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的三重特性

2016-02-02 08:19
南都学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利益

易 小 兵

(上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44)



论共享的三重特性

易 小 兵

(上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44)

共享具有三重特性:人民主体性、公正性、平等性。人民主体性是共享的本质属性,主张全体人民共同自觉创造并共同享有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依归。公正性是共享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党和国家的公益精神和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平等性是共享的重要准则,是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内在张力下的逻辑展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质共享的价值追求。

共享;人民主体性;公正性;平等性

共享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也具有自身固有的特性,共享具有三重特性:人民主体性、公正性、平等性。人民主体性是共享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共享的主体、对象的属性,是共享之体;公正性是共享的内在要求,平等性是共享的重要准则,公正性、平等性是共享的“两翼”。人民主体性主张全体人民共同自觉创造并共同享有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并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依归;公正性彰显了党和国家的公益精神和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平等性是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内在张力下的逻辑展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质共享的价值追求。

一、共享的人民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构成人民主体的每个具体个体是目的,“人是目的”就是人的利益是目的,因此,人民主体与其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享有利益就是获取利益,所以人民是共享的主体。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是人民主体的核心,其主张始终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党所提出的共享也不例外,必然是代表人民主体的共享 。

“人民”的概念具有历史性,新中国成立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现时期,“人民”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正在参与、支持、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切社会成员;二是指长期参与社会改革发展活动、现已退休退职人员;三是指将要参与社会改革发展活动的潜在的后来人员。”[1]共享的主体是指上述的“人民”,但是我们要从两个维度来把握共享的主体——“人民”的内涵。从形式逻辑看,“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横向上,是指“全体人民”,而不是“一部分人”或“大多数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使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全体人民”,实际上与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是一致的。在纵向上,“人民”是指“多代人”,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对享有成果的分配不仅讲“当代分配”,还应考虑“跨代分配”,要体现“当代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共享的可持续性。共享的可持续性,需要投资于人,以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来突破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从辩证逻辑看,共享主体“人民”,又是用单个人的复数来理解的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个人”是从事一定物质生产活动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交往关系中,个人能力、个人需要和个性意识的统一体。因此,“全体人民”不仅有“整体主义”的普遍意义,而且具有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个体性意义,要体现个体多种需求的满足,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需求。“全体人民”不仅是集合概念更是辩证概念,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统一。

人民主体与其利益不可分决定共享对象是一个多义性的范畴。人民是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利益是创造历史主体所追求的目的,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地尊重和满足人民利益。人民主体利益的获得依赖于全体人民对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的共同享有,即“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2]。 全体人民共享的对象是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也内含着社会改革发展的机会。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既包括满足人生存需要的基础性物质成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也包括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非物质成果,主要体现在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方面。成果的共享,在经济方面,主要表现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在政治方面,主要表现为人民对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在文化方面,主要表现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追求而不断增长的身心需要;在社会方面,主要表现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生态文明方面,主要表现为清新优美生态环境下的生活;在伦理道德方面,主要表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当前,经济方面的物质成果是核心和重点,但其他方面的成果也不可或缺,如果把共享的对象直接等同于经济物质成果,就会陷入“单边物质倾向”的误区,存在严重狭隘化和低层化倾向,与人的全面发展相背离。多样性范畴的成果与人的多样性需求是一致的,随着社会产品的不断丰富,人由低层次需求到高层次需求得到不断满足,最终使每个人的类特性、社会特性和个人独特性得到充分发展,共享的终极目标就得以实现。

“人民主体性”是指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自主性、自觉性和创造性。人民是共享的主体,也是创造的主体,共享来源于人民群众的自觉创造。自觉创造就是人人自觉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创造成果,即人人都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一方面,共享不是抽象的,共享总是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创造社会发展的一切价值,因此,共享的成果来自人民群众的自觉创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下,也只有人人共同创造,才能把“蛋糕”做大,不断提高共享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人收入分配的尺度是劳动和生产要素,也只有把贡献同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共享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坐享其成,不劳而获,只有人人共同创造,贡献力量,才能人人共享,这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2]。创造必须以人的需求满足为条件,共创也是为了共享。换句话说,只有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增加更多获得感,才能激发共创的动力。因此,共享引领共创。我们要加快改革、完善制度,通过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3],从而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致力于共创。“十三五”期间国家将从8个方面做出一系列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来提高共享的普惠性和均等化水平,就是具体的例证。

