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解读《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27 05:02杨光
计算机与网络 2015年6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

■杨光

专业律师解读《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杨光

一、背景概述

3月11日,《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该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上述交易活动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天猫等)服务的行为,但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的经营活动除外。

此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3月13日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2014年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较2013年同比增长3.32%。

电商行业鱼目混杂,侵权现象频现,如何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急需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规范。

二、焦点条例

第八条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当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八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记录保存期限自经营者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三、分析师观点

为了更全面解读《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特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广大消费者与电商人士参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律师认为:

——《办法》更加契合电子商务企业和执法部门的监管需求

杭州市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更加契合电子商务企业和执法部门监管的急切而又具体的需求。

第一,有了这部政府规章,电商企业的监管管辖是确定的,监管风险是可控的。

第二,大量电商自发的经营举措得到了地方政府规章肯定的合法化背书。电商的保证金制度、信用评价服务,征信服务,都获得了合法性的认可。

第三,电商经营成果通过政府规章的解释成为了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标的。知名网店和知名应用得到地方政府规章的保护,对电子商务企业无疑是福音。

第四,电商对抗恶意竞争与围攻有了法律新武器。对于恶意退货、刷信誉、虚构交易这些电商平台企业头疼不已的老大难问题,《办法》都明令予以禁止。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

——作为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办法》亮点频现

第一,规范三类互联网经营者,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利用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网络交易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明确网络交易的行政主管部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禁止设立针对网络交易的审批事项。

第四,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政务信息数据系统,既向社会公众提供非涉密网络经营者信息,同时促进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

第五,鼓励成立网络交易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

第六,分章节对三类主体进行网络交易的细节问题进行规定。作为网络交易主体,要注意进行工商登记或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经过平台核实,并不得从事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网络差评、虚构网络交易、欺诈等行为,且明确要求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不少于2年;作为第三方平台,负有核实交易主体的身份,建立档案且信息保存不少于2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争议调解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办法》对买方、卖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均有约束

《暂行办法》可以说是“雨露均沾”,买方、卖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的关联方都进行了约束。就卖方,《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限制卖家干扰网络交易的评价机制。

就买方,《办法》规定,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对恶意差评师、水军等的有力回击。

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办法》赋予其调解功能,并进行限时处理,对网络交易发生的消费争议,第三方平台将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责任,避免了当下第三方平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态度。

此外,《办法》对工商登记、商标标识、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可以说,《办法》是对网店法律规范的实体化。不过,任何法律规范、部门规章,都是需要通过执法来实现,重在落实与实施。《办法》实施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交给市场来进行检验。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詹朝霞律师认为:

——《办法》从各方面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些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

《办法》对现有的网络交易进行了清晰定义,明确指出,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不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和服务,还包括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并对网络交易中“提供信息搜索、信用认证、支付结算、物流、宣传推广、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的经营单位纳入规制管理的范畴,加强了对该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重点规范了网络交易企业行为,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同时加重了网络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三十一条中“消费者也可以向组织团购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规定虽然明确了索赔对象,但由于《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实际操作中尤其是诉讼中将遭遇法律位阶较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尴尬。

有些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比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以“醒目方式”、“合理和显著的方式”等由于定义不清晰,执行中难免有疑惑。

《办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权利,虽然某种程度可以保障《办法》的实施,但处罚额度有待商榷,而且实操中应该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否则将为相关部门进行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认为:

——立法需与时俱进,《办法》解决了网络交易管辖难题

该办法的出台是杭州市在立法层面对网络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有效尝试,但立法永远都具有滞后性,特别是在网络交易模式层出不穷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立法要有所突破更需要静观其变,所以该办法也仅仅只是“暂行”办法,亦远未达到可以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较高效力层级。

但是,该办法解决了网络交易管辖难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经营主体资质要求,以及表达了对可信交易环境建立的期许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视,无疑会提升网络市场监督的法治化水平,营造更为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对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网络营销、中小企业应用为己任的第三方行业研究、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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