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实名制面临的冲突困境与平衡保护

2016-01-24 06:21张璇
关键词:个人信息



网络用户实名制面临的冲突困境与平衡保护

张璇

(江苏开放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36)

摘要:正在全面实施的网络用户实名制度,引发了与公民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表达自由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其根源是网络用户实名明显偏离公众因网络技术特性而伴生的匿名习惯,强化了公民关于因言获罪的历史记忆而加深对现实的疑虑,同时单边的制度设计也加剧了公民对公权力界入私人领域的担忧,忽略了网络自身的技术性内涵与发展特点。所以在制度推行中,应当立足公民表达自由、个人权利与信息安全的保护,理性选择有限用户实名,尽快出台宪法权利保障规范,确立可诉性原则并辅之以有效司法救济,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以技术制衡和行业自律措施化解或控制用户实名的负面因素,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与网络用户实名制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网络用户实名制;个人信息;表达自由;权利平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这是继2014年8月7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后,进一步将“网络实名”覆盖到每一个网民的日常网络活动,充分意味着“网络实名制”从争议的十年局部实验①2003年开始网吧上网入门实名登记;2004年开始高校BBS实名注册;2005年开始QQ群创建者实名登记和网络游戏实名登记;2009年杭州开始博客实名注册;2011年北京实行微博实名制管理;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网络实名制全面实施,这是是目前关于网络实名制最高位阶立法,为先前所有的法律性文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2015年对网络用户账号全面规范管理。步入了当前全面的制度推进。

“网络实名制”包含三种情形的实名,即接入实名制、网站实名制和用户实名制[1],“账号十条”被普遍认为是用户实名制时代到来的标志[2]。但关于用户实名的争议,并没有因为制度的出台而尘埃落定。肯定方认为网络实名制能有效治理网络空间存在的各种网络欺诈、造谣诽谤、语言暴力、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反对者则深切担忧实名制会导致信息安全的威胁、个人隐私的受损和言论自由的萎缩[3]。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和阐释,讨论的意义绝不仅仅局限于对网络用户实名制利弊的反思,更有价值的是观点争鸣与思想碰撞本身既体现了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又彰显了思想表达的力量和意义。

因为网络用户实名的要求面向所有网络使用者,所以这一由政府主导强制推进的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复杂的权利冲突,需要进一步探究分析应对之策,让自由的光辉在秩序的环境里照耀到每一个角落。

一、 网络用户实名制实施中的问题

1. 网络用户实名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对立

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达6.68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4]。网络用户的实名,会直接导致网络服务商获取并储存上述数以亿计公民的个人信息,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随着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的蓬勃发展,2014年的交易规模就达到2.8万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7%[5]。因此网络电商以及网络金融机构除拥有网络用户身份信息以外,还有网银和其他支付工具账号与密码,这些信息一旦被恶意获取并使用,将直接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

更关键的是拥有强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轻易掌握网络用户的各项信息,同时我国还没有确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所以并不能避免现实中侦查权的不当使用,也无法杜绝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泄露、侵害用户信息。

网络用户实名也提高了网络信息安全的服务成本,加重了网络服务商的负担。网络服务商因为用户的实名注册,掌握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为了确保网络用户信息的安全,需要网络服务商投入大量资金、技术与人力并不断调整管理策略。更有研究者担心,因为大型网站本身的实力,数据库安全性能更高,会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在这样的网站注册[6],一些中小网站会因为用户的实名制而发展受限。如果网站把服务器放到国外,或者更多的网民转向国外网站,带来的社会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

虽然网络用户实名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于2014年8月27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网民权益受侵害最严重的领域主要集中于个人信息的泄露[7]。

2. 网络用户实名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是公民私人生活及个人信息不被侵犯的特殊人格权。网络空间内的隐私权重点在于公民获得个人生活安定、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及信息披露自主的权益[8]。用户实名通常要求公民填写个人信息注册接入网络使用,如果要求填写的内容包含个人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等内容,就可能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和住宅安宁的相关问题,不论信息是否泄漏,都存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嫌疑。

网络用户的实名不仅会让“人肉搜索”如虎添翼,还会导致网络暴力蔓延到线下的现实生活,使某些发帖用户受到现实的骚扰与威胁。同时也为公权力不当介入个人私生活空间提供了捷径。