二、共享的公正性

公正(equity),即公平、正义,具体表现为人与各种利益关系结构协调,既代表各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的社会的合理利益分配和正当秩序安排的合理期待或要求,也反映着社会成员实施的公平和利益分配尺度。

(一)共享的公正性蕴含分配正义的价值主张。罗尔斯正义理论认为,公平正义首先表现为个人自由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基础上平等自由地分配,因此,共享的公正性首要表现为分配正义:一是要在自由平等原则前提下,在一定情境下,吸收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坚持“最大化最小”原则,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即公共物品的提供要对社会弱势群体或最不利者群体(the least fortunate group)予以特别倾斜照顾,使之对社会弱势群体或不利者群体最为有利。之所以强调“一定情境下”,是因为“最大化最小”中那个“最小”主体需要界定。一般认为,当群体所表达的最强烈需求物品是人的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物品时,就将这一类群体视为“最小”群体[4]。与此同时,公共物品的分配同样涉及分配意义上的效率原则,即帕累托效率原则或帕累托最优原则,帕累托最优原则是指这样一种结构,当改变它已使一些人(至少一个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坏时,这样的结构就是最有效率的。这个状况是一种均衡状态,即它不可能有任何分配意义上的改变。如果改变,就必定使得这个社会结构中的某些人(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坏。然而在现实中,供给决策在涉及若干群体间相对利益取舍时,帕累托改善往往无法实现。因而,“一定情境下”是指,“第一,供给的物品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物品时;第二,供给决策的分配结果无法体现帕累托改善,同时涉及不同财富水平群体的利益取舍时”[4]。即在这两种情况下,采用罗尔斯主张的“差别原则”。二是要在确保“底线平等”原则下,把人的能力建设和人的潜能开发放在核心位置。传统的贫困概念认为,贫困是物质资源和收入的匮乏。而阿马蒂亚·森“基本可行能力”理论认为,贫困是指对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阿马蒂亚·森对传统福利理论中的单纯用收入和资源的占用量来衡量评价个人福利的效用观提出了批评,并提出了以“能力”取代传统福利的效用观。能力就是一个人实现各种功能的集合,“以能力来理解贫困的理论含义是很明显的。个人的贫困状况并不完全由他所拥有的物质产品量来决定,而是取决于他所能够实现的功能组合。功能的实现不仅仅取决于个人所支配商品数量,还要受到个人所处的环境与可供选择的功能备选集的制约”[5]。在公共物品供给上,要使不同地区所有人平等享有最低限度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底线平等”前提下,推动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贫困人口)的能力建设,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知识能力、获得生活必需资源能力和参与能力。加强贫困人口能力建设,由“输血”式扶贫到“造血”式扶贫,是当前我国扶贫工作的重点。

(二)共享的公正性表现为公益性。公益性,指的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公益性是公共利益所具有的属性。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公共性的利益是相对私人性的利益而言的,其实利益的公共性和私人性并非利益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一种关系属性。众所周知,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资源和条件),利益是存在于人与对象(资源和条件)的关系之中,因此,人的属性和对象(资源和条件)属性(简称为物的属性)可以决定利益的属性。人的社会性决定了利益的公共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存在,人的个体性、独立性决定了利益的私人性以及私人利益的存在;同样,物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决定利益的公共性以及公共利益的存在,物的“竞争性”与“排他性”决定利益的私人性以及私人利益的存在[6]。公共利益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共享性的利益。公共利益的维护离不开政府公共组织,从社会契约关系看,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政府的实质是人民通过社会公约(宪法和法律等)授权并委托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仆的职责和义务,社会公民与国家契约逻辑的规定以及公共需求决定了政府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公器,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公器,政府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求以维护公共利益。

其一,以“社会国”原则为指导,进一步确定国家在公共服务提供中承担最终、总体的“担保给付”责任,尤其是确定国家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可推卸的供给责任。所谓“社会国”原则是指国家致力于每个人的尊严的生存保障,并依据正义原则,分配经济资源,即国家对社会正义、公共福祉与社会安全,通过制定法规、法院判决、收取捐税和提供补助等方式,对人民的请求负有广泛的责任[7]。国家可以通过坚持普遍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互动原则、开放原则、责任原则和法治原则,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以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但同时需要“社会国”原则为导航,来把握公共服务正确发展方向,为公共服务发展探索路径,并作为检验公共服务正确发展成败得失的重要价值依据。

