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报中的“一案两报”制度

2015-12-26 05:41刘恋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35期
关键词:专利权实用新型行使

文|刘恋

专利申报中的“一案两报”制度

文|刘恋

得知其重要程度和可能被淘汰的具体时间。因此,该部分技术在申请之前往往不能确定其需要被保护的年限。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案两报”的申请方式,待经过市场竞争决定该技术的“生命力”后,再行作出有针对性的选择。这样,一旦发明发明创造本身的“生命力”不强,可以放弃“一案两报”中的发明专利申请,而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给企业带来的高额成本支出,以节省人力和物力。

对市场的影响:即使申请人并不急于实施该技术方案,且对其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十足的把握,并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存在的意义仍然是不能被忽视的。

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抢先占有市场份额对企业来说往往是十分有利且关键的。由于实用新型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一年左右即可获得授权,因此,在实用新型获得授权而发明仍未获得授权的期间(见上述图示A至B点),拥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很可能对产品的宣传、消费者对技术的认知及防止竞争对手仿冒等均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商业竞争的铺路石,为随后的市场开拓做前期准备。

适时的作出选择。涉及上述“情况一”和“情况二”,亦可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不请求实质审查以延缓发明可能授权的时间,而采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探路石”,在该实用新型先行获得授权后,通过发出警告函、起诉等方式来试探竞争对手的态度,甚至通过被对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来检验权利的稳定性,从而在确定该权利的重要程度后决定是否对发明请求实质审查或放弃。

快速的行使权利。即使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即请求实质审查,由于从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到发明获得授权的时间区间(见上述图示A至B点)仍可能较长(一般在1年半以上),在这段时间内,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存在,专利权人可以行使其权利,即就相应的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或提起诉讼。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发明授权起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的效力,对放弃该权利之前(见上述图示A至B点)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在这个时间区间内可以行使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要求他人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等。

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上述在发明专利申请未授权之前,基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侵权诉讼时,可能遭遇一种情况,即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诉讼阶段时,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且在授权的同时放弃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那么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即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样,上述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侵权诉讼请求便失去了诉讼基础,目前中国法院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待发生相应情况后,可能会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该问题。

在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采取尽可能拖延发明的授权时间,以争取在实用新型权利行使成功之前使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持有效的对策,或也可在发明授权之前撤回就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的侵权诉讼,以避免诉讼基础消失的尴尬。

综上所述,申请人欲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同时或先后提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时候,可考虑到申请人自身的需求,斟酌上述情况后考虑提出该两件专利申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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