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辉,郑利莎,陈海良(.北京市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 0600; .北京绿野晴川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北京 060)
关于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思考
刘辉1,郑利莎1,陈海良2
(1.北京市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北京102600; 2.北京绿野晴川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北京10260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颁布,检疫证明成为野生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唯一法律凭证,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不得经营和运输。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明晰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职责,本文从野生动物监管涉及的部门、名录、防疫、检疫等方面进行阐述,为兽医主管部门提供思路和建议,以促进国家建立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
野生动物;兽医管理部门;名录;防疫;检疫;监督管理
随着野生动物与人类生活日益密切,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事件时有发生,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名录更新过慢,管理部门之间权责界定不清等。因此,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各部门、多方面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野生动物管理相关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合法捕获、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野生动物由于生活习性、生存环境不同,携带的病原体种类复杂,其疫源的广泛性、多样性、流动性等特征,不仅对人民生命健康和畜牧业经济发展构成巨大的潜在威胁,还直接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加强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常遇到下列问题:一是某些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二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须审核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哪些材料?三是涉及野生动物的防疫和检疫是如何进行的?
本文通过对野生动物管理涉及的名录、部门进行梳理总结,针对工作中有关野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进行思考、调研,并对野生动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具明晰了工作思路,以促进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合作,更好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1.1濒危、珍贵野生动物名录
目前国内使用保护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中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
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 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 目前濒危、珍贵野生动物主要分布于野生动物园及野生动物研究中心,主要用于展览、科学研究目的。由于濒危程度高、数量有限,需要重点保护,对兽医人员专业素质要求高,进一步加大了防疫、检疫工作的难度。
1.2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名录中包含兽纲、鸟纲 、两栖纲、爬行纲、昆虫纲,合计5纲46目177科1 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该名录共包括166个物种,其中鱼类99个、虾蟹类17个、贝类20个、藻类7个、爬行类2个、高等水生植物9个、藻类等其它类型12个。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实行名录保护。其种类多,地域分布广泛,防疫、检疫工作难度加大。
1.3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03年,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允许梅花鹿等54种首批商业性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对有些陆生野生动物,如蓝孔雀既不在“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也不在“三有”名录,但列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样属于野生动物范畴。同时,国家动物重点保护名录中,除实时补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外,对于人工驯养成熟的一些保护种群(如梅花鹿),国家也在适时调整。2016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提出,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通过查看以上三类名录,可以判断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动物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之,野生动物物种多样,层次划分繁杂,所携带病原种类复杂,防疫、检疫工作难度很大。
野生动物国内管理方面:渔业部门和林业部门是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遵循《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而国内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等。
在野生动物出入境管理方面:进出口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查验放行。出入境检疫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实施临床检查和病原检测。
尽管野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涵盖于《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范畴之内,但其检疫、免疫程序没有规范性文件要求,主要由于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管理划分上相对不明确,对野生动物侧重于自然保护,而对疫病防控不够重视,对野生动物携带病原研究较少,没有规定专用的野生用疫苗、药物和检免规程,从而使野生动物免疫处于自主状态,检疫处于无序状态,不能正常有效地开展检疫、免疫工作。因此,加强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的政策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性、迫切性。
3.1人工驯养野生动物遵循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部《2016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对鸡、水禽、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猪实行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净化监测除外)的免疫;对羊实行O型、亚Ⅰ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非免疫区除外);对牛、骆驼、鹿实行按照地区不同实行不同亚型的口蹄疫免疫。
根据林业部门相关政策,对野生动物应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确保做到”应免尽免”。因此,野生动物的疫病免疫须参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一是完全野生放养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目前不必要实施免疫,可行性不强;二是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由于与人类生产活动接触密切,若发生人畜共患病,会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建议参照已有同科动物的免疫规程进行免疫,具体种类可参照《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三是半人工半野生野生动物,展演演出或科研交流等因素须进行跨省调运,如驯鹿、麋鹿。建议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保护区之前需接种口蹄疫O型、亚I型口蹄疫疫苗,并进行隔离观察,产地检疫合格方可离开饲养地。
3.2野生动物所用疫苗情况
目前国内对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研究尚浅,没有专用疫苗和免疫程序,主要参照已有同科动物兽用疫苗(北京动物园灵长类动物使用儿童疫苗更为安全)和免疫程序进行。有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免疫工作,还须遵循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实施。除此之外,部分动物园和保护区还会根据需要接种一些其他常发病种的疫苗,比如鸽子接种鸽痘疫苗、水禽接种新城疫疫苗等,疫苗的使用极大地控制了传染病的发生。此外,因捕捉、运输、产仔、患病等因素影响,应推迟免疫接种。新种类疫苗的使用,须首先进行动物实验,没有异常后再于野生动物的大范围使用。
3.3野生动物用药情况
据调查,对野生动物用药方面,使用同科类兽药和人用药较多。尽管使用人用药品有悖于《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但由于人用药品种类较为齐全,现有兽药种类还不能满足野生动物治疗需求,因此对于某些珍贵野生动物仍在使用人用药。笔者建议,《兽药管理条例》可将此条修改为“珍稀野生动物等非食用类动物可酌情使用”。