其二,确保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公共性理念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最初理念,它表达的是政府在代行公民权利时,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民的共同意志和增进公民的共同福祉。同时政府不能借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或与民争利。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强调公共领域的“公平”,即“社会公平”,公共服务的“社会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供给的公平性,政府必须按照公众集体的意愿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的;二是供给过程的公平性,供给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无论穷与富,强势与弱势;三是供给机制的公平,公平公正的供给机制,确保每个社会成员在根据主流的价值观和判断标准承担相应份额的公共服务公共成本的基础上,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利用公共资源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但绝不是通过市场机制的等价交换形式来获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社会公平性”要求的是有尊严的共享,实际是把共享提升为人民基本权利。

其三,维护社会制度、体制、法规和政策的德性。社会制度、体制、法规和政策的德性,就是社会制度、体制、法规和政策的合乎道德性,以及合乎道德的程度。社会制度、体制、法规和政策德性,以“三个是否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调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实践主体的主体能力,是否有利于增强和提高人的文化素质”[8],以及公正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历史性原则来评价。譬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为运行原则,鼓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竞争,并采用按贡献分配收入机制;但同时又承认由于资源占有劣势的竞争失败者的“前提性贡献”和基本权益,并通过转移支付、抽肥补瘦机制对失败者给予补偿,但又尊重平均利润率规律,保护市场规则和运行秩序,因此,这种同时包含“正和博弈”式的发展型共享和“零和博弈”式的补偿型共享的体制、机制、法规和政策是合乎德性的。

三、共享的平等性

“平等是关于人与人关系和社会地位的一种观点和信念,人与人关系发展的某种状态。它包括机会均等、条件均等、结果均等多种情况;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人格均等等多种内容。平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是人们进行评价时的一个重要标准。”[9]这一定义道出了平等的实质,但我们不能把平等简单地理解为“等同”“ 一视同仁”,因为“等同”“ 一视同仁”,可能以牺牲自然存在的社会异质性和人的多样性为代价,势必产生新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一种平等的幻象。平等既有“相同情况等同对待”,也有“不同情况差别化对待”之义。

共享的起点是享有机会均等。“均等”不是“平均”,“均”指“均衡”,“等”指“相等”, “均等”是指通过“均衡”,达到相等,或大体相等。借助杠杆原理*曾云燕在其博士论文《平等原则研究》中借助杠杆原理,推出“等同的平等”和“差异的平等”两种平等形式。,平等是指通过调节杠杆平衡后最终达到两端重物相等。但实际上,杠杆处于平衡状态下,两端重物未必相等,只是保持一种比例关系,因为相等与否还取决于平衡支点的位置。杠杆平衡时,当两端重物比例关系为1:1时,我们称之为“数值平等”(numerical equality),反之则称之为“比例平等”(proportional equality)。因此,平等在内容上体现为公平,即国家(政府)应以合理的比例形式对人们之间的某一利益、权利或义务进行配置。人们共享的对象来源于国家(政府)对资源的分配,共享对象数量大小,取决于国家(政府)依据“分配正义”原则下支点的选择,当被分配者属于“同等情况”,支点置于中点,所分配对象数量大小相等,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被分配者属于“不同等情况”, 支点置于中点的一侧,所分配对象数量大小不相等,即“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机会的供给,应属于“同等情况(都是基本权利享有主体)同等对待”,即所有机会向所有人开放,人人应平等地享有。笔者认为,机会均等是指,社会要给每个人提供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和环境,并为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的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不仅竞争起点的机会平等,而且竞争环境的机会平等。但在现实中,机会的享有屡屡出现“同等情况差别对待”,如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机会不均,家庭背景和权力影响下的机会不均。然而公有制为机会均等提供了制度前提,所以我们要在公有制基础上力求机会均等。共享与享有机会均等是共生的,共享本身就蕴含着享有机会均等,因为,如果人人都没有享有的机会,何来共享?如果在同一条件下一些人有享有的机会,另一些人没有享有的机会,也谈不上共享。但享有机会均等只为共享提供一种可能,它只是形式上的享有。因为,机会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代表结果和事实,比如,只要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人人都有被选举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当选”。所以,即使是享有同等的机会,在进入过程平等之前,由于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实现自身价值的实际条件的差异,即自然先赋条件的差异和后天获得性差异,导致享有结果未必等同。更多地提供共享的机会却未必能够实现现实的共享结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机会平等属于一种公平的平等,因为机会平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收入分配,被认为是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公正观,基本上承认一切知识、能力、创造精神、所有权之类所造成的差异是公平的。所以,在承认机会平等的同时,往往也接受结果的不平等,机会平等只是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使然。

