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斌 丘山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者也当有“四心”意识
●王文斌 丘山
201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推广“四心工作法”,要求全省法院干警“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要求用“四心”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四心工作法”遂迅速成为全省法院干警的行动指南和工作法宝。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司法理论研究、司法经验总结等诸方面,具有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作为法官教育培训机构,一方面,应该将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四心工作法”纳入日常培训教学之中,使这一先进的执法办案理念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大力助推“四心工作法”向更大范围普及推广;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也更应该以此为契机,根据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自身性质和自身规律,积极探索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四心工作”要求。
“服务培训学员要热心,设计培训计划要用心,实施培训过程要精心,开展培训调研要专心”。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四心”工作要求,能够反映和适应审判工作对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定位,符合教育培训机构加强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并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规范的深厚内涵和夯实工作基础的重要作用。
热心,是对所有管理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的从业人员最基本的执业要求。热心,不仅是从业人员在外观上所表现出的和颜悦色或主动诚恳等,从深层次看,它更应源于一种对职业尊荣的认同,是个人或者群体职业操守、工作态度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友爱”的应有之义。热心服务于每一个工作对象,是对从业人员职业良知的最基本要求。
热心和热情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是诚于中而形于外的,是一种真实情感的自然流露。这种热心,源于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挚爱,源于对具体岗位工作的热爱、骄傲与自豪。堆出来、挤出来的勉强的“职业”笑容与真正的热心毫无共同之处,没有内心情感参与的外表热情,因为缺乏思想上的认知基础和沟通呼应,容易使人感觉肤浅漂浮、华而不实,就如同有些礼仪人员训练时嘴里含着筷子所呈现出的那种微笑,勉强而又做作,笑到情不到,只能让人想起商业性的站台演出,而很难让人感受到真正的爱心和温情,事实上这种“虚热”也难以持久。
真正要由里及外、表里如一地热心服务于工作对象,必须在思想观念上解决好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诸如忠诚问题、价值观问题和事业心问题等。有心才会有情,热心产生热情,热情播撒友善。有了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司法事业、对法官教育培训事业的忠诚,有了对自己平凡工作岗位始终不渝的挚爱,那么,这些大爱所产生的巨大正能量,最终会辐射、渗透到自己岗位工作的方方面面,最终会使热心成为一种自觉的个人心态和自然的工作常态,从而实现由被动管理转为主动服务,进而实现工作作风上的根本转变。一个对培训事业忠诚热爱的职业群体,怎么可能对教育培训的主体在服务上被动消极、无所作为?怎么可能出现管理不严、态度不好、形象不佳的现象?
此外,对参训学员的热心,在内涵上还有一种职业情感互动交流层面的积极意义。对教育培训工作者而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来自各级法院的法官或者拟任法官,他们作为学员参训时,是从执法办案第一线暂时转移到充电进修的学宫书斋,是暂时未着法袍、未持法槌的执掌神圣法律的裁判者。从这个视角来说,我们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意义,就远远超出了只是服务于一个个法官个体的狭小范围,而是真真切切地与人民司法事业的每一个环节息息相关,是在通过服务法官从而间接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大局,我们的价值也正是在这种服务中凸现出来。
从培训学员角度来看,每一位参与管理服务的教育培训工作者都是一个窗口,也都像一面镜子,既可以从这里看到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学识修养和工作作风,更可以放大看到培训机构在管理服务教学等各方面的规范程度,如果参训法官们能从这些窗口感受到融融的暖意,并将这种富有良好职业操守以及人文修养内涵的服务理念,积淀在心,潜移默化,最终会与法官的“接待当事人要热心”不谋而合。说到底,教育培训工作者对学员的“热心”落脚到和作用到了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这种对学员的热心服务也最终被赋予了“司法为民”的深刻意义。
对省一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而言,充分发挥其教育培训的职能作用,除了必须解决好对法官教育培训这项基础性工作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或者说最最重要的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效水平,而较高层次的培训能力和较好的培训效果,无不有赖于培训蓝图——培训计划的设计,这是开展培训工作最为基础,最为根本,也最为核心的工作。
用心,首先表现在制定计划时在指导思想和培训原则的深刻把握上。一个好的培训计划在制定时,必须在指导思想和原则上有所遵循,必须去深刻探寻、领会和把握,因为这关乎到培训活动的方向和成效。一个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的培训计划,其基本指导思想和培训原则,首先必须坚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这个总的目标要求,必须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关于干部培训的系列要求,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各项要求,必须符合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必须符合当前和未来法院干警的实际需要,尤其是要符合司法体制改革后对法官教育培训提出的新要求。而这些宏观的政策性、方向性和原则性规定,必须在学深、吃透、悟彻基础上融会贯通于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
