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欣 林培君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与法律研究
林晓欣 林培君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1436
随着我国不孕不育家庭的增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显得越发重要,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把双刃剑,它为不孕不育的夫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极多的伦理问题,如亲子关系是否弱化、代孕是否合法化和精子是否商业化等,且在我国法律领域中,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极少,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区间与漏洞。因此,为完善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法律体系,保护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对象以及相关人士的权利与利益,保障辅助生殖技术的运行和发展,需要政府、相关医疗机构与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群众等多方的努力。
辅助生殖;伦理;法律
引起不孕不育的主要临床病因为排卵障碍、输卵管异常、精液异常等,生活工作压力大、生活习惯不规律,以及周围环境与自身情绪的不稳定,也是影响男女正常孕育的社会因素。据统计,不孕不育的比例从上世纪70年代的1%—2%,上升到现今的10%—15%,30年间,增长了约30倍,增长速度十分惊人。为了帮助不孕不育的患者与家庭得到正规有效的治疗,我国如河南、甘肃、新疆等部分省份地区已设立助孕基金,该类基金将用于对难以孕育的患者实施援助性救助、相关课题研究和公益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的运营。
一方面,为了减少不孕不育的现象,降低不孕不育的比例,生殖辅助技术的研究人员与医务工作者通过不懈的努力与探索,使得现今辅助生殖技术迅速发展,此技术也帮助了许多难以孕育的患者与家庭,为我国的生殖健康与人口正常增长作出了贡献。但另一方面,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的同时,诸多的伦理问题也随之出现,如对我国传统的生殖伦理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面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我们需要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相关伦理与法律问题进行反思。
辅助生殖技术又被称为助孕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的知识、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生育过程中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现阶段,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三种基本形式:人工受精、体外受精及其衍生技术。[1]辅助生殖技术虽使无数不得孕育的父母完成了他们想要孩子的梦想,也从侧面推动了临床医学和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但是,由于对传统的生殖生育观念造成了冲击,使辅助生殖技术所带来的伦理争议从未停止过。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包括:
(一)亲子关系是否弱化
百行以孝为先,父母慈爱孩儿,血浓于水,在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中,正是这浓浓的血缘关系,才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非血亲,非同家人。但辅助生殖技术这一医学技术的实践应用,却打破了传统的生殖生育过程,此项技术以人工的手段代替了夫妻之间的以性结合为始的自然孕育过程,这种以人工手段打破自然受孕生育的技术,使传统观念中生物学的亲子关系变得微妙,变得复杂。婚姻、性交、受孕、生育,这四者,是符合传统自然孕育规律的,而辅助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婚姻与生育的紧密的联系,非以性结合的生育,是否会对和谐的家庭关系造成影响,这样形成的亲子关系是否会改变?一部分人认为,亲子关系不应受传统的血缘关系的束缚,血缘关系是决定亲子关系的一个因素,却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除却生物学上的联系,亲子之间还应受社会家庭关系束缚。另一部分人认为,没有血缘关系,并非以性孕育,这是不符合传统生殖生育规律的,是不能为传统思想与普罗大众所接受的,亲子之间没有生物学上的联系,是谈不上称为亲子的。
(二)代孕是否合法化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代孕已经出现在美国,但代孕的合法性一直是伦理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在美国,如弗罗里达州、新罕布什尔州等部分地区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代孕是合法化合同化的,并且有相对完善法律体系对代孕加以约束,但在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等地区,代孕合同虽然被允许存在,法规规定中出现细节不足的问题。而在我国,原卫生部早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表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关于代孕,仅为一字曰——“禁”,代孕是完全非法的,发现此项行为应严厉打击。
关于代孕的伦理争议,可以分为:(1)代孕是将活体的人类子宫作为工具,以生殖辅助技术为手段,是否侵犯了代孕母亲的人格权?人是有尊严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无论是否有偿,自身的子宫仅仅作为一项孕育他人子女的工具,个人是否被物化了?作为带有自尊感的人,会否受到他人的议论,会否产生心理压力?(2)若代孕合法化了,显然代孕是有偿的,此时,代孕的有偿性与商业化是否有明确的区分界限。代孕的偿还补贴究竟定在哪个额度较为合适?补贴金额应否因人而异,应否因情况而异,还是统一规定?补贴的金额的大小会否影响代孕的人数,若补贴十分可观,代孕是否就成了商业化的操作?代孕的有偿性、公益性与商业化的界限究竟如何界定?(3)契约双方与产下的子女的归属、权利与关系,如何分配与保护。作为代孕母亲,若在怀孕期间,对未出生的婴儿产生了强烈的感情依恋,对此前签署的合同表示违约反悔,或在婴儿出生后,想抢回婴儿的抚养权,那么此时,婴儿的抚养权究竟归属哪方?是提供精子与卵子的“父母”,还是怀孕多月的代孕“母亲”,这种伦理的争议,至今难以判决。
(三)精子是否应该商业化
