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明坤,阙海宝
(1.无锡太湖学院 高教研究所,江苏 无锡214100;2.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310058)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我国办学体制改革的产物,充分嫁接了公办高校与民营机制的双重优势,解决了高等教育发展中资金和质量两大难题。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18日,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83所,占全国2491所普通高等学校的11.36%,占全国718所民办高校的39.42%,占全国390所民办本科院校的72.56%,独立学院的学生占全国民办高校学生的50%以上。从中不难看出,独立学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根据这一精神,教育部从2006年开始调研起草促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的文件,历时两年多,几易其稿,最终于2008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明确提出“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自此,独立学院转设问题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
《办法》颁布实施7年多以来,独立学院转设现状到底如何?笔者通过5年多的跟踪调查,对辽宁、江苏、湖北、山西、重庆、云南等地20多所独立学院进行了实地考察,对部分独立学院董事长、院长进行了访谈。基于对全国已转设独立学院的实证调查①,本文拟对我国独立学院转设的历史背景、现实状况、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独立学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浪潮和高等教育扩招应运而生,其发展轨迹体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国家意志在其发展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高等教育入学率仅为2%-3%。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趋旺盛的教育需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这一新生事物采取尊重群众首创、允许摸索试错的默许态度。当独立学院规模快速扩张,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情况,影响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时,教育部于2003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做到“七个独立”。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和高考生源的减少,群众的教育需求逐渐从“有学上”变为“上好学”,面对独立学院快速发展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问题,教育部出台“26号令”,从此独立学院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从2006年教育部提出“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到“26号令”提出“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再到2009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转设为民办本科高校”等出路,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积极鼓励、支持独立学院转设。“以‘26号令’为核心的政策出台,对独立学院办学模式进行规范的同时,打开了独立学院转设的合法性闸门,为独立学院的不确定未来提供了一个发展方向。”[1]
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轨迹来看,采取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双轨驱动模式是发达国家发展高等教育的共同经验。OECD统计数据表明,教育最发达的美国和韩国,重视教育发展的转型国家智利,2009年其社会与私人教育投入分别占到GDP的2.1%、3.0%和2.6%,而我国非财政性多渠道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到2011年仅为1.12%。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强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设施建设,为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长期以来,我国民办高校是“次等教育”和“高学费”的代名词,与昔日历史上著名的私立南开大学、复旦大学不可同日而语,也与世界一流私立大学相去甚远。因此,探索一条发展壮大优质民办高等教育资源的新路径,成为我国教育改革进程中一项艰巨任务。《办法》将独立学院列入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本科院校,既符合中央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大政方针,又合乎我国优质民办本科高校短缺、急需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
建立独立学院是在世纪之交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滞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背景下,为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优、独、民”是独立学院的重要特征。根据组织生命周期理论,组织的发展具有明显的生命特征和固定的生命周期。独立学院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像一个生物有机体一样要经历生命的各个阶段。诞生初期,独立学院比较孱弱,必须在母体高校的羽翼呵护下成长,借助公办高校的品牌资源、教学优势、管理经验,获得发展。这一阶段独立学院紧紧依靠母体高校,有着很强的“依附性”。随着办学时间的推移,经过五至八年的发展,独立学院逐渐发展壮大,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经验不断积累,社会影响不断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这时独立学院拥有了独立教学、独立招生、独立财务、独立校园等,“独立性”逐渐增强。在经过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后,独立学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办学责任不清、产权归属不明、办学理念不合等,“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的矛盾逐渐增大。“学校各项工作在经历了成长、成熟之后,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组织发展可能出现停滞、波动甚至倒退,此时发展进入了高原期;此后,学校为了突破高原现状需要确立新的目标,或建立新的发展模式,或运用新的发展策略,以实现组织的再生,而非死亡。”[2]脱离母体,走向转设,正是独立学院增强活力、扩大办学自主权的一条新路径。当独立学院在国家政策鼓励和母体高校哺育下成长壮大时,就应该允许其独自飞翔。
