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林华
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者
◎ 郑林华
林伯渠是“延安五老”之一,在1937年9月至1948年底长期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并在1941年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担任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这两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不服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行政诉讼、死刑复核及法令解释等),1946年6月至1947年3月还担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委员,为把陕甘宁边区建设成“模范边区”作出了重要贡献。陕甘宁边区之所以“模范”,自然离不开法治建设,而林伯渠对于边区法治建设的重视和着力推进,更是令后人感佩。
虽然陕甘宁边区经济落后,但林伯渠把法作为重点工作来看待,要求边区政府依法施政。他经常教导边区政府工作人员说:“边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计划预算,必须严格遵照边区参议会通过的施政纲领和各项政策、法令来制定,并保证实施。”在他领导下,边区政府各项行政任务的规定,工作计划和预算,都要经过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提交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
林伯渠认为:国家不是一个空的东西,而是人与人的关系。国家有宪法,经济、政治、婚姻、土地都有个章程,我们要遵守,养成法律观念,不合乎法令则不足为人民之表率,这是“个人”与“法”的问题。因此,作为边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表率。为了让边区政府各级干部廉洁守法,边区政府严厉地惩治贪污现象。
1938年8月15日,边区政府刚成立不久就发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9年又正式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
惩贪条例在边区得到坚决彻底的执行,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是革命资历、牺牲贡献,还是地位、功劳、职务,都不能成为庇护贪污犯的“丹书铁券”。比如盐池县县长曹某,私自将破获的两起赌博案罚款共159元装进自己腰包,1938 年2月被发现后,立即被撤销职务。
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肖玉璧案。肖玉璧是1933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作战英勇,仅身上伤疤就有90多处,可谓劳苦功高,牺牲巨大。在他养伤期间,毛泽东见他骨瘦如柴,还特批将每天供应自己的半斤牛奶让给他喝。1940年,由于国民党加紧对陕甘宁边区的封锁,边区经济极为困难,上级认为肖玉璧是有革命觉悟和革命贡献的可靠老战士,便安排他担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没想到肖玉璧上任之后就蜕化变质,利欲熏心,利用职权私自做生意,竟然把边区极为稀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破坏队,影响极坏。案发后,肖玉璧先是携带公款潜逃,最终钱花完了,无以为生,又回到清涧,但他不向组织自首,最后被组织发现后逮捕。经核查,肖玉璧在任内共贪污公款3050元,根据惩贪条例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边区政府对此案很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亲自担任审判庭长。1941年10月14日,雷经天就肖玉璧一案致信林伯渠:“兹将肖玉璧贪污案全卷寄上,请再复核。此案应否照前决定判决执行,希为指示办理。”1941年底,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自恃对革命有功,向毛泽东写信,请求毛泽东念他过去作战有功,希望能让他上前线,在战场上战死。为慎重起见,林伯渠带着肖玉璧的信面见毛泽东。毛泽东询问了肖玉璧贪污的数额,并征求林伯渠的意见,林伯渠回答道:“目前干部队伍贪污腐化犯罪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五,这股风非刹住不可!不过,究竟如何处置肖玉璧,边区政府和西北局都想听听您的意见,所以特来请示。”毛泽东当场表示:“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1942年1月,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
肖玉璧案对于陕甘宁边区的干部军民震动极大,使边区干部群众、党政军民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也使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边区政府的威信得到很大提高。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林伯渠作为边区政府主席,时时刻刻以身作则,将自己作为边区政府的普通一员,严格遵守边区各项规定。比如在大生产运动的时候,林伯渠亲自带头参加边区政府工作人员的生产活动,开荒种地,拾粪积肥。他坚持每天早起拾粪,有一个叫“疙瘩老惠”的农民看见了,就主动和他儿子挑了两担粪倒在林伯渠的粪堆上,并告诉林伯渠:“你老年纪那么大了,政府事情又多,以后我们就帮你拾了。”但林伯渠婉拒道:“你的好意我理解,但我还要坚持每天拾粪。虽然我年纪大些,在政府中有工作,但我也要参加大生产运动,我也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林伯渠就是这么严格要求自己,从不以边区政府主席自居。
林伯渠对公务人员奉公守法可谓常抓不懈。在1946年4月召开的边区三届一次参议会上,他在《边区建设的新阶段》的工作报告中强调:今后边区建设的第二个重要任务,是健全法律与制度,加强公务人员奉公守法的观点与习惯。在公务人员中进行深切的奉公守法教育,做到以身作则,如有犯法行为,必须依法办理,不容有任何徇私偏袒。