2011年,武汉34岁的医学博士郑某在捐精过程中死亡,2013年,石家庄一高校强制在校学生捐精,这些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而2015年9月14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官方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推送了一条题为“iPhone 6S购买新方案”的微信消息,文内称“献精”即可让自己轻松拥有“iPhone 6S”,而上海仁济医院人类精子库与上海人类精子库也发出了相类似的消息。按规定,捐精者必须是22岁—45岁的健康男性,但捐精的自愿者,经筛选后,精子能成功进入精子库的仅为30%,而据官方报告显示,我国目前或有5000万左右的不孕不育患者,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精子库机构表示不得不以此宣传来吸引捐精者,但以此宣传噱头来吸引捐精者,不少群众认为这些官方机构的做法实为不妥。精子的商业化,使不少生活经济压力较大的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去捐精,甚至认为这就是一条获取金钱的路径,不惜多次捐精,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甚至可能出现如郑某的死亡情况。在美国,卵子和精子的捐赠己经达到商业化的水平,而在我国,捐精者也有一定的补贴,而这种捐精的补贴模式,是否也称得上商业化?若捐精已成为商业化,那它本身定义的公益性又在何处?且捐精者的补贴费用与精子的使用费用之间有较大的金额差距,这中间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又是如何使用的?有捐精者呼吁,应公开用精的程序细节和运行成本,使整个捐精的过程透明化,防止捐精商业化,这对精子库机构,对捐精者,都是一个有利的举措。
原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第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第15号令《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又公布了《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文件。2003年6月27日,原卫生部重新修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但在法律领域,辅助生殖技术引起的法律纠纷案子,由于没有前沿案例,更没有相关具体法律与制度规定,法院碰上此类案例,大多只能陷入十分尴尬的处境而难以判决或搁置,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滞后性。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一)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对象如何确定
在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不孕不育的夫妇群体,但是,单身未婚的女性,此类群体能否享有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这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是近年来与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热点话题。当今社会,我国女性的独立意识和地位越来越高,部分女性选择单身的生活,但其中不乏喜爱小孩之人,未婚的身份,是阻碍她们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大障碍,面对这样的情况,她们该如何解决,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她们的权利?一部分人认为,女性享有生育的权利,是不可以被剥夺的,法律不能强制所有女性以婚姻为基础去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另一部分人认为,若单身女性享有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并实施此项权利,很大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一方面,我国是禁止未婚先育的,婚姻是一项法律保障,若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在单方之上,那与未婚先育的区别何在,另一方面,孩子出生后,其生物关系上的父亲是否称得上父亲,且其缺失父爱,这些都可能会对其以后的成长与发展产生影响,应该明令禁止。
(二)相关制度与纠纷问题
在西方,部分国家颁布了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议案或法律条文,如美国的《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统一法》和《统一亲子法》,英国的《代孕协议法》和《人工授精和胚胎法》,德国的《胚胎保护法》,以及瑞典的《体外授精法》和《人工授精法》。
西方国家在立法层面上为辅助生殖技术引起的相关纠纷或其它法律问题提供了针对性的判决依据,值得我国借鉴,因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我国传统的亲子关系制度、户籍管理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等相关制度产生了冲击,而我国在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后续制度与纠纷问题在法律领域内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善与空白区间。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这把双刃剑虽为不孕不育家庭解决了孕育的难题,但同时也有可能发展为商业化活动和被有心人利用从事非法活动,这不但侵犯非法孕育活动中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对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与损害。同时,由辅助生殖技术而引起的财产继承纠纷、知情同意、侵权纠纷等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但解决的途径却屈指可数,甚至难以解决时只能不了了之。
因此,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与时俱进,以及适应当今形势下的社会发展,是极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宋阳阳.辅助生殖技术之伦理反思[D].大连理工大学,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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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晓欣,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研究生,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林培君,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研究生,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