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近日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对高职专业设置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自2004年以来首次颁布新的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据介绍,此次颁布新规,旨在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吻合。
与过去相比,新《办法》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从原来的“高等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中自主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专业”,变为“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同时,明确规定,“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对专业设置作出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例如,明确了设置专业必须满足五大基本条件,即有翔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新《办法》加强了对专业的动态调整力度。原来仅对连续3年达不到本省份平均就业率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进行调整,而调整措施也只是“减少或限制招生”。在新《办法》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50%”,“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等情况,均面临“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将面临撤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并且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此外,专业目录从过去的每两年更新一次,变为“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