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开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5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赵开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摘要:互联网环境下,音乐作品出现出数字化、碎片化和平台化的特征,这些在促进音乐传播的同时也给传统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难题。从目前来看,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侵权盗版泛滥、海量授权许可困难、音乐平台盈利艰难等几个方面。造成困境既因为在观念层面上公众未形成音乐版权的意识,也因为音乐版权许可效率低下无法适应商业模式的发展以及产业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等方面。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音乐作品的健康发展,可从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创新许可模式和盈利模式入手。
关键词:网络音乐;保护困境;解决对策
音乐自诞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魅力迅速赢得了大众的青睐,由于音乐的使用范围与方式非常容易受到传播技术的影响,并导致既有的权利体系与新技术条件下的市场需求产生冲突,所以很多版权制度的创新都发生在音乐领域。[1]而互联网自有的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等特点在音乐产业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它一方面促进音乐文化作品的传播,一方面也迫使着音乐版权制度的改革。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时,如何克服网络技术带来的困境,激发出音乐作品潜藏的市场价值,实现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世界面前共同的难题。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特点
(一)形态数字化
音乐版权制度建立之初,作品的载体主要是乐谱,其商业模式与出版业趋同,后来随着录音技术和广播技术的运用,音乐作品的传播方式扩展到了各类录音作品载体,黑胶唱片、磁带、CVD、DVD等风靡一时。而在网络时代,音乐作品的传播形式主要是运用了数字技术,将音乐作品以电子数据形式表达,这可以克服时间与空间的约束进行便捷性传播,实现了音乐作品的可移动性。
(二)作品碎片化
在传统的音乐产业链中,音乐作品被创作出来之后,由于受到销售渠道的限制,版权人往往依赖于中间商进行作品发行,从中收取部分收益。但互联网发展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过程,是一个信息集成化到信息碎片化变化的过程,音乐作品创作者可以自行在网络上进行上传分享作品,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的作品传播的单向性,也实现了音乐作品的碎片化。
(三)传播平台化
网络技术在改变音乐作的传播模式的同时,也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音乐传播平台化成为音乐产业的主流,QQ、酷狗、酷我、网易云等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大音乐平台网站还相继推出了移动终端业务,用户只需在播放器或者手机安装一个客户端,就能搜索到海量的音乐作品,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音乐欣赏。
二、网络环境下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
(一)盗版侵权屡禁不止
网络技术在推动网络音乐市场规模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同时,新型的音乐作品侵权也出现在了公众视野中,盗版链接、私人复制、P2P侵权等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为了遏制音乐领域的盗版侵权,国家版权局在2015年7月9日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这项举措被认为是“数字音乐的春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盗版音乐不复存在,也不意味着网络用户从此无法享受到免费音乐。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可以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的将呈现数字化的音乐作品添加到音乐播放列表中,或者在网络上进行私人共享。大多数网络用户在进行复制下载的过程中甚至没有考虑到音乐版权侵权的问题。网络的资源共享养成了网络用户免费获取音乐作品的习惯。
相较于网络用户版权意识的淡薄,网络平台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无视版权秩序,进行法律规避的行为加剧了盗版侵权的泛滥。在国家大力整顿网络音乐市场的大环境下,音乐平台网站极少会采取直接侵权的方法,而是以默许的形式让侵权作品存在于自身平台,同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众多的音乐平台将自身标榜为技术服务提供商,借“技术中立原则”进行侵权抗辩,游离于产业发展、信息传播与版权侵权博弈的平衡点。
(二)音乐平台盈利艰难
互联网技术在音乐领域的运用导致音乐产业链条上的角色得到重新分配,作为连接网络用户与音乐版权人之间桥梁的平台网站逐渐成为音乐传播的主要渠道。[2]近年来我国音乐平台网站虽然在不断发展壮大,但却始终无法摆脱盈利模式的困局,音乐平台网站似乎陷入了“购买版权——圈用户卖广告——赚钱再次购买版权”的无限循环中。作为产业链上游的版权人,如华纳、索尼、恒大音乐等一系列实力雄厚的版权公司把持了70以上的音乐版权,接近垄断,版权价格长期居高不下,而消费的终端——网络用户却不愿意为音乐作品买单。
在音乐付费下载无望的情况下,互联网音乐平台目前采取的主要是广告+游戏的盈利模式。[3]但这种商业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添加广告或者收费影响了用户体验,用户会很快转移到其他音乐平台,从而导致市场用户的流失。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导致音乐平台网站在探索盈利模式的道路上束手束脚,步履艰难。
(三)海量授权许可困难