事实上我们已经处于网络无处不在,个人隐私无法隐藏又高度依赖网络的时代,网络用户实名注册更明确地意味着每一个人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将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犹如生活在完全透明的玻璃空间,是真正处于福柯笔下的“全景敞视建筑(如监狱)”[9]里。网络用户相对于电脑系统的后台管理者,处于完全的被掌控状态,后台管理者可以轻易地对任何置身于其中的人进行对号入座的制约与控制,甚至无须任何“破案”成本。这将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处于人格沦丧的危险之中,一旦被别有用心地利用,对应于个体权利体系的崩溃,公民被奴役就会成为现实。

3. 网络用户实名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紧张

表达自由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行使批评、监督等宪法权利的基础条件。表达自由包括表达的权利、拒绝表达的权利和通过何种方式、身份表达的权利[10]。网络因为虚拟、匿名、开放产生的虚拟人际平等,为民意的自由表达提供了技术条件。网络主体选择匿名表达,不仅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特别是在表达与主流意识形态或观点不一致的意见时,可以抛弃世俗的利害干扰与牵制。因此匿名表达属于表达自由的天然属性,网络的特点放大了匿名的可能,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提供了源头性的保护。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从未禁止公民通过匿名的方式发表言论,所以宪法不仅保护公民实名的言论表达权,也保护公民非实名的言论表达,如笔名发表、匿名选举、匿名表决,尤其匿名选举与表决已经被普遍视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要的基础条件。因此,因为担心公民表达自由的滥用而要求网络用户发帖实名注册,特别是评论性等公共论坛、网站的实名注册,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表达自由内涵明显相悖。

如微信公众账号,使用者必须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才能注册账号,还受到 “微信十条” 对时政新闻发布转载的限制,将本来就不宽敞的言论表达通道变得更狭窄。一些意图借助网络的广泛传播性来批判社会问题的人,可能会因为身份的公开暴露而不敢言,也可能因为所涉问题被界定为“时政类新闻”而不能言。虽然意图诽谤造谣的,也会因为相同原因而自我克制而不能言,但是“打着阻止顽固分子的旗号限制言论,其最后的结局往往只能是扼杀所有批评”[11]。

4. 网络用户实名有增加网络谣言传播的风险

认为网络用户实名能使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得到有效控制,也是一种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证根据的单方辩解。

“不论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哪一个领域,谣言无处不在”[12],国外研究者在一个小范围针对年轻人不同交流方式下的谎言行为作了调查,发现14%的电子邮件中包含谎言,21% 的即时消息中包含谎言,27%的面对面会谈中包含谎言,37%的电话交谈中包含谎言[13],可见身份的匿名性与谣言的产生并不成正比。其实不管是在口传媒介时代、大众传播媒介时代,还是因数字与网络信息技术催生的新媒体传播时代,事实经验的缺乏、情感和偏见才导致了谣言的滋生、传播和影响力的扩大。网络并不是谣言的产生根源,只是为谣言的快速传播与蔓延提供了一个温床,而这一点并不是网络用户实名能解决的。因为对于那些蓄意造谣者,他们早就谋划通过假冒、伪造等手段通过了实名认证,而普通网民则出于对实名后网络信息的信任,不加怀疑地接受谣言并传播,反而加大了扩散范围与速度。有学者在针对2011年至2012上半年微博谣言的实证调查横向对比研究中发现,实名制“未能有效遏制微博谣言的出现,有增加微博谣言传播风险的倾向”[14]。

二、 网络用户实名制冲突困境的成因

一项意图构建网络空间行为与现实身份关系,维护稳定秩序的制度,之所以会面临困境,源于以下几点原因:

1. 网络用户实名与公众因网络技术特性而伴生的匿名习惯相偏离

匿名性一直被视为网络的天然属性,网络以数字符号作为交流的载体,所有的信息都是通过代码或数据来传输,行为主体的身份也可以虚拟符号化。公众在网络空间就可以隐藏在数字符号之后,利用网络技术赋予的网络符号表达能力从事各项活动。网上用户都可以运用虚幻的表象来塑造自己以及他人的形象,作为信息的交互者,现实中的社会身份被剥离,彼此变得更加平等,而平等是民主的内在规定性之一[15]。也正因为网络匿名平等的环境,激发了论坛、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繁荣,进一步打破了传统的媒体垄断,解放了公众话语权。因此网络匿名已经内化为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内心观念和行为习惯。

观念和习惯一经形成,就会导致人们对行为习惯的路径依赖,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如果一旦政府强制推行一项新规则,而该项规则又明显偏离原有的公众观念与习惯,人们就会对新规则产生抵触,推行该项规则就会受阻或变得成本巨大[16]。新规则要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应当有所妥协,和既有的观念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和解;同时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对公众利益被克减的部分做平衡和补偿性保护。