用心,还应体现在对培训计划各个环节和细节的设计、把握、处理上。设计一项培训计划,应该是饱蘸感情、承载责任、充满希冀的,而且对其中每一个细节,会出现的每一种可能,都会做周密的考量。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紧锣密鼓进行之时,在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高标准和严要求达到前所未有程度的当下,应该说,面对参训法官们的多元需求,培训机构对培训计划做多么周密、细致、完备的追高都不过分。制定培训计划是一个关乎太多因素的最重要培训环节,是保证一个培训活动顺利取得预期成效的起点,用心尚且未必能保证取得满意效果,遑论不用心?只要我们真正本着因材施教,准确定位培训目标和要求,就不难制定出一个一般性培训计划。但如果欲更上层楼,给学员以更多的信息,带来更大的收获,尤其是能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真正使他们感受到培训机构是了解他们,是重视和在用心做这件事的,那则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事实上,这是应该做到,也是能够做到的。
只有热心还解决不了参训法官的实际需求,参训法官毕竟是来学习提高的而不是来寻求热心服务的;只有好的培训计划也还是纸上谈兵,培训的效果,培训的吸引力,法官综合素质的真正提高,培训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最终要落实在具体的、规范的培训过程的实施上。一个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运作,包含着许多可见或不可见的因素环节,如教学原则的体现,教学要求的实现,培训方式的确定,培训方法的选择,授课形式的确定,传统讲授式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有机融合,理论与实际的联系,理念与能力的并重,司法体质改革新形势下可能提出的新问题、新课题、新要求等。精心才能出精品,思考欠周,实施不当的培训,往往先天不足;思考不深,匆匆而就的培训,往往效果平平。精心出新,精心出智,精心出彩。作为人民司法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我们必须以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甚至是理想主义和完美化的要求去诉诸培训实践,不管是什么样的教育,所追求的终极境界无一不是理想化和完美化,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如果我们的追求本来就平淡一般,或者只满足于完成培训计划的书面要求,而懒得去追求过程与细节上的完美——多一点创新和精彩,少一点瑕疵和缺憾,那么我们就永远只能停留在普通水平,而成就不了卓越。
只关在围墙里是办不出高水准教育培训的,法官教育培训是一个与法治国家建设战略,与崇德尚法普遍社会风气的形成,与法院文化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乃至与法院改革现实紧密联系的一项基础性事业,如果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眼睛只盯着围墙里的小阵地、小圈子、小格局,而忽略了从战略高度,从全局高度,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全新视角去设计培训计划,那么,我们的教育培训活动就很可能是短视的和缺少发展内涵的。“国内一流”、“国际视野”和“满足全省法官教育培训需要”,最终还是要落脚在具体的职能发挥上,说到底要落脚在具体的培训计划设计上,而科学先进的培训计划的设计,又取决于对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形势的充分认识和把握上,而这种认知和把握,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培训调研活动的专心开展。
白泉民院长对全省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培训要专”和“做强科研”的要求。“培训要专”,就是指在开展包括培训调研活动在内的全部教育培训工作中,都要“专心”“专注”和“专业”,也即要求我们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要更内行、更精到和更有水准。“专”是“强”的基础,没有“专心”,何来“做强”?
法官教育培训,从时效上看,从“法官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基本要求上看,具有滞后性特点,作为典型的职业技术教育,法官教育培训要保证正确的方向,必然离不开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大局的认知把握,而把握认知的途径,除了政策文件报告的学习,最重要的就是深入人民法院基层,去不断增进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工作重点和工作现状的认识,去亲身感受法官执法办案的氛围,去用心倾听法官们的心声,去探寻法官在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法院的大背景下,他们对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个人素质能力的诉求。
专心的科研调研必须是唯真实论、唯效果论的。优质高效的科研调研,必须坚定正确的价值追求,首先解决好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问题。开展扎实而有效的科研调研工作,体现的是教育培训机构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也更体现着调研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在调研工作上的任何浅尝辄止、华而不实,只会带来制定培训计划上的盲目和低水准,最终带来培训实效上的大打折扣。有时,我们必须根据调研得到的某些带有较普遍性的法官在培训上的需求,去充实调整我们原有的培训计划,甚至不惜作别我们的一些积习已久的思维习惯、工作习惯或方式方法等。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给在审判一线上的法官和法官辅助人员等带来前所未有机遇和挑战,也同样使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和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者,面临太多的诸如对职能作用发挥上的重新审视、工作思路上的适时调整、培训理念上的更新重塑以及对培训方式方法等的研究探索。在开展调研活动中,所采用的方式方法等技术性问题同样极端重要,比如事先拟定好周密、详尽的调研提纲,包括确定调研目的、目标、重点,决定调研形式,而所有指向都集中于了解到真情况、新情况。在具体调研活动中,还要把作为主要调研形式的各类人员座谈会作为重点,真正使之成为探讨问题,研究对策,说真话,用真情,解决真问题的场所,而不是浮光掠影走过场。
专心的科研调研,还应该体现在重视科研调研工作制度的设计、健全和完善上。为了不断提高科研调研的高品质、高转化率,就必须建立健全关于科研调研工作的各种工作制度、规范,包括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甚至包括调研工作责任制甚至是问责制。除此之外,还要重视与各级法院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使得这项事关培训计划的制定,事关培训效果的意义重大的工作,始终在各项制度的规范下健康运行,事实上,这也是培训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各项事业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内容上相互关联,实践中又相对独立的“四心工作”要求,基本涵盖了法官教育培训中心工作的主要内容,指向上明确,要求上适当,操作上可行,效果上可期。但这还只是一个根据规范化要求而做的工作研究或者说一些工作感悟,是对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性质、规律和特点进行的研究分析。探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揭示其在司法体制改革时代特殊的价值追求和实践意义的一种尝试,还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深入总结和研究探讨。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责任编校: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