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宏斌
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关于玉米新品种维权工作的思考
魏宏斌
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搞活,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义之财,采取私繁滥制、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等多种卑劣手段,仿制、假冒、销售市场上农民认可的一些优势玉米品种,不但给用种的农民群众造成了心灵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严重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采取多种手段做好品种维权工作,可以更好地鼓励科技创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植物品种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品种维权;种子生产;私繁滥制;品种侵权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玉米作为我国主要农作物之一,在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伴随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及多角度、全方位的农业研发,玉米的产量和抗性不断被刷新,新的、更优的新品种不断涌现。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搞活,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义之财,采取私繁滥制、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等多种手段,仿制、假冒、销售市场上农民认可的一些优势品种,不但给用种的农民群众造成了心灵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
自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就真正拉开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序幕。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出台,近20年来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农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尤其是在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规范种子经营、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更是功不可没。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玉米制种领域和种子销售市场,不法者的造假、售假技术和手段更加高明和多样化,使品种的维权工作更加复杂和艰难,这就需要品种权人和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充分利用国家品种保护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武器,全面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和品种合法权益,以净化种子市场、保护农民利益。
1.1 存在私繁滥制、套购、套牌等现象和玉米品种侵权事件
在玉米杂交种销售和制种领域,仍有无证经营、私繁滥制、套购、套牌等违法行为存在。在20世纪90年代,私繁滥制、套购等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由于当时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许多制种企业只能和不法分子单打独斗。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国家逐渐加大了对农作物品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给不法分子造成了一定的震慑。但是随着我国玉米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玉米种子利润空间的提升,许多自然人、制种企业甚至一些上市公司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仍然进行私繁滥制、套牌销售,严重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权益。
我国河西走廊,以其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光热资源,吸引了众多优势种子企业在此生产杂交种,玉米制种产业成为当地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如甘肃省的张掖市、武威市、酒泉市等地。2014年,该省玉米种子生产面积8.2万hm2,产种量达4.78亿kg,制种面积和产量分别占全国玉米制种总面积、总产量的42%和48%。全国有上百家企业在甘肃制种。
据相关报道,2011年在甘肃曾经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玉米种子侵权案件。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院)选育的“吉祥1号”玉米新品种遭遇了全国范围的私繁滥制,有至少62家种子公司涉嫌侵权。在这62家企业中,既有著名国企、知名民企,也有上市公司。2011年“吉祥1号”合法授权育种面积只有1 333.3 hm2左右,但实际制种面积多达2万hm2,有1.87万hm2都是非法和违规育种公司私自繁制。当时涉嫌侵权的种子已经流通到全国各地,对合法制种造成很大冲击。有人认为,这是有史以来国内育种行业最大的侵权事件。
目前,玉米种子领域存在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无证生产、抢购套购种子的违法违规行为。东北、华北地区的一些种子经销商为减少中间环节,事先不预约直接到玉米种子产地套购种子。制种基地一些企业和个人从自身私利和短期利益出发,与外地套购种子的人员暗中勾结,在他人预约的基地抢购种子。抢购套购种子手段的隐蔽性、形式方法的多样性及参与人员的复杂性,是历史以来没有过的,这些行为直接危害着品种权人的利益。
二是许多种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强,多数企业既小又散,自主创新意识差,科研实力不强,没有自主产权品种。从管理方面来看,由于准入把关不细,无证生产、抢购套购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乡镇、村社管理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为私繁滥制等不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上述这些不通过种子管理部门备案,不通过品种权人授权,采取自由制种方式自行生产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玉米杂交种子的生产市场,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农业生产和社会安定埋下深深的隐患。
1.2 优良玉米品种培育艰难,品种维权势在必行
玉米育种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一个玉米新品种的问世,要经过多代选育,从群体的创造到自交系稳定,从配置组合到多点试验,一般都要经过5~6年的时间,有些可能需要的时间更长。然而要想选育出的新品种真正融入市场、让老百姓接受,更是难上加难。
目前我国大型种子企业多为 “育繁推一体化”模式,每个企业都有不同时期的拳头产品、核心技术。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应从科研投入入手,或自主研发,或合作开发,或买断新品种,总之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自主研发,都是经过多年的科技投入、潜心研究,并通过多点多年的测试和检验,比当地对照品种明显优良的新品种才能通过审定。作为企业,实现种子市场化,获取最大价值为根本,同时还需通过不断的宣传、示范、推广,才能将一个新品种植入农户的心田,才能实现种子本身的价值。在这一系列过程中,育种者和企业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企业运行成本也在不断提升。每一个新品种的诞生都有其生命周期,一般为3~5年,随着更新品种的不断涌现,玉米品种更新换代也是科技进步的必然,这无疑更加剧了企业投入与产出的风险。
玉米新品种的选育,具有育种周期长、选育环境开放、资源易扩散等特点,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用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商机及丰厚的利润。利益的驱动加上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主动偷售科研材料,造成科研资源外泄,使得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常见的侵权方式有3种:一是非法套购他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杂交种子生产和销售,以出售散种和出售给制假者为主;二是用自己的包装装入他人的授权品种生产和销售,采用自由制种繁殖和收购;三是将未授权品种以假冒市场上销售较好的授权品种销售。
2015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史上赔偿金额最大的品种侵权案,北京德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并进行销售,法院审理认为侵犯了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种权,判决北京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 9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2万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案例为不法分子再次敲响了警钟。
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是对 《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无视和践踏,是对付出辛勤汗水的科技人员的严重伤害,更是科技创新发展的绊脚石。严厉打击品种侵权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植物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可更好地鼓励科技创新,为科技人员创造优良的社会秩序。
2.1 维权周期长,产权单位投入大、效果差
第一,玉米全生育期4个月左右,每个阶段都有特定的特征特性,新品种保护维权工作涉及面广,尤其是对自由制种的打击方面,面广、分散,产权人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大,但维权效果不理想。
第二,对违法者处理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请求农业行政部门处理,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部门的处理以调解为主,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诉讼程序复杂、取证困难,同时如果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2.2 取证难度大
第一,对阶段性品种特征的收集、取样存在保存难、鉴定慢等特点。第二,由于我国的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人们的法制意识还不够强,对违法者或相关人员的取证难度大,且农户不愿主动配合。
2.3 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管理能力不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查处打击品种侵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不够,管理中还有缺位和不到位的地方。玉米种子主产区的种子管理站普遍人员少,执法力量不足。
3.1 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维权体系
一是加强对授权品种的宣传,扩大影响力和企业知名度。二是加强法制宣传。2015年新修订了《种子法》,加大了种子违法处罚力度,其中第73条规定,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时,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而第74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是与地方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助,做好植物新品种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维权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形成执法联动,严厉查处和打击侵权行为
打击侵权行为单靠农业部门很难做到,应联合工商、公检法等部门形成农业执法联动机制,对查到的违法侵权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让违法者不敢违、不愿违、不能违,这样才能严肃种子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和育种者的权益。
3.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自身创新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的影响下,全面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提倡尊重科学,鼓励创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005-2690(2016)05-0027-03
S513;D923.4
A
2016-04-27
项目名称:大丰30玉米新品种机械化高效栽培模式示范推广
项目编号:2015CGZH044项目来源:山西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