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生猪排泄物污染防控整治现状及措施调查
焦永亮,程灵豪
(江山市畜牧兽医局,浙江江山 324100)
江山市是传统的生猪养殖大县,养猪业虽然带动了广大农村的经济增长,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可是,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因不能及时有效处理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不但给周边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环境带来了严重危害,同时也制约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生产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发展畜牧业仍然是目前乃至今后的主要方向之一。因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绝不是一味拆除、关停畜禽养殖场(户),而是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合理布局、健康养殖和生态消纳,以有效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1生猪排泄物污染整治现状
据调查,江山市生猪养殖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年饲养量高达200万头左右。根据估算,1头猪的每日粪尿排放量约为5.3 kg,如果采用水冲式清粪,1头猪每日的污水排放量约为26.3 kg。一家万头养猪场每年粪尿排放量就达1.9万t,排放的污水量则达9.6万多t。
养殖场的污水,具有负荷大、排放量大、固液混杂、碳氮比例失调、含氮量特别高、有机质浓度极高、处理难度非常大等特点,如不经过处理,随即排放,势必对周边土壤、水体、空气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
近年来,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环境污染问题。江山市已于2012年展开了为期三年的生猪养殖整治和规范化管理行动,截至2015年9月底全市已关停退养猪场8446家,预计最终通过治理设施验收保留猪场197家,生猪年饲养量将控制在95万头以内。自2015年以来,江山出境水水质各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平均浓度同比下降70%以上。
2生猪排泄物处理模式和措施
关停退养猪场,合理控制养殖规模是减少污染的有效措施,如何有效提高保留猪场排泄物治理效果,推广行之有效的养殖模式才是长久之计。近年来,该市主要推行以下三种治理模式。
2.1生态治理模式采用生态治理模式的养殖场,要求一律不得设置排污口,实现排泄物零排放。
一是养殖场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固液(干湿)分离技术:即养殖场实行雨水排放系统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开建设;粪便与废水分开收集,日产日清。宜推广干清粪工艺,不宜使用水冲粪工艺。如采用水冲粪工艺者必须配置固液分离机,将粪渣、沼渣收集在防雨、防漏、防渗的贮粪房内。废水经沉砂池预处理后,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处理。
二是场内必须同时配备与养殖规模配套的贮粪房、沼气池、沼液贮存池、氧化塘(稳定塘)或生态湿地等治理设施,并有效运行。每存栏10头生猪至少配套建设2 m3沼气池、7 m3以上的贮液池或氧化塘20 m2,或生态湿地。
三是采用农牧结合模式,配备与养殖规模配套的消纳沼液、猪粪的种植基地,每存栏10头生猪至少配套2亩以上(1亩=667 m2)农田或园地作为生态消纳地,即1亩农田、园地最多养殖5头存栏猪;也可异地消纳,即干湿分离彻底、粪渣出售给有机肥加工厂等。
四是场内配备收集暂贮病死猪的冷柜、冷库等设施,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做好恶臭控制、绿化、洁化工作。
2.2工程治理模式采用工程治理模式的养殖场,一家养殖场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原则上应通过上山还田进行生态消纳或回用,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工程治理设置2个排放标准。
江山标准: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化学需氧量≤150 mg/L、氨氮≤25 mg/L、总磷≤3 mg/L的排放标准,达到江山标准的废水必须经氧化塘深化处理后则可排放,氧化塘容积要求能贮存30 d(每10头存栏猪0.3 m3)的污水产生量,并有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
浙江标准(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应达到化学需氧量≤380 mg/L、氨氮≤70 mg/L、总磷≤7 mg/L的排放标准,浙江省标准的废水必须经废水池暂存后用于园地、农田等生态消纳利用,不得直接对外排放。
2.3综合治理模式工程治理和生态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其治理能力必须大于养殖场污水产生量。
3生猪排泄物污染整治的后续监管
据调查,江山市仍有197家生猪保留场和1193家退养场,加上少数村庄内的零星散养户。畜禽养殖所产生的污染不容小视。如不加强后续规范管理,极易反弹。为了避免陷入“拆除—回潮—再拆除”的恶性循环,后续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3.1建章立制,防控反弹要求每家保留场都要设智慧化监管设施,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监控系统,对保留场各个排污口和周边区域进行24 h全天候监管。
所有保留场一律进行媒体公示,公开场主姓名、场地面积、治污模式、养殖场限定饲养量,巡查员、监管人和村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全方位、立体式有效监管、全民监管。生猪养殖场的污染监管要求纳入环保执法。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3.2严格准入审批要求严格把好畜禽养殖准入关,严格执行禁限养区政策,禁养区禁止建设各种畜禽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扩建、新建,适养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
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需先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后,再上报市整规办审议。经市整规办审议通过的生猪养殖项目,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生猪养殖项目建成后,业主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要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未经市整规办审议同意的养殖场,市国土、林业、农业、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供电部门不予通电。
3.3实现良性循环探索推广浙江开盛生态农业发展公司实施的“生猪排泄物集中上门收集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和新塘边镇人尔家庭农场沼液集中收集处理等模式,实施养殖场与家庭农场“1+1”结对联合发展模式,建成一批示范性农牧结合项目。
积极推广生物发酵、沼气发电、生物膜处理、固液分离等新型技术,确保实现绿色养殖。对已通过验收、日常污染整治措施到位且无投诉的养殖场,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生猪保险、补助政策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
农业部要求推进农业大数据发展
最近,农业部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前,跨部门、跨区域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到2025年,实现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联通,大幅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全面建成全球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
同时,推进建设国家农业数据中心,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完善农业数据标准体系。
《浙牧》摘
中图分类号:S851.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7307(2016)02-0022-002
收稿日期: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