2. 网络用户实名强化了公民关于因言获罪的历史记忆,加深了对现实表达自由状况的疑虑

网络用户实名本身似乎没有直接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但是一个理性公民决定是否表达以及如何表达,首先会衡量表达是否会给自身带来不良后果,即表达是否安全。网络用户实名制强制网民言论与现实世界真实身份捆绑,改变了匿名的游戏规则,从匿名到实名的改变直接影响的是公民能否真实表达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正是网络匿名表达的价值所在。公众最大的担心并不是能不能发声,而是能不能讲真话,尤其能不能讲批评政府、监督官员和不同于主流观点的话。

在一个说真话可能要付出代价的环境里,在一个社会大众对因言获罪的历史还记忆犹新的时段里,如何在网络用户实名推行的前提下,确保公民的表达安全感,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以及参与、知情、监督、批评权等宪法权利的落地实现,是必须被正视并立即提上议事日程的课题。

在现有的网络法律体系中,几乎都是单边的网络秩序确立性规则,很少涉及到网络用户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法律体系的实施中却一直是“短板”,既不能作为法院的直接判案依据,也没有建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于是宪法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17]。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保障和司法救济,则难以得到全面实现。

3. 网络用户实名制度的单边设计,加剧了公民对公权力更深介入私人领域的担忧

实名不仅意味着准入与责任,还意味着单边的外在制约。网络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政治[18],网络的迅速普及,使网络舆论生态复杂多样。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社会稳定也步入高风险期,社会矛盾的加深因为网络话语权的延展有导致极端情绪蔓延的危险,再加上政府行为不透明,信息不公开,时而也会出现“负面信息驱逐正面信息”的非理性逆向选择。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推广,特别是在网络公共言论空间的发帖实名要求,主要是政府为了避免网络集体围观,防止网络舆论甚至舆情爆发,与现实世界交互渗透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实名制的管理方式在我国并不鲜见,比如宾馆入住、银行储蓄、股票账户、不动产买卖、手机电话卡以及飞机、火车票购买等等,甚至在特定条件下购买菜刀也要出示身份证,登记姓名说明用途,被戏称为“菜刀实名制”[19]。实名的目的就是要求公民用真实身份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网络用户实名则把这项要求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真实身份建立明确对应关系,网络和现实生活通过身份管理接轨,就便于政府在网络上准确快速而又合法地追踪查找某一具体网络行为的行为人,落实行为责任。这不仅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也实现了政府对网络空间全面的深度权力渗透[1]。

近年来,实名制几乎成了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习惯性选择,立足于政府立场,以政府管制和问题解决为本位,从没有正式向公众阐释实名的正当性基础,也没有考虑公众对实名的承受度以及对应的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其实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并不需要时时刻刻向任何人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对自己的身份信息仍然拥有相当的自主决定权,但网络用户实名则可能导致这部分权利的丧失。而具有讽刺意味的则是政府网站以及官方微博等信息发布滞后、公众关注的内容大量空白、举报投诉电话与信箱名存实亡等。

网络用户的实名以牺牲公民权利和私人领域的免受干扰,实现便捷强制的网络管控和责任追究,表现出政府传统保守的效率优先、稳定压倒一切的威权管控思维定势和“懒政”行为模式,远远落后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更令人忧虑的是,网络用户实名制会因为维稳的名义被某些不法权力和势力所利用,成为侵害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工具。

在关于网络实名的权利和权力对抗中,权利无例外地再一次落败。政府和网络用户之间,政府具有绝对管制权,却没有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来防止政府权力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而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内容,则散见在宪法、刑法和一些民事立法中,既没有明确公民的信息安全权和隐私权,更没有界定权属范围,对于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体系,限制政府网络管控的权力边界,避免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蚀,全面保护公民因为实名面临的信息安全困扰与隐私曝光。

4. 网络用户实名忽略了网络自身的技术性内涵与发展特点,单一政府为中心的管控方式并不是最佳选择

网络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技术性是其首要特征[20]。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互是由计算机代码设定的规则决定的,代码创造了网络空间,代码如何编写事实上决定了人们在其中的基本行为规范,最初的网络开拓者们就期望网络空间的秩序交由工程师、专业协会及制定标准的机构通过技术性规范来创设维系[21]。当然技术规范无法体现人类的道德价值,也无法具备网络空间的普适性,因此仍然需要体现人类价值观念、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制度介入网络空间。但在制度选择与设计时,应充分运用既有的技术策略来弥补人为制度的漏洞与风险。

