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疑难问题研究

2016-02-02 14:17辛绍敏邵洪序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收监核查矫正

辛绍敏 邵洪序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天津 301700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疑难问题研究

辛绍敏 邵洪序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天津 301700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被写入我国刑法,丰富了我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使刑罚配置结构更加合理。笔者从多年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实践中发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在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策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从探索到发展,直至“制定社区矫正法”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区矫正制度充满活力的前进着。本文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实践中发现的几个疑难问题出发,以小见大,希望能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所裨益。

一、查阅社区矫正档案的监督方式其监督效果日趋衰弱,即发现问题难

(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检察方式较为单一,在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时以书面检察为主,即深入辖区内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档案和社区矫正执行档案进行查阅。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仅限于字面上,在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填写齐全的情况下很难发现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社区矫正责任书中矫正小组成员虽然明确填写了三人,但经和社区矫正人员了解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对自己的矫正小组组成情况不知晓,甚至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对矫正小组成员根本不认识。再如: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有针对的进行检查核查,但在检查核查记录填写齐全的情况下很难看出司法所是否真正进行过检查核查,反向证明例如检察机关曾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档案中检查核查记录不齐全制发过检察建议书,在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的时候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表示:“填上不就行啦。”可见对检查核查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只是在检查核查记录表中填上内容并没有真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过核查的问题。

(二)相应的对策

1.制定调查问卷,并采用考试的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调查问卷中的问题应全面、合理,能够反映出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和效果,如下问题可供参考:

(1)你是否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个人活动情况,多长时间报到一次?(2)你的矫正小组成员都有谁?(3)你是否参加过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如参加过是何时在何处参加的,共参加过几次,是否做了学习笔记?(4)你是否参加过司法所组织的社区劳动,如参加过是何时在何处参加的,共参加过几次?(5)你是否离开过居住地的区县,如离开过是否向司法所和司法局请过假,请假后是否按时返回销假,是否留有请假条?(6)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否给你打过电话或到你家中询问过情况,如有是什么时候询问的,询问的什么问题?

2.询问相关人员,如矫正小组成员、派出所民警、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等。例如:询问矫正小组成员自己的“矫正对象”是谁,是否参加过“矫正对象”的矫正宣告,如参加过是在何时何地参加的;询问派出所民警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人员中是否有社区矫正人员;询问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看到过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和参加劳动,如看到过是何时看到的,看到过几次。

3.查看指纹识别报到系统和监控视频。对指纹识别报到系统和监控视频进行查看最能真实准确的判别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二、社区矫正人员被裁定或决定收监后的执行难度大,即收监执行难

(一)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违规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但刑期未满被裁定或决定收监后在执行收监过程中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状况,导致收监执行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执行主体给了司法行政机关,但在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时,不具有抓捕能力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虽然有的地方作出了细化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不能上网追逃使收监执行工作仍难以完成。

(二)相应的对策

收监执行涉及到公检法司四家机关,其他三家机关都希望检察机关能充当“超人”的角色将问题解决,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没有裁判权也没有执行权更没有抓捕权。遇到这种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向同级政法委报告,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家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探讨症结所在,破解能够上网追逃的办法,以后遇到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以原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办法形成将被裁定或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执行的机制。

三、与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数据进行核对仍采用手工核对方式,即数据核对难

(一)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每月月底均需向上级机关报送本月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人数,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脱管、漏管、收监情况等。检察机关采用以每月25日为时间节点的方式进行报送,但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数据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而是由各司法所报送数据再由司法局进行汇总后上报上级司法局。两机关上报数据的标准不一致就会导致上报的数据有差异,为保证上报数据一致,检察机关每月月底需将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名单打印出来与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名单进行手工核对,工作量大且容易出现漏对或错对。

(二)相应的对策

1.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月底报送社区矫正人员数据时应采用同样的时间节点、制定统一的标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报送数据一致。

2.实现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信息平台联网互通,借助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解决一些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减少手工核对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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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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