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货款后私自充抵工资,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2015-12-28 22:35
农村百事通 2015年21期
关键词:将本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

编辑同志:

我就职的公司拖欠了我25000元工资,我多次催要,公司都以种种借口推托不付。近日,公司委托我到一家单位收取15万元的货款,我收到货款后,未经公司同意,先扣除了我的25000元工资,写了领取工资的收据,并将收据连同剩余的125000元现金交给了公司财务,随即不辞而别。公司获悉后,强令我返还25000元现金,否则,将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请问: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读者:肖伟茹

肖伟茹读者:

你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与之对应,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数额较大以上、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目的在于非法占有。结合本案,虽然你在占有货款过程中,利用了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也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而你涉及的金额达25000元,即已经具备前两项构成要件,但却与后两项不符:一方面,你的行为只是希望借此收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并不希望给公司造成损失,且从后果上看,你扣除的现金与公司所拖欠的工资相抵,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即没有侵占公司货款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你所占有的只是自己应得的工资金额,是在公司长期拖欠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维权行为,虽然存在行为不当、方法过激之处,但最终目的并非毫无理由、毫无根据地侵占公司的货款,即不属于非法占有。

江西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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