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娟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医院内一科 河北 保定 071400)
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是临床上消化内科的常见病。此病患者可出现上腹部疼痛、腹胀、食欲不振、恶心和呕吐等症状,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1]。过去,临床上常单独使用盐酸依托必利对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患者进行治疗,但效果一般[2]。相关的临床实践证实,联合使用复方阿嗪米特和盐酸依托必利对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患者进行治疗可取得很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证实此疗法的有效性,笔者对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我院收治的60例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本次研究的对象为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我院收治的60例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患者。这60例患者的病情均符合临床上规定的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的诊断标准并被确诊[3]。我们将这60例患者随机分为盐酸依托必利组和联合组,每组各有30例患者。在盐酸依托必利组30例患者中,有男性患者18例,女性患者12例。本组患者的年龄在18岁至59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5.44±5.61岁。在联合组30例患者中,有男性患者17例,女性患者13例。本组患者的年龄在16岁至60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6.18±4.77岁。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和病情等一般资料方面相比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1 为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使用盐酸依托必利片进行治疗。盐酸依托必利片(由Abbott Japan Co.,Ltd.,Katsuyama Plant生产,国药准字号为:H20130390号)的使用方法为:每天服3次(餐后30min服用),每次服1片,应连续用药25天。
1.2.2 为联合组患者在使用盐酸依托必利片(方法与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相同)的基础上加用复方阿嗪米特肠溶片进行治疗。复方阿嗪米特肠溶片(由扬州一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号为:H20000232号) 的使用方法为:每天服3次,每次服2片,应连续用药25天。
治疗结束后,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治疗的效果和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1)显效:经过治疗,患者的上腹部疼痛、腹胀和食欲不振等临床症状和体征完全消失或明显好转。(2)有效:经过治疗,患者的上腹部疼痛、腹胀和食欲不振等临床症状和体征有所好转。(3)无效:经过治疗,患者的上腹部疼痛、腹胀和食欲不振等临床症状和体征未好转,甚至在加重。总有效率=(显效例数+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我们使用SPSS18.0软件包对本次实验的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 s )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采用x²检验,用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治疗结束后,在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中,治疗效果为显效者有11例,为有效者有10例,为无效者有9例,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为70.00%(21/30)。在联合组患者中,治疗效果为显效者有15例,为有效者有13例,为无效者有2例,联合组患者治疗的总有效率为93.33%(28/30)。联合组患者进行治疗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二者相比差异具有显著性(P<0.05)。详细结果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的比较 [n(%)]
治疗结束后,联合组患者中有1例患者发生了头晕,有1例患者发生了腹泻,联合组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6.67%(2/30)。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中有1例患者发生了头晕,有1例患者发生了恶心,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6.67%(2/30)。两组患者治疗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相比差异不具有显著性(P>0.05)。
本次研究的结果显示,联合使用复方阿嗪米特和盐酸依托必利进行治疗的联合组患者其治疗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单独使用盐酸依托必利进行治疗的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治疗后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与盐酸依托必利组患者相比差异不显著。这与梅娟等人的研究结果相似[5]。
综上所述,联合使用复方阿嗪米特和盐酸依托必利治疗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的临床效果确切,而且不会增加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此联合用药方法可作为临床上治疗慢性胰腺炎所致消化不良的优选方法。
[1] 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胰腺外科学组.慢性胰腺炎诊治指南[J].中国实用外科杂志,2015,35(03):277-282.
[2] 王爱华,彭勇等.综合护理干预对慢性胰腺炎患者生存质量的影响[J].西部医学,2015,27(07):1098-1100.
[3] 陈志敏.复方阿嗪米特联合盐酸依托必利治疗慢性胰腺炎消化不良的临床疗效[J].中国中西医结合消化杂志,2015,23(02):120-122.
[4] 杨静,饶慧燕等.复方阿嗪米特联合盐酸伊托必利治疗慢性胰腺炎消化不良的疗效观察[J].医学综述,2014,20(04):725-726.
[5] 梅娟.复方阿嗪米特联合促动力药盐酸依托必利治疗慢性胰腺炎消化不良疗效观察[J].社区医学杂志,2015,13(0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