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忠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庭审中心主义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李世忠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定下基调。庭审中心主义制度的落实对反贪侦查工作在刑事程序和实体法适用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反贪侦查工作的弊端将无法适用庭审中心主义,需要从人员配置、制度创新、信息技术引入等方面进行改革。
庭审中心主义;反贪侦查;程序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7月,在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孟建柱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①庭审中心主义成为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处于关键时刻,庭审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将直接促进反贪侦查工作的变革,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②
庭审中心主义是相对于侦查中心主义而言,庭审中心主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事实的调查、质证、辩论以及最终判决的作出必须在法庭中进行。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庭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果的场所。③(2)保障讼诉结构的稳定和平衡,在庭审中心主义中诉讼结构呈现出一种等腰三角形构造。法院居中裁判、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位于等腰三角形的另外两端,并成相互对等相互制衡的状态。这种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对抗更加激烈,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制衡公诉权。(3)强调程序正义。庭审中心主义尤为突出强调了程序正义,为此设计了一系列保障程序正义的环节。其中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的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证人出庭规则、直接言词原则。
庭审中心主义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反贪侦查目的发生转变。目前,反贪侦查工作的目的单纯在于打击犯罪,这就使得在整个侦查活动中过分注重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导致刑讯逼供等不合法的侦查事件案发率高。在庭审中心主义的刑事活动中,侦查工作的目的是综合性的,它包含了打击犯罪、消除冤假错案、尊重司法精神、保障人权等丰富内涵。这就要求在整个侦查活动中要观察司法精神、构建科学制度、保重人权、重视程序正义。(2)证据合法性要求提高。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提高,一是引入了各种程序规制,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就使得以不合法方式不和程序方式收集的证据失去证明的效力;二是法庭对抗更加激烈,庭审中心主义诉讼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更加对等,辩护方具有更多的司法保障权利和司法资源来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控诉,这就使得侦查部门收集的证据会经过严格的质证环节,任何证据链上的瑕疵和证据收集过程出现的纰漏都将在质证环节中被指正出来。
随着诉讼活动转向庭审中心主义,将使得现有的反贪侦查工作陷入一定困境。(1)侦查模式过于单一。反贪侦查案件的隐蔽性使得反贪突破点单一,侦查通常是找人谈话、到银行开对账单。(2)过分依赖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生动、形象、具体,可以让侦查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但言词证据稳定性不足、客观性差,其真实性受到如陈述者能力、陈述者的利害关系等个方面影响。过分依赖言词证据使得在庭审过程中极易受辩护方的攻击、被告人翻供以及证人更改证词。(3)侦查人员综合性能力有限。当前侦查员队伍中复合性人才所占的比例不高与当前反贪工作的需求存在着矛盾。当前反贪工作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智商成上升趋势,各种狡诈的犯罪手段、反侦查手段等层出不穷,传统的侦查技术已经很难有效的发现并侦破案件。在反贪工作中不仅要求侦查员熟知法律法规、还需掌握如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
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活动的变革,必将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如何完善侦查工作制度是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研究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学者的学术成果,对完善反贪侦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加强复合型侦查队伍建设。复合型侦查队伍的建设:一是从思想上提升侦查人员对司法精神、司法人权保障的认识。随着庭审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变革,现有的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管理考核机制亟待变革。笔者认为(1)在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中重视司法精神的灌输,制定一套合理的教学方式向学员灌输司法精神,让学员从内心上信仰法律,尊重司法人权,而非机械守法;(2)完善侦查人员管理考核机制,对于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对于在侦查过程中非法收取的证据进行审前排除,改变单纯以结案率为标准的考核机制,引入综合性考核标准,特别是将司法精神的实践量化进入考核体系。二是侦查人员构造多样化。高素质侦查队伍的建设对于人员的专业结构有着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1)从侦查人员选聘上进行改革,选聘的专业不能仅局限在法学专业,而应多方面拓展,如财务、金融、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均可进入侦查员队伍;(2)从专业技能培训上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实践中在选聘侦查人员时不仅局限于招收法学专业人才,还应考虑其他方面的人员招收,同时加大对侦查人员多方面技能的培训力度。
其次,拓宽侦查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诱惑侦查、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1)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他人实施犯罪,进而侦破案件并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的特点:一是主动性。二是顺向性和直接性。凡被动侦查,其思维都具有逆向性,即通过收集证据,去
“回复”和“再现”既往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认识犯罪事实必须通过证据这一中介,具有间接性。而诱惑侦查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过程却能直接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使侦查人员能够像一般案件的证人那样,顺向而直接地认识犯罪事实和过程。(2)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派遣秘密侦查员收集有关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措施等。这种侦查措施在英美国家采用较为普遍。在美国,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除了采取查阅有关人员的财产情况外,还经常利用耳目收集破案线索和证据,派遣特工人员进行化装侦查等。
第三、建设全网侦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避免信息闭塞的问题。笔者也已经注意到了实践中已有部分省院开始建设全网侦查信息系统。以河南省检察院为例,其构建的信息系统可以有效的与银行、税务、公安、社保等主体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有效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发现案件线索、侦破案件。
[ 注 释 ]
①张樵苏.孟建柱: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7/29/c_1119306566.htm,2016-7-29.
②蒋惠岭.重提“庭审中心主义”[N].人民法院报,2014-4-18.
③姜涛,蒋国强.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检察制度改革[J].河北法学,2016(1).
D
A
2095-4379-(2016)36-0089-02
李世忠(1972-),男,汉族,河北辛集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