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程宸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北京市 100161)
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其上下水库、输水系统及地下厂房土建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及金属结构安装等,每一项工程的投资额都巨大。对于业主来说,为了控制投资,避免超概算,需要做到风险可控。而当前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的招标通常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在承包商投标报价过程中,由于同质性竞争严重,利润率低等原因,不平衡报价成为承包商实现创收的常用手段之一,它作为一种常见的投标技巧,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不平衡报价策略运用于竞标活动的现象近年来逐渐增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成和实施影响极大,国内业界对于不平衡报价能否运用于招投标活动,是否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健康运行发展以及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合同管理的影响等问题也一直在探究中。
自从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始实施后,我国工程造价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从GB 50500—2003到GB 50500—2013,以及水电工程领域采用的《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国计价和招投标方式渐渐与国际接轨,这也为承包人在投标活动中运用不平衡报价法提供了可能。对于不平衡报价法应用的合法性问题,各地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不平衡报价违反了《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它以追逐利润为目的,掩盖了项目实际成本,若招标人不能准确识别并加以防范,一旦不平衡报价中标后则必将导致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严重后果。还有学者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可以运用不平衡报价法,但要控制不平衡程度,因为业主仅能接受一定程度的不平衡报价。若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幅度过大,则业主应拒绝。客观上,承包商不平衡报价的运用加大了业主方的合同风险,不利于业主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极易造成业主的额外经济损失,给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带来负面的影响[1]。笔者认为,不平衡报价法作为一种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常用的投标报价策略,同样也适用于我国。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报价本来就是要给招标人审查的,作为有经验的评审专家,应当能够识别投标人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是信息对等的,也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目前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招投标活动中不得使用不平衡报价法,这就是确认不平衡报价合法性的基础条件。同时不平衡报价中标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施工合同一般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三种形式,不平衡报价一般适用于施工合同中的单价合同类型。抽水蓄能电站的主体工程一般也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GB 50500—2013清单规范中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所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实质上是单价合同形式[2]。因工程量清单招标常采用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加剧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使得投标人在投标时为提高中标的可能性,不得不竞相压低报价,这也为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提供了可能。
合同状态这一概念是由东南大学成虎教授提出,他认为合同价格的确定是针对合同状态(即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工程环境和实施方案而言[3]。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发生,造成工程环境、工程范围、承包商责任等变化,使原有的合同状态被打破,按照合同的约定重新确定合同价格。并从干扰事件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角度提出合同状态存在初始状态、可能状态和实际状态。后来有学者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角度,指出合同状态是任一时段所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合同基本条件等包含的各方面要素的总和,在此基础上对合同状态的分类做出进一步的细化研究,提出合同状态可以划分为初始状态、立项状态、现实状态及目标状态四种状态[4]。虽然众学者对合同状态的划分未达成一致,但各状态的界定不存在异议,均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状态随着工程实施的时间及风险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变化,与合同签订阶段的目标与内容相比都发生了偏离与调整。
合同状态发生变化的动力来源于依据合同条款制定并经合同双方认定的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而不平衡报价的实现需要在投标报价时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单价或施工方案的报价,以在结算时按调整后的高价结算,其实质是一种合同状态变化。
某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1200MW,总投资为55亿元,地下厂房及部分尾水系统工程施工标中标人由于在投标报价中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业主认为部分单价的报价不是很合理,于是在经双方合同谈判后在合同谈判纪要中写明:“双方同意,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基础上,对投标报价中的部分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调整后作为合同价。对施工通风、地下厂房前期通风、施工期排水、施工照明、永久设备库管理、专用工具器具(中频焊机、液压拉伸器)等项目费用从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及排水工程、建筑与装修工程费用进行适当调整。”现抽取调整的部分项目的投标报价与合同单价进行对比,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到,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及排水工程等项目的合同单价与投标报价相比都略有下浮,而施工通风、施工期排水、施工照明等项目单价都大幅提高。当然,投标报价与合同单价比较的波动幅度跟项目的工程量密切相关。投标人在保持投标总报价低价的情况下,运用不平衡报价来提高混凝土工程等项目的单价,因为预测这些项目是最容易发生工程量增加的项目。单价合同的结算是以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量为依据,当工程量增加了,那么在投标时将混凝土单价提高也就实现了创收,为了保持投标总价不变,于是将施工通风、施工期排水、施工照明等项目单价压低,因为这些前期项目按项计列属于总价项目,在工程量上不会有变化,不利于后期的创收。通过对混凝土、施工排水等项目运用不平衡报价来实现创收是投标人的最终目的。而此前,业主方及时发现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策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业主在双方的谈判中将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签订之时也就是合同状态的初始阶段重新调整到一个比较合理的状态,抑制了中标人通过工程量增加等变更途径实现由假想的预测状态到结算的最终状态。
表1 部分项目投标报价与合同单价对比表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出了由其自建混凝土拌和站供应5号施工支洞作业面所需混凝土的变更要求,除此之外,就混凝土工程和砌体工程而言,就发生了近10项变更。这也印证了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对混凝土工程量增加的预测是准确的。若是按照投标报价的单价水平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变更总价,与合同单价水平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的变更总价进行对比,至少增收300万元。
笔者在此标段变更索赔资料的梳理中还发现,承包商因岩石级别增加要求调整工程单价,并向监理提出了索赔申请。承包人根据招标资料分析,认为本工程岩石应定为Ⅹ级,实际施工中承包人通过对岩石取样进行容重、抗压强度等试验进行验证。从试验结果显示,岩石已达到Ⅻ级。由于岩石级别的提高,使得施工难度增加、施工成本增加,为了补偿石方工程、砂浆锚杆工程、灌浆工程价差,承包人提出了980万元的费用索赔。部分项目补偿单价如表2所示。
表2 部分项目合同单价与补偿单价对比表
由表2可见,岩石级别变化引起石方工程、锚杆支护工程和钻灌工程的施工成本大幅增加。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种地质条件都可能引发合同状态的改变,承包人以地勘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的缘由提出索赔,实质也是因不平衡报价导致的合同状态的变化。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将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了承包人,招标资料准确性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也有义务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进一步收集当地资料,保证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并且这种推断性的责任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通过仔细地踏勘现场,掌握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是有可能得知确切的岩石级别,若是招标资料描述的岩石级别较实际的偏低,现场踏勘与地质资料描述不符时的责任主体为发包人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能预测到可能发生索赔的情形,为了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利用岩石级别的高低进行不平衡报价,实现创收,打破原有的合同状态。
因此合同状态是动态的,合同签订是初始状态,随着工程的进行,实际状态在不断的改变,不平衡报价便是其改变的一个重要原因。依据实际的状态又可以去预测可能发生的状态,不管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希望将合同控制在自身希望的目标状态,实际状态与目标状态的靠近正是双方博弈与合作之所在。
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投标报价技巧,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为了转嫁风险,取得利润运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是一种很正常的自然现象。但在工程投资巨大,尤其是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这样的大型工程中,为了避免投资超额,招标人应通过编写科学严密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有效措施将不平衡报价规范在一个合理的幅度以规避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使合同的目标状态与初始状态不至于出现太大的偏离,同时也有利于业主方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
[1] 梁晓春.不平衡报价法应用合法性探析[J].工程管理学报,2013(4):31-35.
[2] 沈中友.基于招标人视角下不平衡报价应对策略研究[J].煤炭工程,2014(1):146-148.
[3] 成虎.工程承包合同状态研究[J].建筑经济,1995(2):39-41.
[4] 尹贻林,邱艳.承包商不平衡报价策略选择的多案例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1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