现如今音乐平台网站与版权人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整体无忧的解决音乐作品的授权许可问题而非个别解决,这直接关系着原创音乐者、音乐平台网站与音乐唱片公司等之间的利益分配。再加上,音乐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不同,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不仅包括词作者,还包括曲作者,且每一方都可以拥有独立的版权。[4]音乐平台网站和其他使用人要想获得无瑕疵的版权需要经过多方授权许可,逐一支付许可费用,面对网络中海量碎片的音乐作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分散与版权转移混乱的状况使得很多音乐平台网站轻易的陷入版权立法设定的“原罪”状态,传统的授权许可模式在解决传播速度与许可效率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音乐作品的录制生成、上传下载、在线播放、P2P传播等一系列行为在网上的实现可以说是瞬时的,但是现实生活中音乐作品许可却是程序繁杂且不规范。我国目前的音乐授权许可主要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一揽子许可,一些实力雄厚的音乐唱片公司也开始实施独立许可,可总体来说许可模式还是太过于单一且始终无法形成科学合理的许可费标准。同时音乐作品碎片化特征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孤儿作品的日益增多,如何确定这类作品现实可操作的授权许可也是音乐产业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环境下音乐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加大侵权打击力度
当盗版音乐充斥整个市场时,音乐产业也就走到了末路,基于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考虑,打击盗版侵权刻不容缓。盗版侵权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市场需求量大:网络用户希望欣赏到免费的优秀音乐作品,非法音乐网站需要音乐作品吸引广告资金,搜索引擎需要运用作品进行市场占有。
由于网络环境下网络主体众多,对网络用户进行版权管理,不但治理难度巨大,而且也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包括音乐平台网站及搜索引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着音乐作品传播的功能,对其进行监管能有效遏制侵权,因此需要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义务,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技术创新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同时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加大惩罚与赔偿力度,提高侵权赔付的数额,以损失补偿为主,适当惩罚作为补充。在民事方面,通过提高赔偿金额加大违法者的侵权成本;而在刑事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降低网络盗版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5]
(二)探索平台盈利模式
作为音乐产业链的新主体,盈利已成为制约音乐平台网站发展的瓶颈,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音乐企业自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免费的标签。平台网站在探索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时要逐步引导网络用户的付费观念,构建以用户付费为主体的盈利模式。
互联网企业以“内容为王”,音乐作品是平台网站发展的命脉,版权费则成为音乐平台一项较大的成本支出,在面对版权费水涨船高的情势下,平台网站要加强与版权人之间的合作,缓和双方甚至是多方的利益冲突,降低版权购买成本。平台在探索自身付费模式发展上,要注重体现音乐本身的价值,即点击率与下载量。从经济学上讲,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音乐平台在衡量音乐的市场价格及进行利益分配时,可以在后台运用技术进行监控歌曲被点击和使用的数据,这种方法已经在电影产业得到充分验证,完全可以适用到音乐产业,这才是音乐平台最理性的付费模式,而不是目前实行的会员制、手机下载包月等不能完全激发音乐创作者热情的模式。
(三)创新音乐许可模式
面对网络上海量音乐作品,版权人和使用者都渴望一种高效、低成本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业界通常认为理想的音乐授权许可模式应实现五大目标:作品信息集中公开;作品使用方式明确;授权方式多元高效;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授权双方易于接受。[6]
为了达到这种理想状态,需要在现有的许可模式设计上有所创新。第一,建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主的多元化授权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因垄断地位与监管不力等广受业界人士诟病,但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完成集中授权仍是目前极具优势的方法。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要逐步打破音著协的垄断地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二,构建一站式集中许可平台。音乐作品的碎片化意味着在很多情况下使用者需要获得多个授权才能有权对作品进行使用。一站式集中许可平台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保证作品权利信息的完整性,方便音乐使用者及时查找到版权人,获得统一授权。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直接影响着许可模式的成败,业内在制定收费标准的时候应考虑针对音乐作品本身的市场价值对各个行业进行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1]熊琦.音乐著作权制度的体系化历史与本土化进程[J].电子知识产权,2015,04:23-32.
[2]孟兆平,盛星宇.网络音乐版权治理难题及路径思考[J].中国版权,2015,03:52-56.
[3]宗秀倩.音乐应用之忧:难破盈利困局进入“拼爹”模式[EB/OL].http://tech.qq.com/a/20130910/003284.htm,2016-04-28.
[4]刘旭霞,熊菲,陈晶.试析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障碍及对策[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106-109.
[5]任瑞芝.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的网络盗版侵权思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04:68-71.
[6]华鹰,谭玲.数字出版环境下亟待破解著作权海量授权的难题[J].编辑之友,2015,12:84-87.
中图分类号:D923.41;J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83-03
作者简介:赵开(1991-),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