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

2016-01-14 12:27吴倩倩
学周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治文化民族团结

摘要:“文化认同”是人们思想深处的共

识,法治文化认同是人们对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精神文化、法律行为文化所达成的共识。党的十八提出“要以法治文化建设奠定法治国家的坚实根基”,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强化“依法治国”文化认同意识,法治文化认同对于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地区,由于法治宣传力度薄弱,法治文化认同度不高,为了巩固民族团结,提高法治建设的实效性,必须大力加强民族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增进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认同,促进民族和谐稳定,共同发展。

关键词: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认同 民族团结

Abstract: “Cultural identity” is in the depth of peoples consensus, peoples thought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dentity is about legal system culture, spirit of the law culture, legal behavior culture to reach a consensus.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put forward “the solid foundation of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rel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culture”,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ommunist Party offered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dentity is vital to promote the rule of construction in China. Especiall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ultural diversity in national regions, due to the rule of law publicity is weak,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dentity is not high. In order to strengthen national unity,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vigorously strengthen the economy, education and culture construction in national regions, create a good atmosphere of the rule of law,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regions cultural identity and keep them harmony, stability and common development.

Keywords: the culture of rule by law;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dentity; national unity

DOI:

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01.222

一、法治文化认同的概念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产物,它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是一种进步的文化形态。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本土的法治文化。但是,法治文化的建设需要上升到普遍“认同”的心理层面,需要从情感、价值、行为的逐步认同中,重点以法治精神文化凝聚民族共识。

(一)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下的产物,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1]目前,学术理论界一致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有自己的法治文化,具体展开就是以“依法治国”为原则而形成的文化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借鉴人类法治文化的优秀成果,而体现出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化、社会化、大众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活动。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制度性、历史传承性和创新性,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制度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共同决定的[3]。历史传承性表现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又汲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创新性也即与时俱进性,体现在法治文化思想和法治文化理念方面,是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提出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诉求;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推进法律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内涵

法治文化认同,是人们对于社会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人们对于法治文化所传达的正义观、良好的秩序观以及美德观的共识。法治的认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的文化认同。首先,它是一种主体间性的承认,每个主体之间的交往都是平等的,个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因为法律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调整人际关系的手段。由此可以看出,法治认同需要认同主体的普遍性,特别是统治者对法律的认同,这是法治认同的关键。其次,它是一种博采众长的文化积淀,表现出人们思想深处所达到的共识,其中涉及法律的“本土化”问题。比如在中国,一方面,我们借鉴英美等西方法系的“自由”思想,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自身传统“人治”思想的考量。只有真正的兼收并蓄,并结合自身的特色,才能达到普遍的法治文化认同。最后,它还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从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再到行为认同的过程,是维系社会稳定、保障社会运行的隐形良药。由于法治文化的核心与灵魂是精神文化,所以,法治文化认同的重点应该是在法治精神文化层面凝聚全社会的共识。

二、民族地区法治文化认同的现状和困境

民族地区受自然历史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治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在法治文化的制度层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另一方面在法治思想、精神层面的认同还是比较缺乏的,最重要的是基层政府的法治思想还不能有效付诸实践,这是目前制约民族地区法治文化认同的重要因素。

(一)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取得显著成效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团结。所以,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的法制化建设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基本建成了一个结构完整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自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开始,历次宪法都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民族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制度层面,我们以民族平等、民族自治为主要原则,对于民族问题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权力,扩大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力,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我国各民族团结进步与繁荣稳定。

(二)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比较缺乏

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个体由于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相对单调,法治观念十分淡薄,受传统民族法习惯影响深远,还不能够从理性的层面看待法治建设,从而认同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另外,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影响深远,法治基础薄弱,民族地区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依然很落后,法治实践的动力严重不足,民族地区广大各民族群众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既不能自发地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用法律的思维去审视社会问题。

民族地区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在不同主体之间有不同的表现,一般民众法治意识淡薄表现为:对于法律持怀疑的态度,对依法治理社会感到没有信心,忽视法律的作用。执法司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则表现为:在具体审理各种案件时,有意规避或主观曲解法律;缺乏信仰法律的意识,轻视法律,以人情来取代法律;个别执法司法人员甚至以法律作为护身符,利用法律,以法律谋取私利[4]。

(三)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认同还有待提高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文化的价值在于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且自觉践之于行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是要着力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不好,许多法律形同虚设的问题。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执法司法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够。第二,执法司法人员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深入基层广泛调研、关切人民大众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法治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偏远民族地区急于脱贫致富,由于对于国家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法治政策要求了解不够,造成决策失误,投资方向不准,甚至与国家发展政策相冲突,错失发展的良好时机,或者造成巨大投资浪费。由此可见,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在行为层面的认同还没有完全落实到实践中去,要在民族地区形成对中国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关键还是民众对执法、司法与守法行为的认同。

