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养殖--屠宰无缝监管,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探讨

2016-01-30 20:18:52李志强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6年1期
关键词:无害化兽药屠宰

生 浩 李志强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畜牧局,吉林通化 134003)

实行养殖--屠宰无缝监管,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探讨

生浩李志强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畜牧局,吉林通化134003)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实行畜禽从饲养到屠宰全程监管,对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养殖场监管

(1)加强"瘦肉精"监管,加大监测力度,切实抓好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和出售环节"瘦肉精"监测,实行规模养殖场逐户逐圈认真检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防残留超标的畜产品流入市场。

(2)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奶牛场(户)的监督管理,督促健全完善养殖档案。

(3)强化投入品监管,进一步加大对饲料、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查验进货、使用记录,指导他们规范用药用料,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依法查处使用禁用兽药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的不法行为。

(4)强化动物卫生检疫监管,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坚决打击逃避检疫的违法案件,做到产地检疫合格率达到100%。

(5)加强动物免疫监督、监测,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健全完善免疫档案和耳标佩戴,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

(6)加强疫病监测;定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一旦发现病畜(禽),立即隔离观察、检测,根据诊断结果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2 屠宰场监管

(1)督促屠宰企业做好生猪进场(点)检查登记,严禁购进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工具消毒证、非疫区证明、耳标等证件和标识不齐或缺损的生猪,对未经驻场官方兽医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进行屠宰.监督屠宰企业严格进行生猪静养;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宰后检验.实施肉品品质同步检验,检验合格的胴体,出具《肉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生猪产品流向,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场(点).健全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猪肉出售等相关信息。

(2)建立健全病害猪处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的有关规定,对每日、每月的病害猪实行登记处理,同时执行病害猪财政资金补贴机制,减少屠商隐瞒病、死猪肉上市概率.对于病害猪肉和不合格肉品实行屠户、官方兽医及屠宰场负责人现场确认,并现场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3)强化实时监管.安排专人负责,严把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四道检疫关".第1严把消毒关,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车辆、卸道、待宰圈、屠宰间等必须经过严格消毒;第2严把生猪入场关,凡进入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第3严把宰前检疫关,每天都定时巡查屠宰点内待宰生猪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问题生猪,根据耳标追溯其饲养源头,并检查从该源头出来的所有生猪的健康状况;最后严把生猪产品出场关,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准出场或进入冷库.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并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

(4)加强兽药监管,严格兽用处方药管理,大力推行兽药GSP,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每个月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兽药经营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的专项检查,对违法经营兽药的行为严厉查处,保障兽药投入品安全。

(5)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制,按照产地检疫包片、屠宰检疫派驻负责的原则,将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实行"一对一"监管,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监管.监管人员与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签订责任书,监督指导养殖场、屠宰场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坚持"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严格监督养殖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染疫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加强跨界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加大违法查处力度,重点打击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畜禽产品。

(6)严格进行消毒.坚持"5月、8月消毒月"和临时性消毒相结合,重点是畜禽圈舍、运动场地、屠宰加工场所、交易市场、运输装卸工具和车辆,消灭病原体。

(7)完善应急机制.加大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按照"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应急体系.对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及时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8)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检疫监督执法氛围.利用宣传单、告知书等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养殖户、贩运户和屠商守法意识.加强违法案件的宣传,提高震慑力.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农业执法宣传日、"十一"长假等时间,进一步宣传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肉品卫生常识.开展养殖场(户)和兽药、饲料经营人员培训,讲解饲料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违法添加剂的危害和将承担的责任,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健康养殖技术水平。

(9)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强化管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原则,形成以制度管理人、以纪律约束人的良好氛围.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切实做到"五不得".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制度,健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全体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

(10)加强检疫监督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人员素质.为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检疫技术、行为规范、痕迹化管理等进行培训学习、考试考核.要求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依法按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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