另外从网络空间的发展历程来看,网络内嵌的自由和创新属性,需要更为开放、宽容、灵活、便捷的外部环境支持,所以网络空间的迅猛成长并非政府主导,而是以自组织的状态迅速发展,因此行业自组织的引导作用不应淹没于政府单一的强制控制之下。基于对网络空间独立和自主品性的尊重,政府应高度重视网络行业自律积极性的调动,通过网络企业和全体网络用户的内在自律,促进互联网的有序发展。

三、 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推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保护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22],当然自由在哪里都一样,源于一定形式的制度控制。网络也已经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水乳交融,因此在网络用户实名制的全面覆盖与推进过程中,应该考虑如何协调与体现互联网价值的匿名行为习惯之间的矛盾,如何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发挥网络自身技术特性及其自律优势,在防止公权力以及个人权利被滥用的同时,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政府的网络规制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得以平衡。

1. 区分不同情形,赋予特定网络空间的用户实名选择权

根据网络用户不同的网络表达内容,采用不同的用户实名要求。对于网络用户的商业性表达,如网络金融、电子商务等,以及与身份有不可分割利益关联的事务性表达,如考试、招生、就业、网恋等,根据现有“账号十条”规定采用“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方式普遍推行;对于公共评论性网站和论坛,尤其具有政治公共活动性质的网络空间以及官方举报网站,应当允许网络用户自由选择实名或匿名的方式,因为是否允许不同意见的匿名表达,不仅涉及制度的合宪性以及与既有价值观的协调,还反映一个社会的宽容程度。如果网络用户为了使自己的发言更具有关注度和可信度,可能会主动选择实名表达。

同时通过特定的网络用户实名选择权来替代普遍用户实名制,不仅有利于限制和转变政府的管制惯性,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科学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2. 制定并出台单行法律,确立可诉性原则,保障公民的网络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谁也无法否认思想的力量,对真理的最好检验是在实践中看思想本身是否为人们所接受,我们所希望实现的最终美好都可以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来实现,所以言论的交锋不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都是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动力。

网络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与民主政治的重要场所,也成为公民重要的维权阵地,网络的表达自由是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基础,参与和知情当然是这些宪法基本权利的应有之意。然而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也无法通过诉讼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发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权以外,基本都有部门法加以明确保护和救济,而新闻传播立法启动多年仍有花无果,与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我国还明显缺乏完善的能让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畅通表达自身真实诉求的渠道系统。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应高度重视保障公民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专门立法研究并制定出台,界定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义务边界以及法律关系,赋予公民一定的言责豁免权,明示有害言论与信息的范围以及责任承担,强调相关网络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与透明,明确可以对侵犯公民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行为及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强化对公民网络表达权的彰显,同时也为网络实名要求简接提供正当性基础,为公权力的干预设定行为界限。

3. 强调涉及网络言论追责案件的审判公开及材料公示制度,落实司法救济

仅有法律规范并不足以保护公民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美国也是通过一个个判例,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一点点深入人心。在涉及网络言论追责案件的裁判中,用户实名制下,出于政府控制的视角,网络言论表达者与公诉机关的对抗,表达者将无一例外地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因此独立的法院救济将成为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砝码。

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对案件的开庭审判过程(不公开除外)和判决宣告必须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公开采访和报道[23]。但在传统实践中,一些敏感案件即使不具备不公开的条件,仍会被“场地狭小,旁听席有限,无法容纳”等原因而将旁听者拒之门外。

互联网的出现为审判公开提供了新的助力,“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是审判公开原则最贴近社会公众的物理体现,直接链接“庭审直播”、“法院网络电视台”、“法治之声”、“诉讼服务”、“给大法官留言”、“公告文库查询”和“审判案例库”等。国家机关积极利用网络来传递法治信息和正能量,本身就是一种思想的交流。如果每一件针对网络言论追责的案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发布,证据材料公开展示,公诉意见和判决文书全部披露,那么毫无疑问,可以更有力量地明示政府无意也无法通过网络用户的实名来遏制公众思想的自由和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因此,针对网络言论追责案件的司法救济做如下建议:

