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璟
(430056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 武汉)
大数据时代下检察办案理念和方式更新
徐 璟
(430056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 武汉)
先来了解一下大数据。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云计算的出现,物联网的兴起,让数据不断地增长和积累,已经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本文结合办案实际,讨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利用大数据能做什么以及该怎么做的问题。
大数据;检察机关;科学化
先来了解一下大数据。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云计算的出现,物联网的兴起,让数据不断地增长和积累,已经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这就是大数据阶段。所谓大数据,起初是用来标识超出传统大小的数据“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了典型数据库工具收集、存储、理念和方法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1]超高速计算机,云计算,超大规模的存储技术是大数据技术产生的硬件平台,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以及越来越广泛活跃的互联网行为,以及新兴的物联网制造了超规模的大量数据,并引发了大数据的现实诉求。大数据虽然问世不久,但是其内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数据量的描述,它既包涵超规模的大数据,也包涵收集、处理分析大数据的一系列软硬件工具,更为令人关注的是它处理数据的模式所蕴含的变革性思维。那大数据能做什么?
大数据应用,最核心同时也是应有最广的一点,就是数据分析。从若干数据中,“挖掘”出对自己有用的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读心术”、“未卜先知”,都是大数据分析头上的耀眼光环。不管你信不信,“数据”真的会说话。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切行为都会留下数据,而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就能够得到消费习惯、职业、喜好甚至性格等信息。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政府可以治理交通,减少犯罪率,而企业则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提升业绩。大数据能对检察工作提供什么帮助呢?
(一)领导决策
大数据在决策方面帮助,就是通过采集的数据分析采用数据分析的手段建立智能决策系统,该系统能够根据领导需要自动生成统计报表;辅助检察长干部决策的“仪表盘”系统,把案件进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单位风险情况等形象地呈现在领导面前,使他们可以像开汽车一样驾驭本单位的“车况”信息及“行驶”方向。
(二)刑检部门办案
大数据的帮助主要体现在把卷宗变成数据,把提审变成数据,对于卷宗就是把纸质的变成电子的,然后放在专用内网上,然后根据检察官的案子智能分析出所需要的卷宗,呈现给他。同时提审则采取远程提审。节约时间,提升效率(这一项工作本院已经建设),再者,同法院联系建立数字法庭,对于不方便到法庭的人证、物证都能够采取远程展示的方式。
(三)自侦部门办案
运用大数据技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模式也能够良性改变。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将所调查了解的情况、证据上传到系统中,使得反腐工作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侦查情报的获取、职务犯罪形势的分析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等方面,提高了效率。
(四)群众服务
大数据在群众接待方面,主要是通过群众在之前来访时记录的数据,自动感知、通过数据挖掘,预测出群众所需的服务,分析出人民群众的需求。特别是窗口部门,在排队人数过多时,自动报警,新增窗口分流等待群众。
加强检察业务的理念和方法是目前检察机关的一个工作重心。因为“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是检察机关一种最经常、最重要的基础,它最为一种‘软科学’,作用和效果乃是无可替代的‘硬件’。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检察事业的发展,工作效率的提高,整体工作能力的增强,都离不开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2]而提升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科学化则是达到提升理念和方法的最重要途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敬大力检察长就指出以理念和方法科学化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新形势的必然选择[3]。然而,现实的检察理念和方法现状则是“长期以来,粗放型、以任务为中心的传统检察理念和方法模式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整体科学发展”[4]。正是基于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检察系统的理念和方法现状,高检院将“理念和方法科学化建设”和“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并列共同作为检测系统的工作目标。之所以将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工作提高到如此地位,是因为理念和方法科学化建设能够为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提供扎实的基础和切实的保障。
