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收法治将征税权关进“笼子”里

2016-01-31 15:38:18李月月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治化笼子法定

李月月

(230601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用税收法治将征税权关进“笼子”里

李月月

(230601 安徽大学 安徽 合肥)

税收作为公权力的手段在与纳税义务的博弈中将征税权关进笼子里,缓解由于税收的本质属性所带来的“利益失衡”,这便是税收法治主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意义所在。本文将探讨税收与法治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即税收推动法治,法治规制税收。

税收;法治;逻辑关系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与国家有着本质联系。税收作为国家产生和存在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法治则是国家与税收产生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法治化的进程中首先要求税收法定。国家的征税权与公民的纳税义务是一对矛盾,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必须要税收法定,把国家征税权关在一个“笼子”里。这个笼子便是“税收法定”。

财政乃庶政之母,亦为现代国家治理之基础。自古至今,作为财政支柱的税收,是国家与国民关系的焦点。自英国《大宪章》以来,各国不断强化对征税权的限制,不仅推动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以及国家财政权与国家财产权的分立,也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的发展。

税收法治对于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社会团结影响巨大,且对于整体法治的建设尤有标志性意义。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必须要解决影响税收法治的各类突出问题,其中最为急迫和首要的,便是真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和发展,而法治则首先需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

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税收与法治密不可分,税收的出现推动了宪法等相关法律的产生,而法治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法治。法治产生以后,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急需将法治纳入到法治化的框架中去,从而法治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了税收的法治化进程,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以下将从税收和法治的作用与反作用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与发展

1.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

税的征收使得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有了经济基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

税收更多的是公法领域的概念。而公法必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税收的征收规则一旦确定,民众只能充当“运动员”的角色,而不可能作为“裁判”,既跑又吹。基于心理强制说的观点,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如果事先规定了什么领域征税,征什么税种,税率如何,那么人民群众在权衡一番之后,能够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论述了“赋税、国库收人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看来,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要求。

税收最初是政府为了获取财政收入,运转国家机器而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将其一部分经济利益让渡给国家,而这种让渡又没有直接对待给付性。所以,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征收,最强有力的手段就是借助法律。历史上有许多税收的实施都是通过颁布法令来实现的。

著名的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收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也开创了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开篇。《大宪章》中涉及税收的条款占了很大的比重。

税收推动了宪法等相关法律的产生,有了宪法这一基础,法治的产生水到渠成。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而变动的,在根本上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而税收随着规范税收事项而逐渐法治化。

2.税收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加大对税收的治理是必不可少的,这个时候法治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法治是规范税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税收来源的不二法则。因此税收的发展推动了法治的发展。在我国建国以来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无论是“三大改造”时期,甚至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税收制度的变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实施是要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来进行强制力征收的,税收实施的效力依赖法治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有秩序、有保障地实施。因此,税收制度的变化推动了法治的发展。

二、法治首先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税收法定

从历史角度看,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经阶段,其实现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尺。

由于存在征税主体以及纳税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这使得民众往往更加关注由于税收的本质属性所带来的“利益失衡”。这时候就需要法治对税的征收加以规范,让老百姓了解对税的征收范围、流程等,以及指导税收的分配及使用情况。而非征税机关甚至某位官员做出的“意思表示”。因此,税收必须要纳入法治化的发展轨道。让民众切实感受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在推动税收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强调“法定”为先。影响中国税收法治的因素纷繁复杂,但首先应当解决税收“法定”方面的缺失,以“法定”作为推进税收法治的先导。从“法定”二字来看,“法”是征税的依据,无法便无据,更加谈不上法治;“定”即“定分”无定则无法定分,极易认为恣意定税,导致税收“不确定”,人民无法预期,自然与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唯有经由正当程序,将各类课税要素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所有主体皆需依法奉行,才可能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

税收更多的是行政和经济层面上对“税”所做的延伸,而以法治视野,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的规定永远是一切执法的依据。“税法”的地位更为突出。因此,必须增强“税法意识”而不是“税收意识”,必须从法治的角度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法体系。

[1]张守文.《税收法治当以“法定”为先》.《法学》,2013年第5期

[2]罗家云.《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发展》.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23卷),2007年第4期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三章

[4]张守文.《税收法治当以“法定”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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