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南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 201209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及实践
姜 南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 201209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然后分析了公平互利原则形成的过程,并阐述了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效果,从而揭示了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重要性,指出坚持和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可以有效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经济的健康交往。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实践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全过程都贯穿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每一个领域的最基本原则,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在整个国际经济法中,基本原则是核心,而公平互利原则为最基本的原则,坚持和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
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1)互利原则:互利原则主要是强调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利益的互利,也就是在不同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双方都能够在经济交往中获得利益。(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法律地位是一致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公平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利益,避免任何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借助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在实际中,很多发达国家和经济大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在创建国际经济法律文件时会制定损人利己的规定。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实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实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发展中国家很容易吃亏。而公平互利原则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一问题。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是有效融合在一起的,两者是一体的关系,只有实现了公平原则才能进一步实现互利原则,而实现了互利原则就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体现[1]。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1.国与国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与国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质要求,其中的国与国之间尤其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者政治实力来压迫另一国家,不能以强欺弱、以大欺小。坚持和贯彻公平互利的原则,平等的体现并不能只体现在形式上,而是要真正的实现平等。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比较弱,如果只是在形式上进行公平平等的贸易,那么实际上是会造成不平等[2]。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交易活动应该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交易活动。为了实现两个国家之间的公平,在进行国际经济交易时,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平等。因此,在实际经济交易时,发达国家应该单方面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优惠条件。例如在金融方面,应该让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到决策中,让资金能够流入到发展中国家。在转让技术时,应该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制定技术转让的通行准则。
2.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方关系要平等、互利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国际经济中的公平互利原则还应该保证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各方的关系平等,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平等和自愿的原则上,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在经济交易中都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实质上,互利原则也是建立在公平原则上的,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活动,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自身技术和经济上的优势来强迫对方和自身签订不平等的协议。平等互利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在殖民主义盛行的年代,宗主国和附属国之间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殖民国家和殖民地之间也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存在着非常不公平的关系,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被人们认为是合理和合法的,并且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还经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形式进行肯定。资本主义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弱肉强食的现象,因此很多文明国家之间也存在着这种不平等的关系,遭受着各种不平等的原则。我国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已经提出了平等互利原则,并且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并且成为了国际经济法中的最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发展起来的[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殖民地附属国家建立了独立的国家,成为了国际社会中的正式原则,并且依靠国际公法享有主权平等的权利,和很多大国以及强国共存,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和其他大国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现实和历史的各种原因,导致这些比较弱小的民族受到霸权主义者的欺负和轻视,很多发达国家在和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交往中,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和政治优势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从而导致发达国家更加发达,贫困的国家更加贫困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对传统的国际公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加以强调,捍卫主权平等原则,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斗争,就确定了公平互利原则,建立了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对于陈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产生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都进行了纠正。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国际经济法中,主权国家依然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主体,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和其他的国家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国际上应该自觉的监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保证经济活动中各国的经济利益。如果只是从政治角度当来强调平等,就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很难真正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从经济角度以及实质上对主权平等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明确提出了平等互利原则,从而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4]。互利本身就是指在国际经活动中,应该做到对双方都有利,不能为了利己而损人,不能通过损害别的国家的利益来让本国获得更大的利益。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在保证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实现了互利才能体现平等。因此,只有将平等和互利有效融合在一起,才能正确指导国际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在自愿的国际交往中,互利就是双方利益和矛盾的交汇点。
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达国家需要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待遇,并且这种待遇不能是互惠的。从目前来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优惠待遇虽然还没有出现在国际规定的条约中,但是已经被普遍认为是发达国家应该自行选择的措施。虽然这种普遍优惠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中都已经实现了,但是在国际的文件中却并没有体现,因此可以将这项制度看作是国际惯例[5]。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发达国际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税收上,就是发展中国家缴纳的税收可以比发达国家的更少。但是近年来,关税在不断降低,发达国家本身缴纳的税收也在不断减少,因此如果还是沿用这种普遍优惠的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意义也越来越小。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从其他方面争取更多关于非关税方面的优惠制度,贸易总协定中的部分内容以及关税的内容都已经有所体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重要的就是要经这些制度落实,真正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措施,并且将优惠措施具体化,更好实现,不能让优惠政策只停留在形式上或者口号上,而是要真正落到实处[6]。普遍优惠制度的实施,可以将表面上的平等改变为实质上的公平互利,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活动之间的真正公平,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普遍优惠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现阶段应该不断坚持和落实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让更多表面上的公平转化为实质上的公平互利。
从目前的国际情况来看,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落实和贯彻还只是初见成效,还具有发展的空间,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展中国家还是处在劣势的地位,虽然比之前有一定的改善,但是总体上并没有改变,要想真正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公平互利,还需要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
[1]高源.试论坚持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J].当代青年月刊,2015,24(7):255-256.
[2]葛佳文.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及实践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2,17(22):245-246.
[3]王妤,李剑.国际经济法之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4,4(11):7-9.
[4]冯韵霏.关于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的原则讨论[J].经营管理者,2012,35(5X):158-158.
[5]强蔷.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选择——兼与平等互利原则比较[J].宜宾学院学报,2014,24(11):72-77.
[6]韩琳.论国际经济法之公平互利原则[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3,14(10):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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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南(1980-),女,汉族,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上海杉达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