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珩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差异
王 珩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也是越来越强,其法律效力也是越来越高,但是在社会经济问题的界定性互补上我国的经济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失,一方面是表现在经济法法律伦理效力的缺失,一方面表现在民事经济纠纷当中的法律条约的缺失,导致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经济法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于社会经济问题纠纷的界定性互补不够全面。因此就需要民法与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纠纷当中相互配合,相互辅助,在共同的有效法律框架下,进行法律行为的判定,认清民法与经济法在不同法律原则下的基本差异。
民法基本行为差异;经济法界定性互补;法律原则差异;问题研究
在经济的发展趋势下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原则的相互作用下,有着基本的行为叙事差异,其一表现在社会经济纠纷的行为判定,通过在不同主体下对经济行为的原则判定分析来审视法律责任主动方和被动方,以基本的法律前提为假设,在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中来划定基本的主体责任。当然,只是单纯的依据法律条约来限定责任主体双方显得是不一而足的,还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法律事实来进行限定,通过对已发生的既定事实来双方相互选取有力证据来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场和观点。但是在既定事实的定性方面民法趋向于主被动双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的看重,而经济法更加注重是经济权利的界定和经济责任的判定,虽然在既定的法律事实当中,二者有着不同的立场和出发点,但是二者在法律的责任和权利判定的过程当中是相互依据的,是通过彼此的法律条款为相互依据,从不同的立场角度来全方位的判定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保障法律原则公平公正。但是经济法和民法在基本的原则表现上还是有着极为突出的冲突的,一方面是法律原则出发点的不同,对于已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责任判定二者相互冲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取证和经济责任的划分上有着差异,一方面重视基本权利,一方面重视经济事实的法律依据,导致二者很难再某些细小的法律方面进行配合,严重限制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定性互补,导致二者有所一寸,又有所差异。
经济法与民法不仅在法律原则上有着极大的差异,在法律行为性的判定方面也是有着极大的差异的,其不仅体现在法律行为主体上的判定不同,同时也体现在法律精神的体现原则上面,通过在对既定法律事实的作用行为上判定来理清法律的集体性行为差异,以法律双方彼此的相互作用来看待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当然在不同的主体行为上,民法与经济法在行为的审视条款上也是有着不同行为原则的体现的,是根据在不同的法律发生情态下对法律的集中性行为进行约束,满足法律责任划分的需要。当然其法律约束适用的范围是非常之多的,其理论情态对于社会经济的道德性制约一般是强力而附带影响的。经济法的理论价值相对于社会实际来说只是具有理论假设情景下的参考价值,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诸多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没有明显的作用,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其经济法的主导形式完全是在理论假设的背景下实现的,与实际出入甚大,无明显的法律显现作用。因此,提倡符合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叫经济法草案是极为重要的,经济立法必须是在经济改革或者是经济结构性调整前提下的做出的未来经济背景框架,它必须将市场经济的一切自然行为因素都集中性包括进去,为实际做出的经济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意志支撑,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的运行。当然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法是宽泛而言的,其立法主体在做出法律出台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切因素都要集中的考虑进去,汇总各个方向的汇报结果将制定经济法草案,这里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经济法的立法出台最主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让经济法发挥实际的作用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效的覆盖进去,而民法更多的体现在集中的社会行为约束和法律道德方面,更多关注于社会纠纷的合理化调解,法律的确权保障和对社会道德的关心,只有在社会纠纷当中合理的引进民法章程依据经济法对经济责任进行责任划分,才能有效促进两者的相互联系,提升二者的相互辅助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经济纠纷当中虽然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在集体性的纠纷确权方面表现的又有些不足,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集中影响力方面还体现在二者对于法律责任的行为约束上有着较大的迥异,在形成基本的法律化背景差异方面,二者法律权利共享会相互影响,没有集中的法律显现性,导致在事件的基本问题有着原则立场的矛盾,形成了基本的确权影响差异。当然,只要在法律的集中显性方面,协调好二者的相互适用范围,协调好二者的法律影响关系,就能避免二者矛盾的显现,确立基本的法律原则主体。
[1]赵一明.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之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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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珩(1995-),男,山东人,临沂大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