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安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视角
杨长安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增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非常严峻的考验,人为的破坏、自然的消失、生态链的残缺情况不断显现,在缺乏保护政策和措施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尤为严重。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和工业强国政策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施行以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创造和运用水平大幅提高,保护意识明显改善,全社会也逐渐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视角
在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问题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我们国家振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切需要我们的重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知识产权保护在强国发展战略的地位也尤其重要。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与重视,一方面是基于在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及其重要性的再认识、再发现。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区域、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重要精神与物质财富,是最为重要、最为独特、最为丰厚的民族财富。另一方面,全球化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层面的保护,基本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会出现很多问题,譬如说某件作品是部分群众集体创作的,并没有明确的作品原创者,假如作品将来在市场经济中产生了巨大的商业效益,应该如何分配这些利益?这些都是问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中的知识产权的法制完善也是重要一环。
首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时间上难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方面实现永久的保护。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原创作品市场经济价值的趋势与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与时间成反比,虽然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避免市场垄断,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确实不利的。因此它的保护期限是有时间期限的。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许多方面,也存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难以实现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权利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组织、法人或者是自然人。其中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传承人不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所以它的权利主体很难确定。
此外,在实践中也发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重在对其技艺的传承,而并非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这就形成了传承和发扬文化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难以统一起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社会无形的物质财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任就落在了传承人的保护方面。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法制体系,从理论的设计、理念的确立,到具体的执行措施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大的难度。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充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合理正确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不断学习和增强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定期组织和培养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同时还要培养非遗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从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本民族文化传承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第二,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多样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情况,有必要进行科学的研究,进一步研究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畴内,并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体系,有效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专业人才梯队的培养。充分发挥相关学术团体和高校师资的重要作用,激励相关学术和科研单位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研究,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研究和实习基地,通过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互动方式,推动相关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培养一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
总之,我国有必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扬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不仅对培育全民的民族文化精神、弘扬传统文明和建设民族精神家园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对激励和发扬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一带一路”、“工业强国”和科技强国的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尤其重要,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护和弘扬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动人类文化产业大繁荣,努力促进经济健康增长、社会稳定和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李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D].兰州大学,2016.
[2]刘程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长安大学,2015.
G
A
2095-4379-(2016)36-0183-01
杨长安(1982-),男,河南洛阳人,本科,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