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建设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必由之路

2015-12-29 00:00:00闫学超宋连胜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5年3期

摘要:程序化建设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必由之路。程序化建设是扩大协商民主主体的关键环节,是拓宽协商民主领域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协商民主形式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协商主体;协商领域;协商形式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3-0056-04

党的十八大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现实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其中,程序化建设滞后就是一个重要方面。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应有效能,就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增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公开、合法、可操作的规则和程序,把这些规则和程序作为各个协商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使协商民主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拥有具体规则的保障。程序化建设的实质是按照法律和制度的硬性要求,规范协商民主程序,设立程序违反惩罚机制,保证协商民主的每个环节都能得到真实的实现。协商民主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程序实现,是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协商民主制度成熟的重要表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程序化建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程序化建设是扩大协商民主主体的关键环节

(一)保证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的真实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张公民通过不同形式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要把广泛的公民群体纳入协商之中,就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确保公民在各种形式的协商中真正发挥作用。协商民主主体来自于不同的社会群体,相互之间的差异较大,他们掌握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2]。由于缺乏程序化建设,公民的协商民主参与缺乏必要程序的指引和规范,很难做到有序参与;普通群众对协商民主的具体参与途径、参与程序、结果公示等事项不甚了解,甚至在某些方面一无所知。这使协商民主的效果大打折扣,降低了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在协商民主主体范围扩大之后,这一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如果不加强程序化建设,保证各主体所掌握信息的对称,那么多数公民就无法真正参与到协商中来,协商民主参与只能流于形式,协商民主主体的实际范围依然得不到真正的扩大,协商民主的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应针对不同的协商民主主体创设特色的参与程序,让各主体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协商民主参与的最新信息,明确协商民主参与的途径;把参与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主体有序参与协商,保证协商民主参与的真实性。

(二)吸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协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阶层发生分化,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壮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扩大协商民主参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参与。但是在现阶段,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协商民主参与过程中表现出很大的不稳定性。这主要根源于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不足。首先,由于缺少程序化建设所确立的规范和程序的保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表达自身诉求时往往不会优先选择协商民主渠道,而是通过发挥其社会影响力直接干预政府决策。这容易滋生官员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造成政治参与的混乱无序。其次,由于没有以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硬性程序规范和组织的保障,加之构成复杂、素质差异较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协商民主参与的组织性不强。他们往往是以个体形式参与。其协商民主参与缺少组织,处于一种混乱、单独的状态,处于协商民主参与的低级阶段。当他们需要通过表达政治诉求以维护自身权益时,往往由于力量过于单薄而遭遇失败。再次,由于缺乏程序化建设,各种本能够真正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利益和要求的渠道往往流于形式,造成政治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无法把他们最迫切、最真实的想法传导到更高层的政治平台,更无法把他们的意见建议转化成政府决策。这导致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对协商民主的热情下降,转而寻找实现其利益的非正常渠道。因此,要加强程序化建设,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形成完备的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和程序,保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诉求得到表达和实现,从而吸引更多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到协商民主建设中来,以提高协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三)把参与主体从社会精英扩大到普通群众

当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社会精英[3]。但是,社会精英往往很难准确代表广大普通群众的利益。普通群众在参与协商民主时往往面临“无路可走”“有路不同”的尴尬局面。这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质背道而驰。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有助于扩大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打破原有的精英政治垄断,让更多的普通群众能参与到协商之中。在规范且硬性的程序中,普通群众能够更便捷地了解协商参与途径、协商内容、协商过程,能够更有力地监督协商结果。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普通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激发普通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吸引普通群众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中来。把参与主体从社会精英扩大到普通群众,有利于加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交流,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整合作用,实现不同社会阶层的共赢,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二、程序化建设是拓宽协商民主领域的重要途径

