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畅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陈 畅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代生活中,这也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并在我国的债权法和物权法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当前公众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理解还不够深刻,在实行的过程中也有很多的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适用性也存在着一定的疑惑。本文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和变化过程,并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对城市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途径进行了分析。
民商法;城市信用原则;内涵;路径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诚实守信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有很多成语,如“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都体现出了诚实守信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性。儒家的诚信治国理念也体现了对诚实信用的重视。但是尽管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但是在古代我国并没有制定与诚信原则相关的民法,诚实守信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传统道德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立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中的基本原则。我国于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首次对诚信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其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我国之后颁布的《票据法》、《保险法》等都涉及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也是各项法律原则中的“帝王条款”。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主要在四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首先是在情事变更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缺乏法律公平性的基础。情事变更原则就相当于英美国家中的合同落空原则,其作用是消除一些意外情况而导致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的现象。当合同需要进行解除或变更时,就需要应用到情事变更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当情事发生变更时,当事人不应当承当责任,而是应当将这一变更看作是一种无法事先预料的意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不采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或变更原先的合同,就会导致当事人遭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债权法中设置了情事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责。
第二种适用情况是合同意义扩张。合同意义的扩张是为了平衡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也有所变化,并由此延生出了一系列新的合同义务和权利。为了保障市场制度的完善与和谐,必须更新合同的相关理念,并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当前的后合同义务、无效合同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当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个适用的方面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中承诺履行的相关原则就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旦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合同中的内容是不能进行随意的更改和解除的。合同签订双方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诚信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变更解除的过程中都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换句话来说,诚信原则是合同签订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项适用范围时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与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成为我国立法中的三元并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不仅在法律范畴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且还具有一定的道德指导价值,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制定相应的赔偿结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西方有着不同的理解。西方国家主要是从字面上解读这一概念,当前国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主要存在四种概念学说。
第一种是主观判断学说。这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是一种最高的判断标准,并且是以人的主观感受最为主要的判断依据。主观判断学说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人类相互关爱和尊重的一种方式,只有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标准才能真实合理的判断一项法律是否适合于当前的社会。若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相悖,那么就可以摒弃这项法律。
第二种学说是默示条款学说。这种学说提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默认的条款,可以在各项民商事件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需要双方签订明确的条约,而是在需要应用时直接应用即可。
第三种学说是无实质意思排除说。这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实质上的内容和意思,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将民商事主体的行为分为两个对立的方面,即诚信和不诚信两个方面。人们只需要明确哪些行为是不诚信的,其他剩下的行为则都可以被看做是诚信的行为。
第四种学说是利益协调说。这种学说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权衡利益的标准。这主要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标准。利益协调学说不允许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占据绝对的主导权,因为一旦一方的利益过大就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占。而应用诚信原则可以有效的协调双方的利益。
以上几种是国外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种解说,而我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主要有以下几种概念。
第一种概念是语义说。这种学说主张在所有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都不应当遵循民事活动原则,不得出现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语义说主要是从字面上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读,没有涉及到其深层的法律意义,也没有对其在社会上的意义进行挖掘。但是语义说在诚实信用概念的解读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少准确的传达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字面上的意义。
第二种学说是一般条款学说。这种学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起到与一般条款想用的作用,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效力。这种学说没有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意义,也没有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相关概念,以及这一项原则的相关内容,但体现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一般条款的地位,因此赋予了这一原则一般法律条款所具备的性质。
第三项学说是立法者的意志学说。这种学说是我国近年来才兴起的一种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说。该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在所有的民事活动中都是使用的。在这种学说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分为客观诚实信用原则和主观诚实信用原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适用于债权法中,后者主要适用于物权法当中。在民商法中,诚实守信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只有当人们都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社会中不良的欺诈行为,才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这种学说与前两种学说相比,在内容上更加的全面。它不仅包含了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解读,还对这一原则相关的内容、概念以及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但是这种学说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因为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将诚实信用原则归结为立法者的意志是不实际的。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所有事物都不是凭借主观的想法就能创造出来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变革中产生并完善的。它遵循一定的客观实际,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除此之外,这一学说还忽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道德层面的意义,忽视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人的内在影响作用,单方面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外在的表现和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
第四种学说是双重功能学说。这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双重功能,这两种功能分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和道德方面的功能。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法律方面的功能时,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这种学说的缺陷在于无法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这种学说下所体现出来的双重功能并不是诚实信用原则所特有的属性,其他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等也同样具有双重调节个功能。因此,仅仅凭借双重功能原则来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有些片面。
第五种学说是混合说。这种学说主张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多个层面进行定义。至于具体分为几个层面,主要有三层面构成说以及二层面构成说两种。前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由道德心理层面、法律规范层面以及客观事实层面这三个层面构成。后者则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由内容和形式这两个方面构成。
(一)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人们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行为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商事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自身的利益或行使自身权力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权益上的冲突。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处的环境状态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导致原本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民商事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受到权益的损失。当事人可能会出于对自身权益的考虑,隐瞒真实的情况,这时又会造成对对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要求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兼顾到对方的权益,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这种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评价法律行为
随着法律的不断实践,一些新的法律事实也在不断的出现。由于这些法律事实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因此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有良好的依据和原则。若解决不好这些法律事实,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还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础,在解释新出现的法律事实中也具有较高的参与意义。诚信原则能够帮助人们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对法律事实进行正确的解读和评价,并正确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最终采取正确公众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三)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和补充法律
法律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进行着完善。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条款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最主要方式。制定详尽准确的法律条款确实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中难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当出现这些空白时,就无法再应用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则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思路,我们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并用一种更加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制定新的法律。
(一)借鉴国外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立法经验
发达国家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上较为完善,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就致力于进行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到了今天,美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诚实信用的条款就多达17项。正是由于美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才使美国的经济长期保持稳定良好的发展,在这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加快进行诚实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当前,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还处在理论开发的阶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诚信原则立法的过程,实现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建设与推广。
(二)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执法
我国的民商法对诚实信用的相关原则和标准都进行了明确。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在实践的过程中很难进行具体的衡量,主要凭借法官个人的判断进行裁决,容易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流于形式。并且,法官的判断容易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加强执行的力度,对执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量化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立场。诚信权利的制度化则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本文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完善途径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提高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适用性,促进我国社会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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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畅(1995-),女,汉族,辽宁锦州人,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