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冠军 许 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100
土地流转起贪心虚构事实骗补偿
范冠军许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100
摘要:本案中涉及的占地补偿正是该区生态智能发配用一体化示范项目,这不仅给靠土地赖以生存的农民带来了一笔数目可观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契机。
关键词:土地流转;骗补偿
一、案情介绍
2010年底,北京市电力公司“智能电网项目”在某区A村承租土地,该区镇政府成立了五个小组负责地上物普查统计工作,苗某为第一组组长、马某为第三组组长并配备了相关人员协助。张某是该区某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退休人员,在得知智能电网项目要承租该村土地时,感觉到这是有利可图的时机。
张某在A村的凤桥有一块地,但该地块上并没有什么值得统计的补偿物,不过张某并不死心,在看到同村村民袁某家的土地上种了很多葡萄树,便预谋将袁某家的葡萄地当作自己的给统计人员统计,以便达到诈骗巨额补偿款的目的。事后,有人举报这件事,张某得知镇纪委要来复查,便提前找到负责指认地块的同村发小韩某并说明实情,让其帮忙将纪委的人带到袁某的葡萄地复查,就这样张某躲过了纪委复查并得到302288元补偿款。经过诈骗得手后。2011年初,马某热情款待这位退居二线的同僚。聊天过程中,张某说明了来意,想让作为第三组组长的马某在统计自家土地时给予照顾。没过几天,马某负责的第三组来到张某位于小石桥的地块附近时,张某跑到马某跟前,并将马某一个人带到自家地边,让马某多做点儿。实际上,张某的这块地上只有几颗杂树和一些抢栽的苹果树苗,根本不值几个钱。但是马某为谋取个人私利,这块地按照50多万元的标准出个单子,张某从中获利。随后马某便指使他人伪造了一份地上物统计单,并报镇经发办制定了534400元的补偿协议书。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7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苗某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涉案的马某、刘某和时某已另案处理。
二、法律解读
张某触犯诈骗罪、行贿罪和贪污罪三项罪名,为何判处有期徒刑17年,本案中,张某诈骗公私财物72万元之多,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向时某行贿2万元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马某犯共同贪污罪且贪污数额53万元之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张某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回一部分赃款,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量刑情节,才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7年。本案中,苗某不具有非法占有补偿款的目的,也没有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在整个过程中苗某只是被张某的行为所欺骗,但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苗某没有认真负责,在有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法庭认定苗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村和基层组织的法律知识普及,尤其是涉农领域的犯罪警示教育
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少之又少,因此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对提高涉农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在农村和基层组织建立常态化的法律知识宣讲组。区县政府牵头,检察院和法院提供法律人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合涉农领域的典型案例给农民和基层干部上一堂法律课。二是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警示教育。每当有土地流转的涉农补偿工作时,要提前对参与的农民、农村干部、基层干部等开展法律警示教育,让所有人员能够充分知晓触犯法律是需要支付昂贵的代价。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我国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尚不完善,尤其在很多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私下乱换土地现象严重,这就给以后的土地流转补偿工作埋下隐患。一是加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随着国家进一步放开农村土地流转限制,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私下流转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生效。二是完善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土地流转补偿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确权的书面材料为前提,防止虚假土地权属人进行冒领补偿款。三是建立第三方土地补偿标准评估制度。地上物的补偿标准千差万别是导致土地流转补偿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地上物的价值进行实时评估作为补偿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制度。
(三)加强对土地流转补偿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查补偿程序,由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
一是完善土地流转补偿工作的程序管理。在土地流转补偿工作的程序上要严格管理,促进土地流转补偿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农民和基层干部相互勾结,杜绝暗箱操作。二是提高土地流转补偿工作的科学性,避免“一言堂”的发生。在确认土地权属、地上物数量、补偿标准等方面,要进行科学性的分工负责,多人确认签字方可生效,彻底规避一人说了算的乱象。三是加强发放补偿款的终端实质审查。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得到补偿款,那么终端实质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进行终端审查时要严格审查土地权属的书面材料,并通过实地考察、抽查、暗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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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乔梁,杨红玉.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探讨——兼谈立案标准的明确性原则[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11).
中图分类号:F301;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77-01
作者简介:范冠军(1983-),男,汉族,北京人,本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