮胎的规则,因为没有关于可恢复损害的数量的既定规则。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适宜采用分割法,法庭应当避免采用该方法。

至于法院该如何规避分割法,答案很简单。不同于外国的法院会受制于严格的法令,美国的法院不再受制于刻板的法律选择规则,这些规则会使法院受制于既定的结果。美国的法律选择改革产生的各种方法显示出一个共同特点,即在裁决州与州之间的冲突上赋予法院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些过度了。法院将这种自由裁量权适用在个案分析当中,当然也会利用该权利去规避不恰当的分割法。美国的法院完全有能力发现并规避不恰当的分割。

总之,尽管有些个案分析可能会导致分割法的产生,但有些情况下分割法是不恰当的。与其限制个案分析,不如预防不恰当的分割法的产生,并避免它在一些可能产生的情境下发生。

四、结语

随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逐渐增多,其复杂性也在不断加剧。分割法的适用对于这些复杂案件的解决有着重要意义。没有一种方法是完美的,分割法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但过分追求分割法的灵活性与实践性,而忽略案件本身,就会本末倒置,强行分割最终将大大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反而扼杀了分割法的灵活性。因此,正确并灵活的适用分割方法很重,了解何时该规避分割法的适用也同样重要。

[1]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王卿.论国际私法中的“分割方法”[J].法律方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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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6)36-0202-02

项金龙(1988-),女,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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