毛泽东说过,边区的作用,就在于做出一个榜样给全国人民看,使全国人民都认识到,只有像陕甘宁边区那样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度,才是抗日救国唯一正确的道路。
为此,必须用边区法律和边区政府的实际施政来保障边区人民的各项权利。1941年发布的“五一施政纲领”第6条规定了抗日人民享有的各种权利:“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注:政权是政治权利的简称)、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施政纲领第7条规定要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此外,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还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共22条,这是对施政纲领第6、7条的具体化,基本保障了边区人民的各项权利,边区的法治建设特别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很大进步。
林伯渠要求将边区人民各项权利落实到位。首先,是边区群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够得到保障。边区基层政权的选举具有普遍、直接、平等、不记名投票等特点,针对边区群众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的特殊情况,通过“投豆子”“燃香洞”等特有方法达到了民主选举的效果。其次,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得到兑现,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宗教人士予以保护。再次,民族平等政策得到倡导和贯彻。陕甘宁边区毗邻内蒙古、宁夏,边区政府积极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蒙古族、回族群众处理好关系。如帮助少数民族获得营业自由,并帮他们克服困难等。蒙族群众所处地带多是草原沙漠,皆以游牧为主,一切粮食及日用品完全依靠定边盐池。而他们的牲畜及食盐的销售过去不但苦于税赋繁重,而且营业又无法保证,动辄被人拐骗。如今边区政府不但减轻了他们一切税务负担,并且给他们以营业保证。同时,在粮食与日用品方面经常给以极大的帮助。
陕甘宁边区地处陕西、甘肃、宁夏三省交界处,“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反映在文化教育上,就是封建、文盲、迷信和不卫生。知识分子缺乏,文盲高达99%”,司法干部的文化程度自然而然也就偏低。据统计,1943年边区共有司法干部86人,其中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17人,仅占五分之一。改善边区司法工作,切实保障边区人民各项权利,既是摆在林伯渠面前的紧迫任务,也是他孜孜不倦的追求。
林伯渠重视培养边区司法干部。据《解放日报》1941年10月5日报道,高等法院召开边区司法会议,要求更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林伯渠在会上着重指出:“应大批培养新的司法人员,充实司法知识。”1944年1月,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林伯渠又就改善司法工作的问题指出:司法干部,尤其是领导人员与审判人员,必须选择忠实于革命三民主义、愿意切实联系群众与公正无私的干部充任之;同时加强他们的政策教育与业务教育,养成新民主主义司法的熟练人才。
林伯渠着力推动边区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工作必须以当时边区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诉讼程序应简便便民。当时边区法院还没有律师,如果当事人无法表达自己意见,法院允许群众团体代表或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出庭代为陈述。诉讼人没有任何限制,诉讼词状也不用像旧社会那样找人代写,如果不识字还可以口头陈述,由书记员记录下来,办案人员对书面、口头诉讼都予以受理。法院受理案件时,绝不向当事人收取诸如诉讼费、状纸费之类的任何手续费。审判方式为说服解释和谈话,其实质是依照双方自愿原则进行民间调解,以将人民群众的诉讼减少到最小限度,团结大家一起抗日。如果经过说服解释但被告始终不承认犯罪行为,只要证据确凿,也可做出判决。法院还组织巡回法庭,让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并以此教育人民群众知法遵法。对那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群众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还实行公审。人民群众都可以自由参加公审大会,经过申请还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表决必须经过主审和陪审在听取群众意见后,以法律为尺度,以事实为准绳共同决定。
肖玉璧案判决书
对于犯了法的人,林伯渠也没有放弃教化。边区政府在保护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对罪犯采取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监狱教犯人识字,犯人出狱时一般能够认识500至700字,有的还能写简短的白话文章。同时,监狱也很注意犯人的卫生和健康,每周派医生到看守所诊病两次,有病的犯人被隔离居住。犯人早上要洗漱,室内要整洁,每周要洗澡,两个月理发一次。由于卫生和健康工作做得好,监狱从未发生犯人病死的事故。政府也很注意犯人的出狱安置问题,对于那些出狱人员,愿意做工的就让他做工,愿意务农的就送回乡务农。有些犯人出狱后思想彻底转变,成为抗战建设事业中的先进分子。
此外,林伯渠对于国民党损害边区人权的现象也勇于斗争。1942年1月13日,有5个佩带国民党二十二军标志的武装分子,突然跑到佳县古本乡联保所属一保石圈峰村,将正在该村学校计算村公账目的居民张鸣儒等6人捆绑拉走。这几个武装分子声称是在缉捕逃兵,但张鸣儒等6人都是边区老百姓,并非逃兵。绥德分区将此事上报林伯渠后,28日,林伯渠与李鼎铭即就国民党军抓捕佳县居民张鸣儒事件,联名致函八路军后方留守处主任萧劲光,说明张鸣儒等人的身份是老百姓,“而且即使真正意在缉捕逃兵,也应该持具公文,通知当地行政机关;如此任意逮捕,蹂躏人权,扰乱秩序,殊非善邻之道”。林伯渠请萧劲光“速电榆林高军长双成,饬令部属速将张鸣儒等六人释放,并制止今后再有此事发生为盼”。
