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树峰
(中国共产党岑溪市委党校,广西 岑溪 5432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提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在此时代背景下,弘扬法治精神,倡树法治理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也逐步进入“新常态”。党员领导干部要如何运用法治思维,积极适应法治“新常态”呢?
在厘清“法治思维”这一概念时,首先要解答“法治”是什么?虽然,“目前,关于法治的学术话语、政治话语、宣传话语多半是在名词层面取得一致,而远非在概念层面的共识,许多关于法治的争论实际上是概念的理解和定义的不同造成的。”[1]根据当前学术界普遍的共识可以将法治概括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即法的统治,法治下,法律地位最高。从衡量法治的基本标准上来看,法治的本质是法律统治;法治的核心是制约公权;法治的要求是民主立法、政府守法、公正执法、权威宪法。
法国伟大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一切重大的法律,并不是铭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在于人们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是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正是基于这种对法治的基本认同中,形成了带有显著法治特色的思维方式。而思维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法治思维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人们的思维活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认为:“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2]
由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的法治观应该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结合基础上的综合法治观,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所以,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做出决策的思维方式。因此法治思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国家有法,家有家规”。法治思维的规则性就在于以法律为标准对人们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当领导干部在处理所遇问题时首先要运用法律的规范、原则、精神并恪守职业道德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否则就会在行政执法中出现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这样将会极大的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理性思维。作为一种逻辑理性思维,法治思维强调的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谨慎对待情感等外在因素,不为道德、情理、社会舆论等左右自己的判断;排斥任意性、避免人情化、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于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从而提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力制约思维。“有权不可任性”,法治的本身是对权力的约束。在法治思维中,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制约关系。法治,重在治吏。限制和监督权力,保障和维护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又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领导干部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厘清权责限度,在用权的每个环节、都自觉接受制约和监督,杜绝为所欲为和胆大妄为,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所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首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法治中国,归根到底是法治领导干部。上行下效,否则上梁不正下梁歪。
其次,是因为有些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还没有牢固树立,“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仍在起作用。例如:在一些地方,“领导的权威”是不可侵犯的。某地,64岁农妇不满镇政府征地补偿,拒绝丈量土地。农妇的儿子说,镇委副书记说母亲是“母老虎”,母亲回骂了一句,当场被带走拘留。
再次,有些领导干部不重视对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基础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工作中不知法、不懂法,主观臆断,违法行政;有的领导干部草率行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个别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十八大之后,已有多名厅级以上干部先后被查处。所以综合这些现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解决工作的问题十分重要。那么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有哪些呢?
首先,培养法治思维必须牢固确立法治信仰、要敬法懂法、不断丰富法律知识。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唯有知之深,才能行之切,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会用法。学习法律法规,是党员干部开展工作要做的基本准备,也是很重要的政治素养。所以,法治思维作为一种规则性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法律原则的掌握上下功夫,提升法治思维的高度和广度。加强与本行业内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夯实法治思维的密度和硬度,才能促进知识向能力素质转化,才能更好地把法律知识转化为牢固的法治观念、科学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实际能力。
其次,培养法治思维要反对人治,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
亚里士多德所说:“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人治手段,因没有稳定性,会因领导人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亡政息是必然结果。人治会导致权力恶性膨胀,异化为社会公害,制造的麻烦要远大于成效,所以绝不可靠。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决定,动机和目标再好的人治,也会是遗祸社会的败笔。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所以,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要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掌握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应承担什么责任,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意识。提高把合法性作为优先选项,研判解决问题的方式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确保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越是问题复杂,越是情况紧急,越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
再次,培养法治思维要善学善用法治方法。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关键靠法治实践,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以法治的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只有强化法治实践,才能检验、巩固法治思维。当遇到问题时,领导干部要掌握以下的思维步骤:谨慎判断——发生了什么事情;合理判断——这种事情是公域还是私域;合法判断——法律对这种事情有无明确规定;规则判断——对这件事上,法律是如何进行权力义务规范的;价值判断——发生的事实、行为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能否对的上。只有这样才能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违背法律的规范。做到程序合法、合理、公正司法。
最后,培养法治思维,要主动接受法治监督。领导干部是一个“高风险职业”,可以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风险越大。主动接受法治监督既是对法制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领导干部要纠正那种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置身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唯有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打开窗户,将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才能不留阴影、不剩犄角旮旯。使自身真正做到“一肩挑明月,两袖拂清风”!
总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华民族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是加强修养与提升能力的过程;对一个民族而言,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与历史性任务!“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只有我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真正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虑必及法、行必循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家命运与个人前途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攻坚克难,持之以恒,才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1]刘杨:《法治的概念策略》[J].《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2]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C].载《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1页.
[3]梁迎修:《理解法治的中国之道》[J].《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4]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3月,第21卷第2期,第77页.
[5]王紫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培养和应用——十八大报告的法治解读》,[N]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