三、强化法治文化认同对促进民族团结的意义

法治文化认同使各民族人民逐步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内化为一种信仰,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对于个人、群体,乃至国家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从个体层面看,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的文化认同是人民思想深处的共识,它贯穿于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化、传播功能,以大量贴近民族地区群众的事例去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法治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追求。法治文化认同要求人们内心的认同和自觉遵从,强化法治文化认同有利于全社会成员自觉提高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为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以及法治社会提供基础的思想观念。

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信仰。强化法治文化认同能够有效促使民族地区人民大众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将公平、正义的观点内化为自己的思想,既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又具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观念。同时,对于民族地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文化认同还会进一步促使其确立正确法治的权力观,带头守法,带头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二)从群体层面看,有利于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

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以自治的方式促进民族问题的解决,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平等团结的精神。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各个领域都享有广泛的决定权。而且,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种法制文化与法治精神文化的宣扬,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习近平同志在新疆工作座谈会议上再一次提出“四个认同”,尤其是对于包含了丰富的法治文化的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于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增进民族地区的文化认同关系到祖国和谐统一的伟大目标。法治文化认同需从更深层次的结构出发,它将有助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经济繁荣。

(三)从国家层面看,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团结统一

民族自治不完全是权力的无限扩大,国家法律的普适性同样贯彻于民族地区。然而,我国民族地区特定环境的物质生产方式,造就了少数民族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行为偏好、选择方式等文化特质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律形成了部分冲突。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以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因子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团结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时,在民族地区普及先进的法治文化,可以有效地增强当地群众的自我发展意识,把握市场经济中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实现法治文化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只有合理地处理地方民族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寻找到其中的契合点,找到一以贯之的法治精神和制度文化根基,才能更好地推进公正司法,促进民族文化更好地融合,去粗取精,沉淀优秀的文化底蕴,奠定民族文化多样性和意识形态主导性的基础,进一步促进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的大融合与大团结。

四、促进民族地区法治文化认同的措施

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认同度不高,与经济发展滞后、教育事业不发达、法治宣传不到位等因素息息相关。鉴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环境的特殊性,应进一步为法治文化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人才保障,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落实法治宣传,促进民族发展,共同进步。

(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为促进民族地区法治文化认同奠定物质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特别是观念上层建筑的变化。所以,加快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建设,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障各民族同胞基本的物质生活,是培养法治意识、达到法治精神层面认同的根本之策。现阶段,面对当今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进一步深化的大趋势,民族地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发展农、林、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使当前发展水平较低的少数民族成为现代民族,从而实现各民族和谐共融地发展目标。经济发展了、物质丰富了,人民的文化生活必然会愈来愈丰富,人民才能感受到法治文化带来的诸多实际利益,最终达到对其制度和精神层面的认同。

(二)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为促进民族地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人才保障

列宁曾经说过,在文盲充斥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邓小平同志指出,为加强法制建设,我们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所以,加大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教育工作必须依靠有文化有素质的教育者、宣传者、法治工作者和法治实践者。

由于历史、社会等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盲比例很大,甚至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我们应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指导下,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科学制定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规划、政策和办学形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组织号召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大力投入农村义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努力培养大批民族地区亟需的高素质人才,为进一步深化民族地区法治文化认同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

(三)开展民族地区普法宣传,为促进民族地区法治文化认同营造良好氛围

交通和信息是我国开展普法宣传的重要途径。信息是法治思想传播的载体,它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递效率。我国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西部,有的地方交通还不发达,信息闭塞,人们无法接收最新的思想。政府应加强交通和信息通道的建设,建立完整的交通和信息化网络体系,为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信息条件支持,为法治建设在民族地区的开展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信息支撑,这样才能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另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民族地区工作的独特优势,深入基层群众,广泛调查研究,蹲点民族村寨、社区、各类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开展讲座、访谈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治理念与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宗教政策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为法治文化的认同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结语

中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法治文化认同”,新时期的法治文化认同是一个宏大的综合性问题,除了法制的心理认同以外,我们应更加重视精神层面和实践行为上的认同,特别是针对法治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大力宣传法治理念,传播法治思维和精神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践行法治思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巩固和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只有把法治文化内化为行为准则,用法治思维来践行法律,才能真正达到文化层面中的认同,服务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注释:

[1]刘斌主编.法治文化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N].人民法院报,2012-9-21(5).

[3]缪蒂生.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13(4):69.

[4]张琼华,李春光.论民族地区的法治意识建设[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01:251.

参考文献:

[1]刘斌主编.法治文化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雍海宾.民族法治研究:基本理论探索[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0.

[3]缪蒂生.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13(4).

[4]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和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

[5]赵世林,陈为智.文化认同与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6(6).

[6]黄相怀.以文化认同促进民族团结[N].学习时报,2012-02-06(3).

[7]巫洪才.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与推进思路[J].法制与社会,2013(21).

作者简介:

吴倩倩,女,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责编 张敬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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