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庆 肖 军
人民陪审员对法律审补益作用的探析
——以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方向为视角
●刘玉庆肖 军
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改革办法》),为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明确了方向。在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视角下,如何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审的补益作用,对于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效果,促进职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审理补益作用的比较法考量
纵观世界各国(地区)的陪审制度,不外乎三种形式:以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代表的陪审团制;以德国、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参审制;以韩国、台湾等为代表的混合制。①方金刚 、胡夏冰:《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点评与展望》,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1日。三种形式的陪审制度,在陪审员职权设置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权力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做出裁断,在民事案件中则是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做出裁决。即美国陪审团独立完成对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官只对法律适用进行审理。②赵静:《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3期。与美国的陪审团制不同,实行参审制的法国,陪审团既参与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又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参与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陪审团成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③邓宇:《法国陪审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0日。实行混合制的韩国,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事实审和法律审,单独就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评议,并与法官就量刑问题进行讨论并陈述意见。但陪审员的评议意见不拘束法院判决,只具有劝告性效力。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3月韩国大法院向国会提交了陪审制深化改革方案,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将陪审团的决议分为定罪决议和量刑决议,定罪决议对法官具有约束力,而量刑决议对法官仅具有参考意义。④胡夏冰:《韩国陪审制的基本内容》,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26日。从上述三种陪审员制度的职权设置来看,参审制和混合制下的陪审员在法律适用上均发挥了各自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对陪审员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给予了足够重视,体现了参审制和混合制对陪审员关于法律适用审理的补益作用的认可。特别是近年来对陪审制度大力开展改革的韩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在陪审员职权设置上,充分考虑了陪审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发挥。例如台湾地区2012年1月公布的《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规定,参审员在终局评议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陈述意见,法官判决不受参审员陈述意见拘束,但判决书应当说明不采纳参审员多数意见的理由。⑤胡夏冰:《台湾人民参审制的基本内容》,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7日。
(二)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审理补益作用的现实意义
就类型而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整体上属于参审制,在参加审判活动过程中,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针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本次司法改革提出了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改革方向。审视十年来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践,在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改革过程中,应当对人民陪审员法律适用审理的补益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许霆案为例,许霆因ATM机故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取款17.5万元,一审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引发了舆论和公众的关注,最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二审做出反差如此大的判决,除了在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考量之外,不能不让人考虑社会价值判断和公众认可度对量刑所起的作用。另外,从我国目前基层法院,特别是非城区基层法院受理的审判案件类型来看,以法律关系简单,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为主。这些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当事人证据意识相对较弱,在案件审理时,相对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更容易成为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参与度不断提高,在庭审中会对法律适用发表自己的意见。此外,普通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诉讼判例具有天然的关注度,对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常用法律都有基本的理解和把握,因此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对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做出法律适用方面的判断难度并不大,可以期待人民陪审员对案件法律适用做出具有一定价值的建议。建立让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并对其中有价值的部分予以吸收的工作机制,会对公正判决发挥积极的补益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审理补益作用的审判实务需求
审判实践中,有时事实审与法律审交织在一起,很难绝对分开,往往事实认定依赖于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直接决定事实认定。比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时会对裁判结果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事实查证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谁,可能就意味着谁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以一起因砍伐树木引发的诉讼为例,甲将乙栽种的树木强行砍伐并拉走卖掉,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树木损失。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应当证明损失数额,因树木已经无法找回,难以鉴定树木价值,应当以原告甲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甲证明了乙确实将甲的树木砍伐并出卖的事实后,甲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树木的价值应当由乙进行证明,乙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当按甲所诉的赔偿数额支持甲的主张。显然,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裁判结果截然相反,体现的社会价值导向也不同。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事实认定时,首先要解决的是有关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适用,但法律如何适用,直接决定了案件的事实认定,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融合在一起的,难以进行明确分割。在这种与事实认定直接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给予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既是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延伸,同时可以有效发挥其对法律适用的补益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法律适用建议的提出及效力
在人民陪审员只对事实认定进行审理,对法律适用不再审理的前提下,应当建立适当的程序,允许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官可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内容。在制度设计上,规定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基础上,对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官共同进行评议和表决。对法律适用问题,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应当共同进行评议,并分别发表自己对法律适用的意见,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对法官没有拘束力,只具有建议作用,法律适用问题最终以法官意见为准。
(二)庭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评议
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若要确保庭审调查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解决。在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分别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官应当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意见,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最终决定权。
(三)人民陪审员法律适用建议在判决书中的体现
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的建议作用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关于法律适用的不同观点,不一定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但可以在判决书说理中进行适当分析,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其他人对判决提出相同的质疑,也可以使判决说理更全面、更周延。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不分离的案件范围
此类案件应严格限定在专家陪审类案件。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内随机抽取”,从而确立了专家陪审制度。设立专家陪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借助专家的知识和经验,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其中既包括专业技术问题,也包括该领域内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交易习惯等。根据审判实务,这类案件主要涉及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知识产权、医疗等领域,但应当严格把握一个标准,即事实认定的具体问题必须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比如同样是医疗纠纷,可能对是否存在医疗不当产生争议,也可能对医疗费存在争议,显然前者涉及的专业性更强,可以适用专家陪审,后者则没有必要适用专家陪审。⑥苏小聪:《专家陪审制度的职权配置与程序设计》,载《东南司法评论》2011年卷。对于采取专家陪审的案件,由于专业人民陪审员在相关专业方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独到的优势,不用担心其在法律适用审理时在法律专业方面的能力不足,因此该类案件让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审理,恰当地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权利,效果更好。
(二)专家陪审程序的启动和合议庭组成
专家陪审制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启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可以在审查后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决定适用专家陪审制。由于专业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较窄,行业特点明显,为了确保公开公正,在确定合议庭成员时,应当让当事人在专业人民陪审员名册中进行随机抽取,并将抽取到的专业人民陪审员的详细信息告知当事人,有利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采取专家陪审制的案件,合议庭中的专业人民陪审员应不少于2人,便于专业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相互印证,防止出现“技术垄断”下的诉讼风险。
(三)专家陪审程序的评议机制
专业人民陪审员在进行评议时,不应简单地发表结论性意见,而应当充分说明得出结论的事实依据、推理过程。借鉴英美法系对专家证词的规制,专家人民陪审员对待证问题的意见或推理应符合:(1)基于充分的事实或资料;(2)由可靠的原理或方法推论而来;(3)将这些原理或方法可靠的适用于案件事实。⑦吴广强:《知识产权专家陪审之正当性与制度完善》,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23期。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如果法官与专业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可以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区分案件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
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后,由于人民陪审员职权发生了变化,因此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考虑到司法资源、效率等因素,一般案件通常由3人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前,应当对案情进行初步梳理,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证据认定比较复杂的案件,应当由2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突出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发挥。对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1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但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广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庭表决中的新情况应对
人民陪审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后,以3人合议庭为例,表决时会出现新的情况:在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如果两名法官对法律适用意见不一致时,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由其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根据咨询意见再次进行评议,仍然就法律适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案件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对于事实问题的表决,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持少数意见的法官或人民陪审员认为多数意见可能会导致裁判错误的,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根据咨询意见再次评议。有必要的,可以将案件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三)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责任确定
“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对事实问题做出认定,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案件承担责任。在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后,因为人民陪审员仅对案件事实部分有表决权,因此在确定案件责任时,应当注意加以区分。另外,由于人民陪审员与法院没有隶属关系,在任职资格、管理、责任承担等方面与法官不同,人民陪审员应当承担怎样的审判责任,出现错案如何追究等,都有待于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作者单位:章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