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学宾+王芳蕾+陈俊涛+张晓东
人们对土地空间的支配能力大大提高,空中架线搭桥、地下采矿布管,摩天大楼耸入云霄,地下交通四通八达,地上及地下空间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土地空间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现代人们生活的城市是由鳞次栉比的高楼构成。商业与人群流动,不同人群与阶层的混入使得城市空间内的价值观日益多元化,而法律关系复杂化。可惜纸面上的法律大都只有是非、黑白,显然已经无法丈量这个城市以及城市人的内心世界。
被挖塌的德胜门内大街
2015年1月,北京市德胜门内大街93号院业主私挖地下室,致路面突然坍塌,并导致相邻的4间民房也发生垮塌。据了解,该院业主李宝俊系徐州市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引发网络热议。随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北京德内大街塌陷事件涉事业主李宝俊、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某及卢某雇佣的施工队现场负责人李某轮提起公诉。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很多人开始另辟蹊径,开始开发、利用地下和空中空间。比如在楼顶自行加建,以及像徐州市原人大代表、海荧集团董事长李宝俊一样,向地下要空间,大肆挖掘、建造地下室,并直接造成北京德胜门内大街路面塌陷。
从道德上进行评价、从法律角度进行定性其实都没有过多的讨论空间,我们似乎更应该思考,地下空间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延伸,如何从物权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及规制问题。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战国时期的法家都认为确认权属,定纷止争是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在现代社会,要实现法治和善治,确认权属依然是第一要务。除此之外,由于权利自身在不断发展和演进,因此还要通过立法和司法明确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规范。
在罗马法时期,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所谓“上穷天寰、下及地心”,但由于当时生产力、科学技术水平的低下,土地所有权人对空间的实际利用水平不高,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也不多见。但随着技术水平提高和工程机械的普及,人们对土地空间的支配能力大大提高,空中架线搭桥、地下采矿布管,摩天大楼耸入云霄,地下交通四通八达,地上及地下空间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土地空间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而产生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更为多见。不动产产权从一个平面的、二维的权利,演化成为一个立体的、三维的权利,但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部分还停留在平面时代,与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脱节,无法提供一种确定的行为预期,无法有效指导和规范人们的生产生活。
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是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扩充城市容量、减少环境污染、缓解城市中心密度和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生态的有效途径,土地空间的利用问题在我国也开始引起重视。《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将宗地明确定义为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首次将空间纳入土地登记范畴,在法律上实现了土地权属界线的三维化,但上述规定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李宝俊的行为固然应当谴责和追责,但更应该看到明确和规范土地、房屋的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提高对城市立体空间规范化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紧迫性。
代购抗癌药的法与情
46岁的陆勇是一名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物的癌症患者,2004年9月起,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抗癌药物,并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并进行代购。2014年7月22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此后,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案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沅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因海外代购而被起诉的,陆勇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不过,陆勇是比较幸运的一个,沅江市检察院最终撤回了起诉,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此前,已有多人因海外代购而获罪,离职空姐李晓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
我国对走私行为向来打击严厉,但随着海外代购市场规模井喷式的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规模达到了829亿元,近7倍于2010年的市场规模),海关总署于2014年8月1日出台了“56号文”,依照该文件,海外代购行为可能合法化,他们只需注册一个跨境电商公司,将交易数据纳入“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填写货物清单进行申报,并缴纳进口货物税,即不算走私,还可享受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的高效率。
不过,陆勇们无法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他们代购的物品和其他人不一样——药品。沅江市检察院放陆勇一马,客观上确实包含了执法者对于在高药价下苦苦支撑、寻求自救的病患们的同情。不过铁法柔情,应该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超出法律之外的法外施恩,只能是不作为和渎职。海外代购药物,不仅受海关相关法律制约,还受药品管理法律制约,就算没构成销售假药犯罪,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就算不构成犯罪,也会构成行政违法。陆勇们继续代购抗癌药品的行为缺乏可持续性。
一件普通物品,价格涨了100倍,就成了奢侈品,完全可以不买;药价涨了100倍,它还是药,不买,就无法保障个人的生命与健康。只要国内国外药价巨大差异的存在,打击代购药品的行为,既解决不了情与法的悖论,也遏制不了药品海外代购市场的发展。所以真正的情,是将救命药的价格降下来,让普通人能够吃得起;真正的情,是将救命药纳入社保结报体系,让普通人不再需要舍弃身边的便利,冒着犯罪的危险,跑到万里之遥的海外去购买药品。
“一百块钱都不给我”的男同被歧视?
