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兴华 陈正林 尹兴旺(湖北省钟祥市动物卫生监督局)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对策
文│谭兴华 陈正林 尹兴旺(湖北省钟祥市动物卫生监督局)
《动物防疫法》第21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25条第4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畜牧法》第39条第4款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农业部2005年10月出台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2012年4月出台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出台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国务院下发了国办发〔2014〕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2011年7月,国家出台了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散养农户对病死动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重要性认识不高,随意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
2.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些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的主体意识不强,对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视不够。
3.国家补偿标准低,范围窄。2011年7月国家出台的补偿政策只对50头以上生猪养殖户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偿,其他病死动物没有补偿,且每头补偿只有80元,仅能进行简单的处理,达不到无害化的处理要求。同时,与生猪定点屠宰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每头几百元的补偿差距太大。
4.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不够强大。虽然对随意处置、买卖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有处理条款,但是由于随意处置和买卖病死动物的行为隐蔽,监管和查处难度大,导致监管缺失和打击不够及时有力。
1.深入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媒体进行病死动物危害性、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以及法律责任的宣传,增强养殖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形成政府重视,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2.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动物养殖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责任机制,督促养殖企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司法部门对买卖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3.科学合理实施补偿。调整现行的补偿政策,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一是调整补偿对象,将现行的仅对50头以上生猪养殖户的病死生猪补贴调整为对所有病死动物实施补偿。二是调整补偿标准。要依据病死动物大小、种类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同时与生猪定点屠宰厂病死生猪的补偿同步,以减轻无害化处理的难度。
4.建立科学规范处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业场所,实现与各个环节的无缝对接。同时,采用新型、高效、环保的先进工艺设备。二是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坚持“谁处理,不给谁”的原则,将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有机结合,实现联动,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点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是实现病死动物不流失、生态环境不污染、动物疫情不传播的重要工作,有必要科学规划,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