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研究

2016-02-01 05:1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纠葛解释权司法权

孙 畅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研究

孙畅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渐趋于成熟化,但是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缺陷和漏洞,像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需要我们不断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其中,解释权和立法权间存在的冲突和混淆进一步的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本文就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做出简单研究,希望给相关人士一些参考。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权;立法权;司法权;纠葛

一、引言

从目前来看,刑法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与其解释权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刑法解释主体往往具有多样化,这就给解释权带来了许多矛盾,刑法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之间存在较多的冲突。刑法立法解释权在其产生和发展阶段就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产生了矛盾,对刑法解释权利机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一般而言,刑法立法权的适用是包含在刑法解释权中的,但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时就会造成解释权和立法权产生矛盾,无法进行正当区分。

二、在权利内容方面刑法立法解释权和立法权的纠葛研究

第一,刑法立法解释权和立法权之间的混淆。从目前来看,许多人将刑法立法解释权和立法权进行混淆,其实两者之间存在加大的差异。我国宪法对这两种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属于同一等级的两种并列的权利,在《立法法》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的立法权和解释权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其实行程序中也存在有一定的差异,举例来说,能够进行立法解释申请的主体范围要远远超过能够进行提出刑法修改草案的主体,其次虽然常务委员会只要有一半支持能够进行法律草案和法律解释草案表决,但是在这些草案提出之前要经过极其繁琐复杂的审议、论证和研究环节,起重要通过很多部门的审核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机构的讨论与研究,在这些机构进行专门的整理和修订后,再进入常务委员会,投票通过审议后,最终由国家主席签字公布。从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的发展起源上讲,解释权可以理解为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一种补充,在特殊时期可以通过解释权对立法权的权限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扩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立法单位的解释权和立法权在其发展起源阶段就存在了纠缠。此外,就算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相应的立法权,但是由于解释权的存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扩张到界限模糊和不容易确定的地方,成为了另一种新型的立法方式,这就更加增大了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将两者之间的权利进行了混淆。

第二,存在立法单位愿意用刑法立法解释权来代替立法权现象。从目前来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能够正常使用立法权,但是仍然愿意用刑法立法解释权来代替立法权,究其原因,刑法立法解释权在对于比较小的案例进行工作时会更加方便便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通常都是针对一条比较细化的条纹或词汇进行解释,在进行立法权的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发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在其中间的审议过程中,而使用刑法立法解释权时其工作效率往往会高很多。但是在实行大部分的刑法修正案对会对原有的规范和条文进行补充和修订,期间的修订力度很不好掌握,对于同一个权利机关却掌握有不同的权利,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往往会采用比较省时省力的方法将其解决,这就导致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更加纠结。

三、刑法立法解释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冲突

在整体上,不论是意义明确的刑法立法解释还是纠纷裁决型的刑法立法解释都处在一个比较被动的地位,许多场合本能够有司法部门进行解释的往往有刑法立法部门进行解释,对于这种现象不是因为技术原因,也不是因为其内容,而只是从权利角度,立法部门成为了最好的解释主体,借此,相关部门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得到了解释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其他部门的解释可以进行相应的否决,从而使其在权利范围方面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扩张,因此可以看做是立法权解释权对于司法权的一种权利侵夺。其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刑法立法权和解释权对于像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司法解释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在司法案件中其最终解释权根本不是法律主体,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限制,在法律规定中,并不是如人们所认为的拥有法律制定权就能拥有法律解释权,但是在我国体制的影响下确成为了现状,需要我们将其解决。

四、结语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要想将刑法立法解释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纠葛问题得到解决,就要将刑法解释权主体的多重性问题解决,而确定刑法解释权主体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将主体法定化,将解释权的权限给以明确化,从问题出发点将其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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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78-01

作者简介:孙畅(1991-),女,汉族,吉林洮南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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