2015年10月底,“一百块钱都不给我”的视频迅速蹿红,成为人们互相打趣调笑的网络流行语。不料,视频主人公穆易被曝光系同性恋,遭遇“被出柜”,事件发生不久后,穆易所在的公司以“不遵守公司关于佩戴工牌和工服的纪律,并且被投诉服务态度不佳”为由将其辞退,但穆易却坚持认为是公司歧视同性恋,遂将所在公司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告上法庭。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同性恋,遂一审判决驳回穆易的诉讼请求,后穆易上诉。2015年11月,这起被称为“中国性倾向职场歧视第一案”的案件,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回头审视这个判决,有很多地方值得玩味。法院虽然驳回了穆易的诉讼请求,但驳回的理由是证据不足,回避了同性恋群体的平等就业权问题,在笔者看来是打了个擦边球。这个擦边球固然让穆易及同性恋群体鸣不平,甚至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和图景成为了一句空话,但我依然对这个判决持“同情之理解”。这是因为,司法的步子不能走太快,不能与社会脱离得太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司法。虽然我们强调司法独立性,但必须承认,司法扎根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没有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支持,司法一无是处。
反观我们所处的社会,虽然同性恋问题已经开始得到正视,一部分人已经开始理解和接受不同性倾向,但从整体而言,社会主流对同性恋问题依然是持排斥态度的;很多人权利意识高涨,却不愿意遵守正当程序,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公正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但司法机关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还很不足。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尽可能把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应法治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但不宜过分夸大司法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能动作用。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法院在对待有色人种争取平等权问题上,也采取了相对务实、谨慎甚至是保守的态度。18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臭名昭著的德雷德·斯科特案中,以法院缺乏“司法管辖权”为由判定德雷德·斯科特败诉,甚至认为德雷德﹒斯科特是有色人种,不属于“公民”,不享有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宣布路易斯安那州采取的种族隔离政策并未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确认了所谓“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一直到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布朗案中宣布“隔离但平等”原则违宪,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对美国社会有色人种的平等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应该成为司法正义的重要内容,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孜孜追求的崇高理想。但是,追求正义和实现理想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面对某些社会问题时,在社会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必要放慢脚步,以便不过分与社会脱节,不背负难于承受之重,因此损害司法机关自身公信力。
宠物狗机场“看风景”被击毙
2015年3月13日下午1点多,胡先生和朋友坐飞机从贵阳出发回长沙。然而在长沙黄花机场下飞机时,胡先生发现自家托运的蝴蝶犬从货仓中跑了出来,跑到了停机坪。半个小时后,胡先生被告知宠物狗被击毙了。对此,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笼子存在容易被打开的风险,也有可能是碰到东西或者因颠簸等导致笼子被打开,但该狗很难捕获,只能击毙。目前,乘客已与航空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最终获赔19000元。
本案看上去是一起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民事案件,只不过一般人很难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坐飞机还带个宠物犬一起飞,飞完了宠物犬还挣脱牢笼跑到停机坪看风景,最后宠物犬被击毙在机场。有这样坐飞机经历的,在2015年4亿多航空旅客中,胡先生是独一无二的。
不过本案真正特殊之处在于:胡先生获赔了19000元。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讲,胡先生托运宠物犬的行为表示其与航空公司订立了航空运输合同,航空公司为承运人,承运的货物为该宠物犬,合同以航空公司在飞机到达后将宠物犬“原样”交付给胡先生为合同履行完成。在此之前则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飞机降落后,胡先生的宠物犬从货仓中挣脱笼子跑到了停机坪并被击毙,则航空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问题来了,航空公司该赔多少?