结果平等是对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平等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一种相对平等代替原来的相对不平等表现出来的社会平等。共享的结果是享有结果均等。结果均等是均等标准中最高的一种,即相等的标准。相等标准之下依次是平均标准,即中等的平均水平;最低标准,即最低限度的“底线平等”。结果均等的实现是一个动态过程:低水平保底——中等水平——结果大致均等。享有结果均等是说人与人之间享有的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大体相等。享有结果均等是一个理想化、长远的、终极的追求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结合实际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阶段是补短板,确保“底线平等”,逐步缩小收入差距。这是近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要求是满足弱势群体基本生存发展需求。低收入群体、困难群体、病老伤残群体,需要特别关注,要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总量,改善不合理的供给配置,重点是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要尽快实现脱贫。最终要使弱势群体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在基本民生切实得到保障和改善的基础上,乘势而上,不断做大“蛋糕”,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以不断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第二阶段是使中等收入者逐渐成为社会的主体。这是中长期目标,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就是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不断增加,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财富分配格局,发展成果惠及绝大多数人。第三阶段是享有的结果均等。这是共享的终极目标和终极结果,这一阶段的重要标志就是共同富裕——“先富带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享有的结果均等”不能完全等同于“共同富裕”,因为“共享”和“共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方面“共享”和“共富”都含有“共同”,但“共享”的对象可以是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共富”就限于经济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发展是“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而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目标,而且还反映了社会生产关系性质。因此,从表层意义看,共同富裕是享有结果均等的重要表征之一;从深层内涵看,享有结果均等是共同富裕的根本要求。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指的共享还是差异化的共享,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再到第三阶段是共享差异化逐渐缩小的过程,即使在第三阶段,共享仍存在差异化,只不过与前两阶段相比,其差异化程度达到公平正义原则下的最小值,我们称之为“享有结果大体相等”。结果均等是已成为事实的平等,我们称之为实质平等,实质平等虽带有理想化的成分,但也同样有价值。

形式平等实现初级平等,侧重程序上的平等;实质平等实现高级平等,侧重结果上的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都具有价值性,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质共享的价值追求。实质共享就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形式共享所致的事实上的有差别的共享,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共享。这实际上是公权力部门在“补偿性公正”原则指导下,利用政策杠杆,对由于机会均等与事实实现之间的不对称而造成的落差所形成的差异化共享做调剂性补偿。比如,“对于家庭财产继承的合法调控,以促进社会成员竞争条件的公正;通过各种社会优抚、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促进自然先赋性差异人群尽可能获得修复性的条件公正;尤其是通过普及、文化大众教育,全面开发社会潜能,是每个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社会教育资源,以提升全社会的事前平等、条件公正”[10]。

[1]佘远福.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命题[J].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78-79.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48.

[4]郑谦.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研究——基于公共性价值实现的分析视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73.

[5]王春萍,刘玉蓓,王满仓.可行能力贫困理论及其衡量方法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9):18.

[6]汪辉勇.公共利益的本质及其实现[J].广东社会科学,2007(1):86.

[7]曹剑光.公共服务的制度基础——走向公共服务法治化的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94.

[8]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56.

[9]李德顺.价值学大词典[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502.

[10]桑学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公正篇[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42.

[责任编辑:张天景]

On the Triple Features of Sharing

YI Xiao-bing

(School of Marxism,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44, China)

Sharing has triple features, namely, the people’s subjectivity, justice, equality. People’s subjectivity, a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sharing, advocates all the people together to create consciously and share material achievements and spiritual achievements, and to realize people's development in an all-round way. Justice, a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sharing, highlights the public spirit and the pursuit of the value of socialist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the CCP and the state. Equality, as the important criterion of sharing, is the logic expansion under the inherent tension between formal equality and substantial equality, and reflects the pursuit of the value of the essence of sharing of the CCP and the state.

sharing; the people’s subjectivity; justice; equality

2016-06-10

易小兵(1974—),男,江西省东乡县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教育、共享思想研究。

D616

A

1002-6320(2016)05-00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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