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如果操纵市场者遭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那么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如此才能达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
在中国证监会于10月23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通报了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其中,涉嫌操纵特力A的个人与机构无疑受到异常关注。此次通报的12宗案例,累计罚没20亿元,其中特力A一案即达到13亿元。
毫无疑问,特力A是股灾发生后沪深两市的一只“明星股”。7月9日该股创出9.88元的低点,但从当天开始,该股即连续涨停,至8月13日其股价最高上摸51.99元,涨幅超过4倍多。显然,在其时的市场环境下,特力A的走势不仅脱离了整个市场,也脱离了其基本面。即使是特力A背靠国企改革的概念,其股价也不应有如此“辉煌”的表现。
根据监管部门的通报,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的股票价格。其中,吴某乐个人获利1.73亿元,深圳某基金公司获利1.47亿元。监管部门除了没收其违法收入外,也分别对违规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以往监管部门通报的操纵市场的案例中,能获得如此巨额非法收入者非常少见。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印花税、交易佣金等方面的因素,股票投资上演的其实是零和游戏。吴某乐与深圳某基金公司获得的三亿多元,其实都是从其他投资者的荷包里“抢”来的。而且,即使是进入10月份以来特力A股价连创新高,但8月中下旬的大幅下跌,显然有许多投资者付出了代价。
操纵特力A的股价,相关人员与公司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不过,如果仅仅只对违规违法者一罚了之,笔者以为值得商榷。至少,对于这些操纵市场的恶劣行为,监管部门并没有实施顶格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次监管部门对吴某乐与深圳某基金公司的处罚,采取的是处以三倍的罚款措施,相对于五倍的顶格处罚,明显存在“折中”的意味。实际上,在监管部门处罚违规案件中,顶格处罚的还非常罕见,这也说明严惩违规者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其实,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除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违规者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吴某乐与深圳某基金公司操纵市场获利高达三亿多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资本市场上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并非没有先例。如广东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参与中山公用股票内幕交易,获利1983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李启红获利与吴某乐等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既然李启红被判刑了,那么吴某乐等也应该被判刑。
另一方面,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操纵市场者获得的巨额利益,本质上都是其他投资者付出的代价,如果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也无形中造就了新的不公平。事实上,在以往的诸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案例中,违规者往往会遭到罚没收入的行政处罚,在国库增收的同时,实际上也有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一份“贡献”。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三公”的市场原则。
如果操纵市场者遭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那么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如此才能达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进一步讲,如果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都由违规方进行赔偿,那么投资者对于股市的信心无疑会大幅提升,中国资本市场也必将翻开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