当前检察理念和方法工作的现状是滞后,理念和方法机构设置不合理,理念和方法职能不明晰,理念和方法手段无法适应时代发展趋势。这种粗放型理念和方法模式导致人浮于事、机构臃肿、部门扯皮等问题,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以案件线索理念和方法为例,当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①案件线索理念和方法比较分散;②案件线索的理念和方法权与办案劝未完全分离;③已受理的案件线索积压、流失严重;④初查终结的案件线索未能及时归档;⑤初查未成案件未能及时归档[5]。
那么大数据对于促进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的科学化水平又会有什么样的作用呢?通过上文的对大数据的简要解读,可以推断引领新一轮科技浪潮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检察理念和方法工作如果不能够及时跟进,跟上时代科技的发展潮流,那么怎么可能真正完成科学化的目标呢?下面我们再具体分析大数据可能在那些方面促进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科学化。
首先,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和人员的人、财、物、信息、时空和方法等理念和方法要素”。如此繁多内容产生的信息量是巨大的,随着信息化办公的深化普及,这些巨量的信息将会转化为大数据。那么只有及时跟进掌握大数据技术才能够迅速科学地处理巨量的检察业务信息,有效完成理念和方法工作。并且,种类繁多的内容所形成的信息也是多样的。
其次,科学化意味着合理性,也意味着前瞻性。尽管当下检察理念和方法工作逐步信息化,无纸化办公正在实施中,但是,利用传统的数据处理模式,只能具备记录性和描述性功能,无法给出前瞻性的自我判断,需要理念和方法主体根据相关数据进行判断。对于当前大量、多变、繁杂、高速的数据流,人工难以及时做出判断并迅速反馈。
最后,大数据的相关性对检察理念和方法工作的思维模式有着重要的启示。一般来说,人们往往基于因果关系来分析事物、现象之间的理性。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工作也难免此思维模式。但是,基于因果关系的思维往往会先入为主地进行人为设想,而检察工作,尤其是对案件的监督和工作质量的考评却需要近乎绝对的客观性。
综上所述,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可以让检查业务的具体工作变得高效,大数据对相关关系的分析也有助于合理化检查机构,同时大数据新思维的启迪能够为陈旧的检察理念和方法理念注入新活力。大数据所蕴含的潜力是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实现现代化、系统化和最优化标准,达到科学化理念和方法的工作目标。
基于对大数据现有认识,笔者认为积极跟进大数据的发展趋势是势在必行的,对于促进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工作的科学化也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大数据兴起至今不到十年,其发展成熟程度尚无法判断。虽然运用大数据的成功案例也不少,但是大数据效力的进一步评估还需时日。就目前发展的趋势看,大数据时代是必然会到来的,但是当前大数据技术依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对于大数据的认识还不完全。因此,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工作在引入大数据技术和理念时,需要循序渐进,不断进行自我反馈,及时发现运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现阶段,需要理性地采用大数据手段,而不是盲目跟风,避免运用不成熟技术造成的不良后果。
大数据的分析的客观性效果,尤其是相关性的思维方式,对于跳出因果思维定式,保证检察理念和方法工作的客观性是有着非常有益的启迪的。不过,现有的大数据技术能否确保分析的客观性尚难以确定。相关性思维方式有助于保证客观性判断,也有助于启发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者的思考,在理念和方法业务涉及诸事务和诸现象间发现意想不到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检察业务的很多理念和方法工作内容需要做出定性的判断,不如此就无法完成工作。那么,让相关性思考同因果性分析水乳交融、相互促进,才是最为合理的途径。
检察工作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人民性、党性和法治的有机统一[6]。而大数据的应用必须是强化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而不能让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工作走到弱化本质属性的对立道路上。大数据必须要在法制化框架下积极实施而不是相反。这样才能让工具更好地服务于工作,而不是让工作受制于工具。
从分析看,大数据技术和理念,对于促进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科学化,消除传统理念和方法模式的弊端是不无裨益的,而且是检察业务理念和方法所必须面对的。但是,在积极跟进的同时需要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而不是盲目的套用理念和引进技术;同时,在应用大数据的过程中,注意及时反馈问题,以修正错误,保证大数据的良性作用。
[1][美]Bill Franks.驾驭大数据[M].黄海,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
[2]罗昌平,王喜娟.检察业务管理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敬大力.遵循检察规律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J].人民检察,2012(3).
[4]吴权平.传统检察管理模式的反思与优化[J].人民检察,2011 (18).
[5]黄亚珍,温波.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之思考——以规范执法强化内部监督为主线[M]//张智辉.中国检察:第1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