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分析及对策
福建省司法厅
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0.2%以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成分愈加复杂,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特别是2011至2013年全省累计重新犯罪率分别是0.12%、0.14%、0.16%,近期每月又都新增5至8起重新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成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福建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试图提出应对之策,以期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所裨益。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扩大试点的基础上,于2010年开始在全省全面试行,至2012年3月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全覆盖。目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5万多人,在矫3万余人,重新犯罪154人,重新犯罪率接近0.18%,创出历史新高。
通过下图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全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有以下特点:
(一)矫正类别为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是重新犯罪的重点群体。重新犯罪人员中,缓刑人员重新犯罪143人,占93%;假释人员重新犯罪8人,占5%;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犯罪3人,占2%。重新犯罪的缓刑人员占缓刑人员总数的比例,也远高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这与实践中缓刑人员最难监管的情况相一致。
(二)中青年重新犯罪问题最为突出。从统计上看,18岁以下重新犯罪11人,占7%;18岁至45岁重新犯罪125人,占81%;45岁至60岁重新犯罪18人,占12%;没有60岁以上重新犯罪人员。
(三)文化程度与重新犯罪成反比。重新犯罪人员中小学学历40人,占26%;初中学历97人,占63%;高中学历14人,占9%;高中以上学历3人,占2%。
(四)重新犯罪案件类别集中,原罪为暴力型或财产型的更易重新犯罪。原罪为暴力型的67人重新犯罪,占44%;原罪为财产型的54人重新犯罪,占35%;原罪为其他类型的仅33人重新犯罪,占21%。
(五)缺乏稳定生活保障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重新犯罪人员中仅2人被纳入低保范围,占1.3%;49人被纳入医保范围,占32%;85人无业可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占55%。
(六)新入矫人员重新犯罪风险高。119名社区
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分布情况
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是在入矫半年内重新犯罪,占77%。晋江黄某入矫1个月涉嫌强奸,泉港陈某入矫4个月再次盗窃,入矫半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期。
引起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社区服刑人员本身素质、心理等因素,也有家庭、社会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相互交织、互相影响、互为因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人内在原因
1.法治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事物的认知、判断时有偏颇。一些财产型社区服刑人员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常常幻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在正常收入不能满足其心理需求时,往往会通过不法手段铤而走险、聚敛钱财。一些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刑罚执行缺乏畏惧感,甚至怀有逃脱制裁的侥幸心理。重新犯罪人员中,有40人再犯罪与原犯罪是同一罪名,占26%,犯罪心理未能得到有效矫正。
2.文化水平低,缺乏就业谋生技能。社会快速发展变化,而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适应能力差。初高中以下的文化水平在社会上缺乏竞争力,又缺乏专业技能和谋生手段,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些人员大多只能靠体力从事脏、累、苦的简单劳动,收入不高,保障不够,生活在社会底层,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154名重新犯罪人员中,再犯罪为财产型的57人,占所有重新犯罪人数的37%,生存困难无疑是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社会原因
1.缺乏家庭关心关爱。由于犯罪对家庭及其成员造成伤害,社区服刑人员常常受到家人的怨恨、排斥,甚至歧视,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亲人的谅解。有的家庭拒不接纳、夫妻离异,社区服刑人员回到家里也是形单影只、自暴自弃。有的家庭本身就结构破碎、问题重重,第一次犯罪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得到家庭的关爱和管教。没有了家庭的亲情维系,社区服刑人员就不能培养起对家庭的责任感,自觉地约束自己不良行为,从而更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不良社会环境影响。社区服刑人员曾经犯罪被判处刑罚,这就贴上了罪犯标签,在社会上难免受到歧视和排斥,使其在人际交往、求职就业、社会活动等方面都受到种种限制,加剧了其与他人之间的隔阂、与社会之间的对抗,在心理上、行为上均难以顺利融入社会。许多社区服刑人员一旦面临社会歧视、家庭拒绝、朋友疏远、就业困难等多重压力,得不到社会支持和帮助,很容易又回到往日的不良群体之中去寻求慰藉,再次走上重新犯罪道路。
(三)社区矫正工作原因
1.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有效性不足。社区矫正定位为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却没有专门的立法、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执法手段,缺乏执法活动应有的权威性、强制力和震慑力。在工作中,监督管理活动如电话报到、走访、个别教育等均间隔一定时间进行,不可能进行全程不间断监管,一些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教育矫正活动手段比较单一,没有科学地制定矫正方案,心理矫正等手段没有广泛深入应用;奖励惩处活动落实较难,虽然有警告、治安处罚、收监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仍面临配合不够、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帮扶措施缺乏特殊的优惠政策,往往多为临时性、应急性个案处理,对解决实际生活问题效果欠佳。