经过近10年的努力,林伯渠在边区三届一次参议会上自豪地说:“边区人民创造了自己的民主政权,也就享受着充分的自由权利。自由召开村民会,市民会,以及用会议形式解决互相间的纠纷等;自由组织工会、农会、商会和学术团体等;自由出版黑板报、群众报,发表任何意见以至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等;自由信仰宗教,建立教堂、清真寺等;自由组织自卫军以维持家乡秩序,免受外来的恐怖;自由发展经济以免贫困,保障私有财产之不受侵犯;自由成立读报识字组、村学等以免愚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自由选举依法律手续罢免其代表,检查政府工作,控告以至越级控告失职的政府人员等。由此可以看到,边区政府不但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且在实际生活上,在物力和人力上帮助了人民自由权利的发挥与发展。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边区法治建设探索中取得的最大成就,这是马锡五任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一种群众路线式的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独创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办案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纠纷,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其典型案例是甘肃庆阳华池县封芝琴婚姻案。
封芝琴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长大成人后曾与张柏见过面,互相许为心上人。但其父封彦贵嫌张家贫寒,为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自作主张与张家退亲,准备将女儿卖给庆阳财主朱寿昌。张金才知道后,纠集亲友按照当地抢亲习俗将封芝琴抢到家中与张柏成婚。封彦贵以“抢劫民女罪”将张家告到华池县,司法人员未经深入调查便宣布张柏“抢亲”婚姻无效,张金才判刑6个月,便草草结案。张家与封芝琴均不服判决。为与心上人结成夫妻,封芝琴翻山越岭找到马锡五告状,请求他为自己伸冤作主。马锡五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作出新判决:一、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判决合情合理,群众热烈拥护,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马锡五被边区群众誉为“马青天”。
“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引起了林伯渠的注意。因为以林伯渠为主席的边区政府一直在苦苦探索适合边区实际的中国共产党自己的司法模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不但使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在司法道路上看到光明的希望,而且在政权建设上更加自信。这种新的审判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具体实际的内容和真正意义的突破。而“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经典表述也是林伯渠最早提出来的。1944 年1月,他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的工作报告中郑重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边区政府有了这一法宝,不必再以国民党法律为原则,因此林伯渠强调:“司法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1944 年6月,作为边区法治建设的一个样板,“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介绍给了中外记者。在边区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倡导下,边区广大司法人员纷纷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于是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马锡五”,边区各级法院的判决得到大多数人民的信服,以至于在陕甘宁边区与国统区交界的民众也纷纷找马锡五审判而不愿去国民政府的法院起诉。
至于个别群众赌气缠讼,林伯渠既坚持原则,又耐心做说服工作。1945年1月3日,毛泽东收到子洲县薛张氏的呈状后批转给林伯渠:“林主席酌办。”24日,林伯渠对薛张氏呈状作了批答。原来,薛张氏与薛应贵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已经判决,判决书已经满足了薛张氏的合理要求,如她要求她儿子作为二房继承人,法院判决同意;她控告薛应贵私造假账,法院已当面算清,并判决薛应贵将其应出之费用按当时粮价折合粮食一石四斗二升七合算还薛张氏;她控告薛应贵私吞丧葬费,法院判决葬费存余7元1角由薛应贵交薛张氏收领;她控告薛应贵拿走二房东西,法院判决薛应贵拿走的东西应如数返还,等等。但薛张氏又控告薛应贵打过她,抢收粮食十垧,拿走她的眼镜被褥和杂粮二石一斗等,经高等法院传唤薛张氏指定的证明人李凤旺、吴薛氏,并派员调查,没有实据,不予受理。至于薛张氏坚持要求法院传讯薛应贵到延安,不让薛应贵过安然日子,显然不是对事而是故意赌气,是固执己见的缠讼。为此,林伯渠批复“上诉碍难接受”,同时他还找薛张氏面谈两次。虽然赌气缠讼只是个别现象,但也足以见证他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诉讼请求都是认真对待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源自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乡村本土,吸收了大量乡土元素,使得农民与司法之间没有隔离感,充分反映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公正为民的本质特征。林伯渠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括者、提倡者和推广者,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