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光明
摘 要:文章对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进行的深入的分析,主要是从企业法归属角度进行分析。在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与商法同时对交易关系进行了调整,不过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属于私法。因此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企业法归属商法的主要依据是商法以企业的本质更加的相像,能在根本上避免政府与企业之间混淆的弊端。
关键词:经济法;商法;企业法
0 引言
经济法与商家法之间之所以发生“争斗”,是因为对经济法中调整对象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异认识。从表层看,经济法与商法之间最主要的矛盾就是企业法应该归属与那部法律。经济学家为什么要将企业法归属与经济法,主要是因为在计划经济的时候,企业属于政府部门,虽然企业法中主要涉及的是经济问题,但是管理方面还是以政府为主。因此文章对于企业法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1 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由于调整范围、立法目的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商事法和经济法在有关部门的法律理念、法律机能上也是明显不同的。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则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和保护,即着重于所有商事主体利益的全局性调整。因而,商事法和经济法应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域而存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旨、原则均不同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并以此为己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证经济的公平。同时在经济法中对国家的经济干预进行为强调,这里说的干预不是指以行政行为进行直接干预。经济法会对私人的经济进行相应的限制与调控。商法的宗旨是促进营利,其基本原则则是商事自治。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中的侧重点是经济公平,商法中的侧重点则是商事自治。在传统的商法主要是用来保护商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商法中出来保证商人的利益之外,还将商事的安全与公平列入其中。不管是传统的商法,还是现代的商法其重要的侧重点还是商事自治。亚当·斯密曾提出:市场就是一只无形的受吗,它能够让社会与个人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传统的商法的理论基础。
(二)法律属性有区别
经济法属于公法,主要用来干预国家经济;商法属于私法,主要用来调节商事交易。经济法的主体有两部分,一部分主体是国家,另外一部分主体是经济组织、个人,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发挥自身的作用,主要运用的方法是经济杠杆,例如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等,虽然不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 ,但这些行为都是由国家来实行。商法的主体是商事企业,主要是用来调控商事交易行为,私法的属性表漏无疑。现代商法中已经添加了商事公平与保护,因此商法中不断增加强制性的规范,再加上行政部门也开始对商事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商法越来越公法化。
(三)中心内容和体系不同
经济法中的核心内容就死竞争法,其中包含了财政法、物价法、广告法、中央银行法、税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法的核心内容有商行为法与商主体两部,其中包含了合伙企业法、海商法、保险法、公司法以及票据法等。经济法中的主要内容可以划分成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市场规制法,另外一部分是宏观调控法;商法的抓哟内容也是包含了部分,分别是商行为法与商主体。通过分析,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商法与经济法的内容与体系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2 企业法的归属
根据我国新经济法中的界定,企业法不应该归属于经济法。但是近年来出版的经济论著以及经济协调者还是经企业法归属与经法中。在商法中一直二次元的结构,即商行为与商主体,在商法中一直将企业法作为商主体的主要内容,因此,商法与经济法为了企业法的归属不断的法神个“争斗”。因此文章有必要对企业法的归属进行分析。若将企业法归入经法中存在以下三个弊端:
(一)政企不分
纵横统一曾经说过经济不仅可以很行调整经济关系,还可以纵向调整经济关系。根据之一结论,因此企业法被归属于经济法。经济协调理论已经相应的理论中都继承了这一理论的观点,并希望将企业法归属到经济法中。尽管后来的的经济法理论进行更新,已经重新包装,其内容并有脱离我们上面说到的那个理论。
(二)与企业的本质不相符
在科斯的理论中,企业的本质就是市场交易中的替换物。斯科的理论说明企业的三点内容,第一点,企业不是政府进行干预经济一种手段,因此企业法也不应该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干涉法;第二点,交易与企业的之间属于并列关系,如果交易属于商业法的内容,那么企业法也应该成为商业法的内容;第三点,企业与交易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营利,与市场规制、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不相同的。因此若将企业法纳入经法中,则与经济法的宗旨以及基本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三)企业法与经济法的体系不协调
在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是竞争法,若将企业法并入经济法势必会冲淡经济法的这一核心内容。企业法具有非常强的体系性,不管将其并入到那个部门法中都会占据非常重的位置。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作为核心内容,并以财政法、物价法、广告法、中央银行法、税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围绕这这一核心展开。因此经企业法并入经济法会导致经济法的体系不协调。
3 结语
通过对经济法与商法之间的区别,以及企业法的归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笔者认为企业法应该归属于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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