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家伟
(丽江市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丽江 674100)
查处一起跨县经营未付检疫证明案件后的思考
舒家伟
(丽江市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丽江 674100)
2016年1月19日上午10点10左右,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把可能没有检疫的羊肉卖给阿寿黑山羊总店。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出动执法人员4人前往该饭店进行调查、拍照、取证。经查实,张XX,丽江市玉龙县石鼓镇人,在当天上午9:40分左右,拉了2只羊酮体(56kg),送到阿寿黑山羊总店,未付检疫证明,经进一步查明,2只羊在玉龙县石鼓镇宰杀后,由张XX的哥哥拉到石鼓镇兽医站检疫,合格后,张某的哥哥开车送货的阿寿总店销售,检疫证明在其哥哥身上,经电话,检疫证明的照片发送等方式,我们确认了羊肉的确是经过检疫的。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78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对张XX进行了处罚。
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和平时经常发现的类似情况中发现,经常有周边县运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古城区,致使我们的监督管理出现了很多麻烦,比如随时有丽江市永胜县宰杀的驴入进入古城区内的饭馆,酒店;又有大理州鹤庆县的生猪运到丽江市古城区,又有古城区宰杀的猪肉销售的香格里拉县,玉龙县的羊肉送到古城区销售,而我们古城区现在已实行生猪、牛、羊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模式,很多生猪肉,羊肉、猪等的运送到附近周边县份区销售,由于宰杀成本的不相同,造成市场混乱,在乡村私屠滥宰现象出现,定点屠宰行业业主叫苦不断,监管困难的尴尬囧境,因此,我觉得,农业部废止了以前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启用了《出省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出省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弊端较多,对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出了很多难题,对此,笔者提出《出省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出省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使用,是不是适合,是不是便于监管,是不是有利于我们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敬请同行们讨论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