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渊
“不管各个国家大学治理的起点如何,政治经济体制和文化有多大差异,不同国家大学治理都有一种朝着共同治理变化的趋势,现代大学共同治理不是主观选择的结果,而是大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作为大学的一种类型,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一样需要把利益相关者纳入到治理体制中来,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一、建立共同治理结构是高职院校发展的不二选择
1.是大学发展的历史选择
纵观世界大学治理的发展历史,治理结构是随着大学功能的改变而逐渐变化的。1088年欧洲诞生了世界上第一所现代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实行 “学生治校”的治理模式。13世纪后期,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分别以“教职员全体会议”“评议院”强化“教授治校”,但“教授治校”的治理模式真正充分发展是在德国。19世纪至20世纪,德国柏林大学采用强调教学和学习自由“讲座制”,充分展示“教授治校”模式及其优点,但这种结构削弱了传统院校的行政能力,在执行决策时无法及时应对环境危机。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美国教育委员会和美国大学董事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明确“教师和行政部门基于双方的权力和决策责任分工”,这是大学校务董事会成员、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大学各类成员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1990年4月,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联合声明》做了修改,声明美国大学已进入提倡各大学组成成员适当分担责任的阶段,“共同治理”进入新阶段。共同治理与以往的管理模式相比,更加注重协调而不是控制,主张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大学治理历经“学生治理”的起源阶段、“教授治校”的盛行模式,最终走向“共同治理”,这是大学内部逻辑对外部社会经济条件、时代环境的适应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2.是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呼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 明确提出要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对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在制度保障和机制创新上提出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要求职业院校设立理(董)事会,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提高职业院校的治理能力。所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时代的要求。
3.是高职院校发展的现实诉求
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是自中专学校升格而来,办学历史普遍较短。办学之初,人们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主体性改革上,制度和文化建设等保障性改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对大学自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大学治理的思想缺乏深刻认识,学校机构设置、职权分配、运行规则设计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内部治理引发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日益显现,严重阻碍学校的改革发展,深化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与学校治理
1.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组织的发展都依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投入,利益相关者对组织目标的理解、对自身利益要求存在差异,只有相互沟通、合作和制约,平衡利益和权力,建立共同治理的体制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完成既定目标,“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其对各利益相关者要求回应的质量”。因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应该是追求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治理必须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实施。
2.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
弗里曼曾这样解释: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是被这种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参考企业利益相关者划分规则,暂将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4个层次。
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家长)等。这个层面个人的提升与学校的发展息息相关,他们的努力又是学校壮大的基石。
重要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行业、校友等。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学校的工作受政府的投入及相关教育政策法规左右,而政府办学目的依靠学校的发展得以实现。企业与行业是学校的合作者,《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已明确指出高职院校要以企业行业及市场的需求设置专业、培养人才,而企业与行业的发展也少不了学校培养的人才和技术研究的成果支持;企业行业与学校的深度融合、双赢的合作将促进职业教育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友是母校发展的受益者,校友也愿意为母校的发展奉献精力和财富。
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科研经费、后勤服务和贷款的提供者等。这些校外组织与学校的合作,可实现双方的共赢,增强双方的发展能力。
边缘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当地社区和公众等。学校的发展可推动当地社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三、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建构
大学共同治理的实质就是大学各个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法权配置问题,它们之间的法权配置模式映射为大学的治理结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大学办学的根本制度,校长治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是大学发展历久弥新的经验,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该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成立由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学校事务。
1.办学理事会
办学理事会是学校党委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由党委委员、校长、副校长,学术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委员中的普通师生员工代表,政府、行业、企业领导代表,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专家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办学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讨论学校发展定位、发展策略以及学校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事项;审议学校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年度重要工作事项。
2.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由校长、副校长、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院(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或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一半。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评议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议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评审、评议学校校企合作、队伍建设、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院系二级管理、行政和后勤服务工作重要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审议、论证学校重大投入方案;调查研究,为改进校长负责的行政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3.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及其管理工作的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学、教育、科技人员为主,任期三年。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教学院(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候选人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所有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与技术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织。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专业建设、素质教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教学与教育团队建设规划,并对重要方案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学术工作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评定初级、中级职称,向外推荐高级职称参评人选;评定学校课题和学术成果奖项,评定和推荐申报奖励的学术成果;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指导院(部)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二级学院专业群建设的辅助决策机构,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在行业或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员组成,包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技术能手,以一线的教学人员、企业员工为主;来自政府、企业、行业和社区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评审报告;评审人才规格与教育目标;审议课程标准、课程体系; 评审专业团队建设规划和成效;评审专业建设计划和成效;评议教学改革效果;评审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计划和成效。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共同治理视角下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2015-GH-191)
(责编 周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