(1) 通过各级法院官网的“庭审直播”功能,公开所有网络言论追责案的庭审过程,法律有强制性限制规定的除外。

(2) 在各级法院官网的“审判案例库”,公布所有网络言论追责案的公诉文书、证据材料、辩护意见和裁判文书,法律有强制性限制规定的除外。

(3) 如果基层法院官网确不具备庭审直播能力的,应通过审判案例库,公布所有网络言论追责案的公诉文书、证据材料、辩护意见和裁判文书,法律有强制性限制规定的除外。

4. 尽快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排除权力滥用,严密法律责任

(1) 制定并出台完备的《网络安全法》迫在眉睫。网络用户实名注册后,个人的信息主要会集中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网络用户通过实名认证而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后台实名信息”[24],二是网络用户在网络活动或交易时被网络终端记录下来的各种行为信息,被称为“前台网络信息”。当然,《网络安全法》的内容绝不仅仅局限于网络实名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但网络用户实名产生的个人信息内容,应当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网络用户的后台实名信息和前台网络信息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得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同时《网络安全法》中应该明确政府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权以及权力边界,明文确定各类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责任条款;规定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额度;建立民事补偿机制,增加惩罚性赔偿;还要追究个人信息保管者保管不力的责任,包括单位(含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

(2) 明确隐私权入宪[25]

隐私权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逐渐进入宪法权利视野的,其价值本源是人格尊严,目标是保障个人私生活免受外界的不当介入,排除政府对个人私生活的干预。由于这项权利与其他公民权利如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之间有交叉重叠,因此宪法没有明确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在全面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的情况下,政府不当干预公民私生活已经成为现实可能,因此有必要从宪法角度对公民隐私权明文加以确认和保护,同时根据宪法规定,梳理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3) 严厉打击侵害网络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行为。虽然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就补充规定了若干关涉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但由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尚未有立法明确,带来明显的保护空白;并且对于合法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6]。所以有必要针对现行刑事法律的不足加以立法完善,严密法网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5. 完善网络架构,重视行业自律,通过技术措施和行业自治制衡管理者权力,保护网络用户个人权利

(1) 网络架构可以直接规制网络用户的网上行为,也可以限制管理员的权限。“架构就是一种法律”[27],网络用户注册的网站系统管理员,可以通过代码对用户信息管理权限进行分权,如能查看到身份证号码,但不能直接对应到前台名称,而能查看到用户名和密码的,没有查询身份证号码的权限;另外还可以通过信息数据库的设计,让身份信息内容按字段加密分别隔离存放,不同权限管理员分别掌握不同加密规则等,也可防止政府轻易获得个人信息。

另外开发便携式网络身份识别设备,防止网络用户实名导致的信息安全风险。通过类似银行U盾的拔插式网络身份证,代替网络用户的实名注册。

(2) 充分发挥网络行业组织的协调和自律功能,整合行业组织的力量,完善其组织架构,加强行业组织的工作能力建设,凝聚行业组织的内部共识,促成包括网络用户的行业内部自律规则,探索网络行业组织自律的治理路径[28],使包括网络企业、网络用户的行业组织成长为网络秩序建构的重要力量。

制度本身往往都具有两面性,因为现实的复杂永远让决策者面临两难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可能都既正义又不正义。“正如所有生活都是一场实验”[29],所以在网络用户实名制度全面推行的情形下,更理性的做法是寻求公民权利保护与该项制度的平衡,化解或控制制度的负面因素。至于制度的是与非就留给实践和时间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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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 Dilemma and Balance Protection

of the Network Real-name System

ZHANG Xuan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Jiangsu Open University, Nanjing 210036, China)

Abstract:Internet real-name system is being fully implemented in dispute and discussion, which has triggered tension and conflict among citizens’ information security, personal privacy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natural starting point is that real-name registration for internet access is a clear departure from the public anonymous expression habits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t has strengthened the citizens’ historical memory for speech crimes and deepened their doubts of reality. Meanwhile, the unilateral system design has also increased the citizens’ concern about the public power into their private sector, ignoring the technical connotation and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itself. Therefore, we shoul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base o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dividual rights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have a rational choice of limited user real-name and introduce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protection norms as soon as possible,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litigation supplemented with an effective judicial remedy, and improve the network legal system. We should also, with technical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measures, resolve or control the negative factors of network user real-name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 real-name system for internet users.

Key Words:user real-name; personal inform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balance of rights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6)02-0032-07

作者简介:张璇(1968— ),女,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网络舆情与法律应对”(项目编号:2012SJB820003)。

收稿日期:2015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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