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凤
摘 要:电子商务,一个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更给我国的税收制度制造了极大的挑战,这一点与上个世纪末美国的遭遇是一样的。本文基于美国交易税基本法律规定以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实践等内容,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番思考。
关键词: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实践;启示
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曾历经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延续与摒弃的过程,而且与当时的电子商务发展特征息息相关。在综合考虑了电子商务卖家与实体店卖家的利益关系、州际与州内贸易的平衡点、行政干涉与司法判断等的制衡力等诸多因素,最终使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走上了一条健康科学的发展道路。在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下,小小电商的创新与创造能力得到了保护,大电商的贸易行为也进一步规范化了,甚至还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税收进账。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发展实践活动给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借鉴与警醒作用。充分吸取了美国电子税收征管的理论精华与实践经验之后,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将更好地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1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代的开始
从2000年开始,美国电子商务与各州的税收系统所产生的矛盾一发不可收拾,主要表现为网商代收、代缴消费税这一问题。当时,esmokes.com网商与美明尼苏达州州政府诉讼后败诉,最终企业破产。这一著名事件的发生意味着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代的正式启动,电商不再免税了。
(一)美国普通交易税的征收流程
在美国,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东西时要缴纳一定的州销售税。这一笔税收款项由商店代收并统一交由州政府。当然,每个州对销售税有不同的规定,还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免销售税的法律规定。
(二)美国电子商务承担税负后出现的征管困境
网购或邮购某个商品时,承担销售税的个人根本不存在,州政府几乎不要求它们纳税。这种情况使得远程卖家与个人把纳税也视为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在某个州有实体店的电子商务卖家必须代收消费税,但在其他州却并没有这项规定。
(三)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后出现的税收流失问题
由于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热衷,美国州政府损失了大量的销售税。销售税本身是州与地方税收最大的一笔财政收入,几乎占了所有税收的三分之一之多。对于网购造成州政府损失的税收增多这一问题开始出现较大的争议。比如全美州长协会与各州政府表示,因为互联网购物的增加,2003年政府损失了200多亿美元的税收。对此,不少经济学家表示了怀疑,并指出若是强制征税根本无法抵消因迫使消费者或零售商遵守纳税法律而造成的问题与成本。
2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情况与我国国情不符,不能完全借鉴过来,但在征税的趋势与相关细节上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应牢牢记住其目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势必产生并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改造。以互联网为平台,电子商务出现了B2B、B2C、C2C等形式,原先没有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消费者也开始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由消费者转变为商人。比如,很多人通过互联网开始创业,这种新的创业形式与就业模式需要国家通过积极的法律政策来鼓励。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技术本身也在发生变革,这对社会生活乃至我们的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可见互联网对商务的影响也还不够成熟,国家势必要鼓励这样的商务模式不断地进行自主创新,为经济发展或转型提供新思路。
(二)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同时不忘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扶持
我国东部为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则是发展中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上也得借鉴美国法律规定,禁止地方政府对未达到一定规模、在本地区实体机构或者与本地区没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地方电子商务征收税务。当然,考虑到我国东部地区的电子商务行业明显多于西部地区,税收征管办法要在扶持中西部地区的同时抑制东部地区的“反输血”现象。
(三)建立个人申报制度与代收、代缴制度
2010年我国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这项管理办法的颁布将网上虚拟卖家与实体组织、个人进行了一一的对应。网络交易主体也实行了实名制,这使得个人的纳税主体申报变成了现实。就C2C网络交易形式来说,个人纳税主体申报制度使得对个人电商进行合理征税变成了现实。税务机关为个人注册的电商建立了纳税主体申报档案,由个人电商申报上缴税务。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无论是在理论研讨还是具体运用上,甚至在司法与行政权力制衡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盛行一时的今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完全可以将其借鉴过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推动了地方的和谐发展,更令地方税收增收变得更加合理。当然,对电商实施合理的税收征管也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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