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华琴
固始县城管执法大队,河南 信阳 465200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剖析及改革路径研究
季华琴
固始县城管执法大队,河南 信阳 465200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速度加快,由此凸显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进行城市管理,就成为了政府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路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路径
在我国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政府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进行了大胆的自我改革,对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问题进行重点整治。除此此外,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也是城市化过程中所积累的“城市病”问题解决的重要保障,政府的城市行政管理水平随着人们眼界的拓展也被给予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实现政府法治化建设加快和执法人员城市管理水平提高,都要求我们必须去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我国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科学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具体的执行上还缺乏完整性。当前我国城管进行执法时,行政处罚权都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来进行,而专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却还没有制定。这样以来就使得城管执法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明显不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使其在具体的执法管理中无法有效的完成工作。中央的立法具有较强原则性,而实际的操作性就很差了。如行政处罚只有《行政处罚法》中的第16条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督办的立法复函原则性在内容上也很强,因此存在执行法律效力弱、操作性低的问题;地方立法位阶又相对不高,权威性不足使之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有效落实;由于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是目前城管的执法的主要依据,互相冲突在一些执法依据中也时常出现。但同样的违法行为,依据不同法规就会出现会不同的法律责任及效果,执法效率就在这种互相冲突的现象中被降低了[1]。
(二)粗暴执法的关系现象严重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一方面是执法人员抱怨执法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是执法者粗暴执法导致群众叫苦不迭。虽然执法程序在各地都有相关的规定制约,但是具体的行政执法中,法定的支付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被真正的遵守。比如,一些执法人员处理一些行政处罚案件时,经常不出示执法证;当需要对物品进行扣押时,常常开一张罚款单了事,甚至罚款直接不给收据,而是以白条代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扣证扣照时也不预先告知;经常会有先处罚后取证,先裁决后询问情况出现;不规范听证会程序等。这些问题就使得执法程序形同虚设,从而就更无从保证人的权利了。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甚至野蛮执法在各地“市容管”广泛的存在,这就使得“市容城管”成为媒体舆论经常谴责的对象,比如延安城管早2013年执法时跳脚踩头事件;菏泽单县城管在2015年执法中强拉小贩,并打伤拍摄者事件等。事实上,虽然高人一等“官本位”思想在个别执法者中存在,但执法人员素质大部分是好的[2]。城市管理执法中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如何去重构,是现在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三)执法反馈机制不完善是否
网络反馈渠道在各城市执法部门都有设立,但执法机构对反馈问题是否受理却没有明确的进行程序规定,长久以往,民众对反馈渠道的信心就会逐渐的丧失了,反馈机制在综合执法机构也就无用武之地了;反馈问题时的沟通渠道很是缺乏,而且对反馈的信息也缺乏收集人员进行处理;各个环节思维反馈机制都缺乏有效的配合,且配置在各个环节人员也不多,甚至由其它部门人员兼职的现象出现,反馈机制正常运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一)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
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0]6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主体资格,说明了综合行政执法机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去建立和完善[3]。德国在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德国的秩序局、警察、税务局是实施处罚权的三个主要部门,但只有警察和秩序局可以上街执法。除警察局之外,秩序局是主要的行政综合执法主体。规划、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都主要由秩序局行使。
(二)改进执法方式
作为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着强制性执法的权力。但粗暴和武力的手段在进行管理时是被严厉禁止的。执法部门执法理念可以通过执法方式具体表现出来,通过总结不难发现,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之所以发生,强制性执法为主的执法方式是其主要诱因。所以柔性的执法方式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大力的提倡,如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强制性的收缴和罚款方式,只在柔性执法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再加以辅助。
(三)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机制
随意执法的现象需要严格的执法程序进行限制,法律化的执法程序一旦设定,城管作为执法主体对程序规定就必须遵循,否则,就依法进行法律问责。从听证的告知、规定听证适用范围、公开听证制度、抗辩论制度、通知制度、听证卷宗、主持人回避制度、举证程序、听证笔录制度等等,针对城管执法设计出一套固定的证程序,这样城管阳光执法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同时也避免了城管执法与被执法者间冲突的发生[4]。此外,可以聘请执法监督员扩大城管执法监督范围,对城管的曝光力度媒体要加以强化,市民投诉制度也要进行完善。如此以来,城管执法人员就在社会、群众的监督下,公众利益在城管执法中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体现。
(四)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
大规模的建设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渐成熟必然会逐渐消失,高效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也必将越来越突出其重要性。行政部门之间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也会打破信息封闭的格局。城市管理信息化使得城市管理完成了从静态到动态、从粗放到精细、从分散到集中、从开环到闭环的转变,城市管理水平被全面提高了。但数字城管建设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统筹规划,抓住重点,逐步的对先进管理理念和方式进行引进,使数字城管软硬件系统得到完善,提高其经济实用性。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创新是其不断完善的动力,引进先进的科学方法到城市管理机制中,新鲜的活力也就随之注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中。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要时时注重,执法的合理性也需要换位思考去保障。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大众心理,把各方面信息进行统筹,增加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可以真正的实现美化市容,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1]李雨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4,14:74-75.
[2]杨解君,张黎.法治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25-35.
[3]邱国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及改革路径[J].辽宁经济,2015,07:54-55.
[4]刘卓芳.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08,24: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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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华琴(1968-),女,汉族,专科,固始县城管执法大队,执法监督科,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