根据《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合法捕获、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捕获、出售、运输,需要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1合法捕获、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检疫范畴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农业部只颁布了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猪、家禽、犬、猫、兔、蜜蜂、鱼虾贝类等9类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上述规程规定,对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野生反刍动物(牛、羊、鹿、骆驼)、野生马属动物、野猪、野禽、野生犬科动物、野生猫科动物及水产野生动物,可对应参照上述规程进行产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狍、驯鹿可参照反刍动物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狼、貉可参照犬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对蛇类、啮齿类等其他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陆生野生动物,农业部目前没有出台相应的检疫规程将其列入检疫范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检疫证明成为野生动物在出售、运输时所需携带的许可文件之一。因此,随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也亟需出台相应政策,尽快发布野生动物检疫规程及种类,以便促进野生动物检疫工作的许可。
4.2合法捕获、人工驯养野生动物检疫申报流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需要审核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来自非封锁区;(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4.2.1陆生野生动物的申报检疫。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野生动物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野生动物运输证》等合法捕获、驯养、经营利用、运输的许可(审批)证件。其中,合法捕获、人工驯养、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取得林业部门签发的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合法捕获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取得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人工饲养、运输、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提供由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
4.2.2水生野生动物的申报检疫。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可参照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4.3检疫技术
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可参照同科动物的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对象参照《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检疫方式主要通过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两种进行。
目前大兴辖区的野生动物检疫主要集中在运输检疫,相较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跨省调运批数不多,本辖区对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较为严格,除经临床检查健康外,还须出具相关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单,包括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结果,以确保不发生野生动物携带疫病的跨区域传播。
近年来,野生动物监管除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还要面临野生动物疫源传播的潜在危险,因此,加强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涉及到林、渔、濒危办、出入境、海关、动监等多部门的共同协作。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衔接,方能促进野生动物的多维保护与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主要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使用,其他人并不能很清楚区分野生动物和一般经济动物(如梅花鹿、狍等),在工作中遇到相关咨询容易措手不及。本文就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列举,以方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询、分辨。此外,国内对野生动物疫病研究未形成体系,野生动物携带病原种类也处于未知。因此,农业部门是否有必要建立更为全面的“物种分类及病种检疫名录”。
国家对野生动物免疫程序方面并无要求,人工驯养野生动物免疫可参照已有同科动物的免疫程序进行,还应符合《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相关疫病免疫;国内对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研究尚浅,没有专用疫苗和免疫程序,现有兽药种类还不能满足野生动物专用药品的需求,野生动物特有兽药有待实现。
目前国内没有相应的野生动物规定检疫规程,检测疫病种类也不明确,存在潜在疾病传播的风险,实际检疫工作中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造成困扰。值得一提的是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提到依法出售、利用野生动物还需持检疫证明。因此,建立健全动物检疫规程,亟须提上日程。
随着《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动物防疫法》的修订也应提上日程,目前实施的《动物防疫法》的一个缺陷在于没有规定与其他部门的衔接,导致部门监管工作中总成被动局面,虽明确有所为,却不明有所不为。希望《动物防疫法》的修订计划能衔接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以促进完善我国法律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24号[A]. 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08-28.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7号[A].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07-02.
[3] 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71号[A].北京: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65号[A].北京: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2006-4-12.
[5]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6号[A]. 北京:农业部,2010-01-21.
[6] 孙玉国,李连生,刘玉岩,等.野生动物的检疫规程问题[J].中国畜牧业,2004(23):50.
[7] 冯 阳.关于圈养野生动物免疫工作的几点想法[J].中国动物检疫,33(11):52-53.
(责任编辑:孙荣钊)
Thinking on Management of Preven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Wild Animal Diseases
Liu Hui1,Zheng Lisha1,Chen Hailiang2
(1. Daxing District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Beijing102600;2. Beijing Yuyeqingchuan Safari Park Co.,Ltd,Beijing102602)
With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Wildlife(revised),quarantine certificate is the only legal evidence which can guarantee the conformity ,hence animals without quarantine certificates shall not be sold or transporte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for wild animals and clarify responsibilities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quarantine services,the departments,disease lists,epidemic prevention,animals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nd other aspects involved in wild animal supervision were introduced in this article,so as to provide veterinary competent authorities with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which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building of a coordinated and unified management system for interior and exteri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terrestrial and aquatic animals,as well as farmed and wild animals,etc.
wild animals;veterinary competent authorities;diseases list;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quarantin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851.33
A
1005-944X(2016)12-0048-05
10.3969/j.issn.1005-944X.2016.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