(一)协商民主在政治领域的发展需要程序化建设

由传统政治领域向非传统政治领域拓展是协商民主发展的趋势。一方面,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协商民主形式。要通过程序化建设对政治协商加以优化,使提案的形成、提交、讨论、实施都能够严格按照既定的规范程序进行,尽量降低政党团体或个人的主观意愿对协商效果的影响,降低协商民主的随意性,使之能更高效、更低成本地反映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统一的决策意向。另一方面,要推进协商民主在基层的拓展。要通过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中的积极因素。应参考传统政治领域协商民主的程序设置,建立具有各地区特色的程序体系,使基层协商民主拥有科学且必须遵守的程序体系,使基层协商民主与基层选举民主相互促进。

(二)协商民主在经济领域的扩展需要程序化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协商民主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逐步展现。近几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企业员工参与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都使协商民主在经济领域的扩展具备了更大的空间。企业委员会、劳资共议制、劳动恳谈制等丰富多样的协商形式不断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员工希望在企业建设及维权方面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总体来说,这些协商形式尚不正规。劳资双方通常是在问题出现时才会进行紧急协商。这种情况下的协商通常没有规范的程序和机制,不能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融洽沟通,甚至会因为双方情绪的不稳定而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这不仅不能有效维护合理利益,还会危害社会稳定。这反映出了经济领域的协商民主缺乏常态化的协商机制、规范化的协商程序。因此,在经济领域扩展协商民主要求加强程序化建设,形成长效有力的程序规范。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就经济主体所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及时疏导消极情绪,以更好维护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协商民主在社会领域的实践需要程序化建设

“协商民主发源于政治领域,但是协商内容也逐渐向社会领域延伸,社会协商已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4]社会协商可以依托对话、谈判等形式沟通情况,消除各方误会,引导让步妥协,实现社会公正。近年来,社会协商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听证会、民主恳谈会、领导接待日、社情民意直通车等协商形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协商民主在社会领域的实践水平,主要取决于协商形式的程序化、制度化水平。通过程序化、制度化建设,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能够更有序地组织人民群众与各级领导机关对话,促进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能够更有效地甄选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促进建立和完善科学决策机制;能够更真实地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呼声,促进建立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三、程序化建设是完善协商民主形式的重要保证

(一)推动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

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重要渠道。在现阶段,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还不完善,存在缺乏法律保障、程序保障等问题。协商民主强调参加协商的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有权参与政策制定。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人民政协中各个主体的实际地位存在不平衡状况,对协商民主程序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此外,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存在重实体层面、轻程序层面的倾向,往往不太重视运作过程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要让人民政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平台,就要加强程序化建设,切实做到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后”。坚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协商,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先协商后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出台的重大政策和规定先协商后通过,完善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程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规定监督和调研的各步程序,努力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5]。

(二)推动完善党内协商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党内协商民主仍然存在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问题。“现阶段,党内协商民主的随意性较大,协商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规范。”[3]266在实践中,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党组织负责人不是按照程序进行协商,而是根据个人爱好和主观判断来确定是否协商、在多大范围协商、协商结果如何处置。解决好这一问题,要充分利用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党委合议制等制度资源,把这些制度程序化、法制化,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党内协商民主制度。要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内协商民主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适用程序、参与主体等,增强党内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三)推动完善网络协商民主制度

随着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的不断提高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协商民主逐步兴起。网络协商民主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平等、协商内容广泛开放、参与过程即时高效等特征。网络协商民主在为公民参与协商创造便利条件的同时,也面临政府与网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网民发布信息的不真实及极端化趋向、排挤不能掌握信息技术的弱势群体等有待解决的问题[3]276。首先,要进一步加大互联网硬件设施建设,通过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解决弱势群体网络参与的不平等问题。其次,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把网络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及时惩戒散布谣言、网络攻击等非法行为,为公民参与网络协商民主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再次,政府应在网络协商民主中表现得更加积极,尽快建立信息收集、发布、反馈程序机制,把网络协商民主引入政府决策机制之内。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

[2] 张梦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发展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2:4.

[3] 陶富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论[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52.

[4] 李仁彬.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探析[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341.

[5] 林萍,王平.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典型形式[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9):40-42.

责任编辑:林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