我们来看同样发生在2015年的一个案件:6月14日,刘女士乘坐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航班从深圳飞往青岛,随机托运的一只价值11.5万元的斗牛犬在货仓内意外死亡。刘女士认为承运方应该对小狗的死亡负责,而南航则表示,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一切正常,只能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给予刘女士赔偿。一头斗牛犬最多也就30多公斤,按照航空公司的算法,最多也就能赔个3000多元。问题是,航空公司的算法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和斗牛犬不同,蝴蝶犬是小型犬,体重一般也就3到5公斤,照这个规定,胡先生最多也就能赔到500元钱。
所以,胡先生宠物犬被击毙一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大大突破了国内航空公司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的赔偿责任限额。当然,这样的突破本身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航空公司有显而易见且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过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一案件也许会成为起于青萍之末的一缕微风,动摇现在看来低得有点可笑的航空运输赔偿标准。在此之前,很多人呼吁我们的航空运输赔偿标准和《蒙特利尔公约》接轨。该公约的第22条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SDR)为限。碰巧的是,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刚刚正式决定人民币将于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或许,这也是一个信号。
手法太业余的盗墓粉丝团
2015年11月8日,安徽警方披露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盗墓案件。此前9月16日,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警方抓捕了10名盗墓团伙成员,他们中有的是地道的农民,有的是经商人员,大多家境殷实,却有一个共同点——都很迷恋《盗墓笔记》、《鬼吹灯》等网络小说。同为盗墓粉丝的他们通过网上交流,很快走到一起,并且垂涎起了古墓中的文物。但由于手法太业余,他们在盗掘舒城西烽寺古墓葬时,用洛阳铲等手工工具无法掘开黄土,于是又想到炸墓的办法,不料还未得手就被警方拿下。
犯罪模仿,似乎也是一个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即先有犯罪的动机,还是先有模仿的对象?模仿文艺作品,特别是文学、影视作品中的犯罪描写实施犯罪的,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可以举出大量的例子,本案似乎也是一个明证。每次出现这样的案件,人们都会指责文艺作品所再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青少年的模仿犯罪,人们往往把责任推给被模仿的文艺作品,当然也有模仿生活中真实案件的模仿犯罪,人们也常常习惯性地将责任归结为媒体的宣传。
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G.Tarde)在其作品《模仿律》中提出了:模仿是基本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进步的根源,对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模仿是先天的,是我们生物特征的一部分,人们通过模仿而使行为一致。而对于犯罪模仿,他认为反社会人格的人,通过模仿电影中的“成功罪犯”来让自己获得“成功”。犯罪学家杰弗里·罗斯(Jeffrey Ian Ross)认为:“当下发生的事情具有暗示的力量。对于有某种挫折感或者是想要算什么账的人来说,当他们听说别的地方发生了什么事,这会让他们变得大胆。”显然,他们也认为,犯罪模仿者,模仿只是表象,犯罪的根本原因还在于自身反社会的属性。本案中的那些业余盗墓者,并不是因为看了《盗墓笔记》、《鬼吹灯》才去盗墓,本质上是基于对地下文物,对不义之财的追求。
如果说有不同的看法,我觉得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心智未全,容易受外界的诱惑和影响,很容易模仿文艺作品中的某些情节或人物。所以实施电影分级,让未成年人不要过早地接触如此直观的犯罪情节,也许能够避免一些因为无知而造成的犯罪模仿。
宜宾富豪杀人案:法律不强人所难
2015年11月,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被绑架后,遭到勒索亿元赎金,并在绑架过程中被绑匪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女性。目前这起绑架案已被破获,但章英启受到胁迫而杀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却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一篇文章中虚构了法理学上最广为人知的案件之一,洞穴奇案。基本案情是虚构的纽卡斯国5名探险者在深入一处洞穴探险时,突发山崩被困。这5人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一名叫维特莫尔的探险者提议通过掷骰子的方法选出一个人,之后杀害并吃掉被选中者的尸体来保全其他4位。不料掷骰子选中的牺牲品是维特莫尔本人。32天后,当救援人员进入洞穴,发现维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害并吃掉了,其余4名同伴因此活了下来。