2.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经过几年飞速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已全面覆盖,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5万多人,在矫近3万人,每年都新接收、解除近2万名社区服刑人员。但是充当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角色的司法助理员编制却未明显增加。截至目前,我省司法助理员编制仅2603名,平均每所2.4名。司法所除社区矫正工作外,还承担社会矛盾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综合治理、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职能,难以保障有专职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是专职执法人员,执法意识和能力不强,往往把社区矫正工作视同于司法行政其他工作或一般性社会管理工作,对刑罚执行性质存在认识不足、意识不强、执行不力问题,对刑罚执行手段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
从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有着个人、家庭社会和社区矫正工作三方面原因,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就必须对症下药,从这三方面入手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基于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考虑,进一步增强对策建议的指导性、针对性,下文侧重从社区矫正工作角度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以期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完善法律制度,密切部门协作。首先必须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虽然《刑法》、《刑诉法》通过修改,从法律上确定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地位,但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宽泛不够具体,缺少对社区矫正内容和程序上的详细规定,急需一部社区矫正专门法律来明确各个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和相互关系,明确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使之依法规范开展。实践中,由于没有专门立法,部门间分工不清、权责不明,协作配合不够顺畅。特别是委托调查评估不规范,重大立功减刑以及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难,追查逃犯、协助管控、收押犯人、治安处罚方面配合不到位,法律文书送达不齐全,信息系统不兼容等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再者,也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赋予其刑事执法权,允许采取一些具体强制措施,如传唤、强制禁闭、使用警用器械,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得到法律的保障,让社区服刑人员体会刑事处罚的法律严肃性。2014年初,江苏省人大通过《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执行内容、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相比之下,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制定的《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效力明显偏低,内容和程序规定也不够细致。建议采取全力推动全国社区矫正立法、尽力争取我省人大立法、联合多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三项举措,来分别解决长、中、短期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完善问题。
(二)建立机构队伍,提升执法水平。社区矫正工作属于刑罚执行活动范畴,因此就必须由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来负责执行。一是设立执法机构。2011年8月,四川省德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个社区矫正司法支队,随后哈尔滨、阜阳、蚌埠、宜宾、铜仁等地也相继推进执法支队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作出有益尝试。建议参照外省做法,积极探索在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专门执法队伍,以便更好开展执法活动,有效落实刑罚执行。加强与省编办沟通协调,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加挂社区矫正执法总队牌子,市、县(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加挂执法支队、执法大队牌子,并争取配备一定数量人民警察,具体承担接收、审批、追查、押解、应急处置等社区矫正执法任务,有力推动刑事执法规范化。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在尚未明确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警察身份、不能大幅增编司法助理员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大部分都要依赖司法协理员来完成,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不低于15:1的比例尽量配齐社区矫正司法协理员。通过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聘请司法协理员,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标准,建立以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司法协理员薪酬体系,并配套相应的工资晋级和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准入、管理、培养、评聘、晋职晋级等相关配套制度,逐步提高司法协理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保障,确保司法协理员安心工作,保持队伍稳定。三是提升执法水平。通过开设讲座、组织培训、专题会议、交流考察等形式,加强司法助理员、司法协理员和社会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非监禁刑罚执行职责。广泛开展“应知、应会、应做”岗位练兵,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调查评估、入矫宣告、集中教育、心理矫正、考核奖惩、事项审批等重要环节的工作技能,确保国家刑罚的正确有效实施。同时,探索制发全省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证、工作牌等标识,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统一制式服装,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矫正质量。