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1.对饲料企业生产冒充其他企业依法不需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产品的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可以。饲料企业生产冒充其他企业依法不需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产品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定性处罚。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企业生产冒充其他企业的产品如何处罚的复函》(农办政函〔2016〕92号)进一步予以明确。
2.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此外,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某兽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兽药的金额达到5万元,该兽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兽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10〕2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兽药的金额达到五万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兽药生产企业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该兽药生产企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兽药生产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涉嫌该罪名,也应当一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2016年第11期解答的问题:1.兽药硫酸黏菌素可以继续用于动物促生长吗?2.国家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进行了哪些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何时实施?3.某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假兽药给养殖户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该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涉嫌犯罪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11期第109页。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