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勇 宋 刚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以检察视角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治理机制的完善
曹 勇 宋 刚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发展与安全兼顾是经济社会运转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原则,在过渡追求经济利益的现代社会,如何兼顾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是全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寻求突破口,在惩处犯罪的同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检察视角;重大安全事故;治理机制;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各产业面对竞争激烈和转型升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生产企业考虑效益价值的因素往往优于安全价值的因素。加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日常执法的不规范、不到位,导致一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以2015年天津市A区发生的4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例,对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加以分析。
案例1:张某(男,35岁)系A区开发区的B纸业加工厂叉车司机,其于2015年3月某日18时许至B厂上夜班。19时许,山东C造纸厂派刘某、李某驾驶一辆货车拉载欲加工的20件大纸筒(1件大纸筒,重0.5吨)运抵B厂。为节省时间,又经刘某、李某督促赶紧卸货,张某遂自作主张,在未通知B厂叉车作业现场监管人员的情况下,独自驾驶叉车进行卸载作业。期间,张某在卸载第1件大纸筒时,发现叉车存在超载情况,便指使司机刘某站在叉车尾部保持车体平衡,遂叉起第2件纸筒,同时让站在一旁的司机李某负责将纸筒旁的货绳拿开,就在李某刚拿起货绳时,叉车上的纸筒突然失去平衡落地,将李某砸倒并致当场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内保部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侦查,搜集B厂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等证据材料。数日后,以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卷宗缺少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事故责任认定、证实严禁超载情况的叉车作业行业技术标准等关键证据。补充侦查期间,公安部门与安监部门沟通,安监部门表示其向A区政府汇报的材料均出自公安侦查,并未第一时间参与现场处置,故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而叉车相关技术标准等应找质检、厂家。对此,公安机关表示其无权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质检、厂家均表示不愿配合提供叉车技术标准。
案例2:赵某(男,45岁)系A区南某镇C面粉厂的车间操作工,其于2015年4月某日上午在C厂车间负责一台面粉搅拌机作业。期间,张某为检查搅拌机内面团的干湿程度,便将手直接伸进搅拌机触摸面团时,遂发生意外整个人身体卷入搅拌机导致身亡。
事后,同样由公安机关内保部门侦查,并与安监部门围绕事故责任认定谁该出具推诿扯皮;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中,经联系涉事故搅拌机的原生产厂家,厂家表示搅拌机出厂时,均配备安全防护罩,其作业时具有将操作人员与搅拌机隔离的保护作用。但调查发现,C厂车间的搅拌机全部未装有安全防护罩。如此大的安全隐患被忽视,明显说明安监部门日常执法监管、检查的失职、渎职。
目前,检察机关设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预防面涵盖所有公权力部门,同时批捕、起诉、未检也以检察建议、走访座谈、以案说法等形式兼顾开展非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但大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既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失职、渎职因素,也有事发企业疏于管理的责任成因。为此,两高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针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部门的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等的作出具体规定外,第15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但实践中,安监等行政执法监管过程往往走形式,对监管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原本能够检查到的安全隐患持续存在,直至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人员及涉事企业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案例2中未检查出面粉搅拌机的安全防护罩缺失并依法督促安装、案例3中未检查出年久失修的锅炉并依法督促报废。因此,检察机关应在事后侦查失职、渎职及审查逮捕、起诉事故责任人,并对监管部门、企业生产开展预防的基础上,整合构建由职务犯罪预防、批捕、公诉部门人员组成的一体预防工作机制,联合对辖区生产安全监督部门及重点企业进行职务与非职务犯罪开展双预防。不仅对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形成有力监督,对生产企业的自查自改形成有力督促,也让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各类犯罪检察预防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实践中,除特别重特大事故的调查,相当数量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出于徇私舞弊、规避渎职等因素考虑,检察机关不仅未被邀请参加事故调查,且在事故调查完毕所形成的案卷移送批捕、公诉后才接触到事故第一手资料,往往限于审查案卷本身,而错失了调查事故背后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及事故责任大小、范围及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的最佳时机。
为此,建议构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检察机关强制介入机制,目前可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等多方签订联合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试点。日后,可总结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经验做法,考虑制定一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法》,其中明确将事故调查检察机关强制介入这一机制以条文形式明确,推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中的两法衔接,对事故调查形成刑事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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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1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