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鹏 黄依柔 柯玲珍 张 茹 易怀印(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24300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互联网金融,并逐渐融入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生活方式,因其能随时消费支付、灵活便捷,而吸引亿万用户,但是它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在网络储蓄及第三方支付共同作用下不断发展的。互联网储蓄又称为网上银行,其是主要采用网络数字通信技术,以网络作为基础的交易平台和服务渠道,在线为公众提供办理结算、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可以理解为网上的银行柜台。
从理论上看,所有的储蓄产品,都是不同数据的组合,而这些数据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处理,余额宝便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的例证。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的优势便在于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灵活便捷。
其收益率的发展——
图1
由图1可见,余额宝收益率从一开始居高不下,到2013年6月30达到最高点6.2990.然后开始下降直到2013年7月27日开始,到2014年1月达到目前的次高点,而后持续下跌,再未返回6%的高利率时代。而这几次的波动也和资金利率大体保持一致。但去年的三季度末里,余额宝首度出现负增长,即用户人数仍在增加,但规模却减小,这可能是由于一些净值较大的用户将资金退出余额宝。而其实,余额宝已在2014年二季度出现规模增长放缓的态势。
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和规模的逐渐扩大,在活跃金融市场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与之产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也不可避免,因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应重视其各项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较差的模式,混业经营使分业监管存在很大困难。“三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各部门如何协调配合,是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如果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会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便拥有一定的技术漏洞,存在着技术风险。而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的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缺少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的机制,且在其中的的交易过程,具有高程度的虚拟化,真实性不易考证。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然而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存在很多漏洞,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及有可能损害到投资人的利益。
过去互联网金融最担心的规模风险是规模太小以至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而目前面临的规模风险则是规模太大,以至于“大到吃不饱”。便有可能面临没有足够的货币市场票据产品可供购买的问题,届时互联网金融的收益就有可能下降。由于互联网金融规模太大、涉及面太广,以至于轻微的技术故障和收益风险都可能会引发投资界的大地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招致监管层干预,这种“大到坏不起”的规模风险会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越来越大而越发明显。
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当发生“不可抗力”、“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当时净收益为负”、“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出现“技术故障”等7种情形时,基金公司有权暂停赎回业务或延迟赎回到账时间。不少用户在赎回高峰时就曾遭遇过,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速度过慢的情况,与许多互联网理财产品所宣传的“随时提取”的承诺并不完全符合。假如互联网金融为了应对节假日等赎回高峰而预留大量现金,又会降低其平常收益率,因此流动性风险也时刻存在。
在互联网金融中,理财产品余额宝推出之时,便有不少人质疑: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机构,有什么权力拿公众的钱去投资?后来其公司解释说余额宝只是一种货币基金,支付宝只是一个资金二传手,本身并不负责投资。那也就意味着如果余额宝发生亏损的话,支付宝本身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把钱拿去投资的是基金公司。可如今许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公司内部的专业人才储备和管理完善程度如何,对于用户来说并不了解。由于专业能力差劲或对风险预判不足,或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亏损等一系列的问题,仍无法产生一个有效的处理方案,因此内部管控风险也是广大消费者所需要面对的风险之一。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也需要不断的加强和完善,而针对不同主体,也应各自提出相应措施。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证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关系到国民安全,因此政府需要尽快改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的夸部门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审批制逐渐过渡到备案制,列出负面清单,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探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作保障。
构建有效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综合监管。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尽快对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上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视野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对于投资者而言,需不断提高自我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投资者自身的管理水平,认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不要轻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固定收益率和“零风险”的过度宣传。提高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和技能,投资需谨慎,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及交易方式。投资者也应在自身利益受到危害时,利用维权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1]王琴,王海权.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J].商业时代,2013(08).
[2]叶冰.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怎么做[J].银行家,2013(3).
[3]王石河.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挑战[J].金融天地,2012(5).
[4]王思宁.互联网金融第二版[J].金融资本,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