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禁矫正相比,社会性、开放性更强但强制性较弱,目前其监管教育手段比较单一,许多工作停留在日常简单的定位抽查、见面交谈、思想汇报和说理教育上,社区服刑人员很难被触动、感化,教育改造成效不明显。建议要通过不断创新监管教育方式方法,因人施矫、因案制宜,来真正达到“矫其心、正其行”的目的。一是完善分级管理制度。《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对分类管理仅用三个条文简单阐述,将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入矫时间、风险等级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面对千差万别的社区服刑人员个案,尤其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类别人员管理方式、矫正特点各不相同,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的社区服刑人员科学归类、区分对待,采取不同的矫正管理措施,增强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广泛开展心理矫正。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自身思想问题,就必须广泛深入开展心理矫正活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咨询和治疗。对长期在监狱服刑的假释人员,重点矫正其回归社会的适应心理;对从未服过刑的缓刑人员,重点要使其确立服刑身份和意识;对屡教不改的涉赌、涉毒、偷盗等人员,重点帮助其消除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对生活重大变故可能或已经产生心理问题的,及时加以引导疏通,预防一时想不通,钻牛角尖。三是强化入矫教育环节。入矫教育是社区服刑人员分阶段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环,入矫教育的成效直接影响整个教育矫正活动效果。对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要实行1~2个月的强化入矫教育,入矫教育期间按照严管标准执行,增加电话联系和书面汇报次数,提高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公益劳动强度,严格计分考评要求,从严审批外出请销假,真正达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的目的。四是进一步提升执行力。154名重新犯罪人员中,仅有3人次在社区矫正期间曾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9人次被提请收监执行且未果,这其中有矫正管理的问题,未能严密监控、及时发现打击重新犯罪苗头,更有惩处执行难的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惩处,常常程序繁琐、取证困难、效率不高、无法兑现。应根据实践需要,对原有的计分考核、奖惩办法等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起行政奖惩与司法奖惩相衔接的考核奖惩体系。加大考核奖惩落实力度,该警告的及时警告、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收监的坚决收监,有效兑现奖惩措施,进一步增强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营造社会氛围,促使顺利融入。社区服刑人员要真正融入社会,离不开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接纳。一是提高社会认同度。当前,全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较低,歧视社区服刑人员现象还比较普遍,成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要通过宣传发动,改变传统的“重刑观念”和“报应刑”思想,消除人们对社区矫正的各种疑虑,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社区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使社会充分理解社区矫正是行之有效的行刑方式,促进他们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社会化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特征,要积极发挥社区组织、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托社区组织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工作等动态,对家庭关系恶劣或管教缺失、出现重大变故、容易引起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家庭,及时反馈情况、介入帮扶。坚持专群结合,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工青妇、老龄委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发动专家学者、退休政法干警、教师、机关干部以及律师、心理医生、高校师生等社会各界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三是给予社会政策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是社会的特殊群体,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谋生无着、就业无门,极易通过非正当渠道来谋取生活来源,一味地加强监管教育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在社会帮扶上作出突破。《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适应性帮扶工作也仅作了原则性要求,并无实际可操作性,福建省目前还没有一项专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政策,很有必要在这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的职责义务,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临时性救助、社会医疗保险等,出台政策对生活无着落、家庭重大变故的给予临时性救助,对患精神病、艾滋病的给予专门救治,破解社区服刑人员救治救助难题。
总之,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不仅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力度,帮助其自身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矫正,更需要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全社会的逐步理解和包容。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应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入手,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确保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实施,才能有效遏制重新犯罪率增长趋势,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