围绕这个奇葩案例,世界各国不同流派的法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争论了几十年来,至今也没有争论出一个所以然,或许这个问题永远也不会有“正确答案”。一种看法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不可杀人”是古今中外的第一自然法戒律,是维系公共秩序最低限度的要求,对生命持一种理想化的、近乎宗教般虔诚的态度,在立法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者,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如正当防卫,否则一律认定有罪。另一种看法则相对务实,认为求生是人的本能,在特殊情况下,不可能期望人们必须去遵守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的“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实际上就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和精神。
现代社会的刑事处罚是建立在行为人有认识能力和意志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上的,意志自由尤其关键,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才是有意义的,如果缺乏意志自由,那么该行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就缺乏归责和处罚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认为是犯罪。但对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来说,什么才算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多时候难于证明和判定的问题。
在宜宾章英启杀人案中,章英启杀人是否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别。这起案件属于极端个案,在一定意义上只具有标本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更加紧迫的是,如何在保证法制统一和严格执法,在确保国家有效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对公民意志自由的尊重,放宽对“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等自然状态下人们本能行为过于苛刻和求全责备的处理方式,更好地体现“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和精神,为公民的自由预留更加广阔的空间,是一个值得认真面对的课题。
上传视频炫车被吊销驾照
2015年7月初,有网友向上海市松江区交警举报称,在某知名视频网站上有一个为“某某小峰”的网友,经常发布炫耀车技的视频。视频中,该男子经常驾车快速通过应急车道以及连续变道,或在高架路段超速。警方上网核查后,找到了驾车男子朱某,并对其做出了扣12分并吊销驾照的严厉处罚。松江区交警表示,朱某还存在违法占用高速应急车道和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所以给出上述处罚决定。
《速度与激情》已经播出了第七部,第八部也在筹备拍摄。马达的轰鸣、超时速下的灵活与惊险,无一不让人血脉贲张,在刺激荷尔蒙的同时,也容易引来小孩乃至年轻人的模仿与向往。
年轻人追求刺激选择在公共道路炫耀车技,从高速行驶,随意穿插变道,乃至漂移等危险驾驶行为,成为一种潮流乃至时尚的标签。速度成为一种能力的象征而受到追捧。2006年,二环十三郎就在驾车族中广为流传,成为神话,其名字的由来就是可以在正常车流量的情况下13分钟内跑完北京二环路。他们飙车的时间一般定在晚上九十点,不是交通高峰期,车流量一般。其行为与法律背道而驰,追求自我的刺激却丝毫不关心他人的行车安全,如此行径却受到崇拜,被争相效仿,不得不说是教育的失败,法律的失败。
二环十三郎2006年因为非法飙车被判处行政拘留7日。法律却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与教育作用。2010年又有“二环十三郎”复出的帖子,引来网友争相传播。非法改装车辆,炫车技的行为依然流传。
有关调查表明,驾驶年龄在“6-10年、10-15年和1年以下”的驾驶人是危险驾驶行为高发人群,一方面是足够长的驾龄导致自我膨胀与自信,另一方面则是年轻经验不足而无所畏惧。
在公共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危害不可控制。随意穿插变道对周围车辆的影响也是毁灭性的,不仅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也会因为避让或者害怕而出现严重交通事故。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与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年轻人中获得驾照的比例越来越高。据2012年的一份调查,在20岁以下的年轻人中,近50%的人计划在高中毕业后就去考驾照。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取得驾照,拥有车辆,但是思想上的不成熟就使得这些人容易被误导,容易在追求刺激的过程迷失自我。
危险驾驶因为受到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我国也效仿其他西方国家从立法的层面予以规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其中就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然后“危险驾驶罪”相对于炫车技对社会造成危害而言,还是门槛过高。
有人因为炫车技从高架桥冲入河流丧生,也有人因为炫车技导致他人翻车甚至撞车事故,这是对自己不负责,对家人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为什么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去学习去赛车呢?炫车技、发视频,导致吊销驾照,不得不说,这个处罚太轻。如何加强法律的教育与惩戒作用,也值得专家们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