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 侯艳丽 孙艳
编辑同志:
老张头的儿子不幸病逝,儿媳妇带子改嫁他乡,最近他的老伴又去世了,他成了不折不扣的孤独老人。村里考虑到他生活困难,给他申请了“五保”,并把他送进了乡敬老院 。对于村里给他的帮助,老张头很感激。可他进敬老院不久,村里就以他已享受“五保”,吃穿有了保障为由收回了他的承包地。承包地被收回了,土地租金就没有了,老张头唯一的收入来源断了。请问,像老张头这样享受“五保”的村民,其承包的土地就必须收回吗?
读者:双民
双民读者: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第一条、第二条中规定:“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属社会保障,是国家行为。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和土地承包没有关系。有的村干部认为,特困群众既然已经成了特困供养对象,有吃有穿有住了,就不应再拥有土地,为此强行取消特困供养对象的承包地,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不仅可以承包土地,还可以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提高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