2006年,辽宁省政府向教育部提交申请,将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学院转设为辽宁财贸学院,这是全国独立学院转设的开端。2008年9月,教育部发文同意黑龙江、辽宁、吉林三省4所独立学院转设,从此拉开了独立学院转设的序幕。东北地区独立学院的率先转设在全国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产生了广泛影响,一大批独立学院从全国各地争相涌到已转设学校学习取经,了解转设申报程序。2010年,在国家的政策引导和已转设学校的示范引领下,武汉大学东湖学院等15所独立学院申请转设,列入教育部高评委专家考察对象。2011年1月,教育部专家组进校开展考察,4月发文批准14所独立学院转设,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因资产过户事宜暂时未通过,后于2012年通过评估。2011年12月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专门对独立学院转设时间制定了优惠政策:“2014年以前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独立学院转设的审批工作”。从2011年开始每年都有不同数量的独立学院申请转设,截至2015年3月底,教育部先后受理了52所独立学院转设申请,批准设立了51所民办本科院校(有两所独立学院合并),占全国独立学院总数(含已转设独立学院)的15.9%,转设的比例偏小。 其中,2008年4所、2009年1所、2011年14所、2012年6所、2013年10所、2014年8所、2015年8所( 详见表1)。
目前独立学院分布在我国大陆行政区域内的23个省、4个直辖市和4个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除外)。根据对全国已转设独立学院省域分布格局梳理,发现省域布局上呈现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地区之间差异很大。东北独立学院转设最多,中部地区次之,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紧随其后,西部地区独立学院转设偏少。[3]具体而言,如表2所示,东北地区是我国独立学院转设的先行区:黑龙江省9所独立学院中已有8所转设,转设比例高达88.89%;辽宁省22所独立学院中有11所转设,比例为50%;吉林省11所独立学院中有5所转设,比例为45.45%。湖北省31所独立学院中有11所转设,是全国独立学院数和转设数最多的省份,转设比例达35.43%。四川、山东、河南、福建4省稳步推进,分别有4所、2所、3所、2所独立学院转设。 同时,重庆、上海、广东、河北、海南、江苏初见成效,各有1所独立学院转设。浙江省作为东部发达地区,拥有22所独立学院,但是没有一所转设。此外,还有16个省份设有独立学院( 湖南15所、江西13所、陕西12所、安徽11所、天津10所、福建9所、广西9所、贵州8所、山西8所、云南7所、北京5所、甘肃5所、新疆5所、宁夏2所、内蒙古2所、青海1所),均未取得突破,至今无一所独立学院转设。
表1 全国已转设独立学院设置进程一览表
表2 全国已转设独立学院区域分布表
1.生源情况良好。独立学院摘掉公办高校的帽子,各界对招生情况一直广为关注。从调查情况来看,有少量独立学院在转设当年因校名变更遭遇一定的招生波动,例如: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转设后文科计划仅完成一半;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转设当年在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踩线完成招生计划。其他学校整体平稳,招生分数甚至有所上升,例如湖北省2011年4所转设的独立学院有3所学校招生分数线提升或与往年持平。在招生层次上,部分独立学院转设后上升,生源质量提高,如湖北省汉口学院、武昌首义学院等4所学校从三本调整到二本招生。
2.办学规模扩大。根据统计(见表3),独立学院转设后在校生人数均有所增长。截至2015年3月,燕京理工学院等3所新转设民办本科高校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0人,占转设学校的5.88%;武昌工学院等7所学校在校生人数在15000-20000人之间,占13.73%;广州商学院等34所学校在校生人数在8000-15000人之间,这一比例最高,达66.67%;只有辽宁何氏医学院等7所学校在校生人数在8000人以下,集中于医学类、艺术类、语言类学校。从校园占地面积来看,大多数新转设独立学院在1000亩以上(见表4)。
表3 全国已转设独立学院在校生规模状况表
表4 全国已转设独立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一览表
3.内涵建设增强。独立学院转设后办学自主权更大,每年不必上交两千多万元管理费,办学经费可以更好地用于内涵建设。统计显示,51所已转设学校中有武汉工商学院等6所在科研建设上取得突破,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办学方向和发展定位上,转设后目标更加明确,有11所提出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的办学目标,占21.6%,如武昌工学院提出“建设以工为主、特色显著、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4.综合排名稳中有升。据统计,少数独立学院转设后排名下降,多数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独立学院脱离母体高校后短时间内社会知名度还未树立起来,但随着学校成为独立办学实体,其发展后劲日趋凸显,社会影响逐渐增强。例如,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独立学院综合实力排行榜中,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3年排名第36位,2014年转设当年排名第40位,2015年排名升至第27位。
独立学院转设比例偏小,主要是因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公办高校、社会力量投资方、独立学院等利益主体均站在不同的角度,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转设持有不同的态度。从母体公办高校来看,每年从举办独立学院中收取少则15%多则70%的学费收入,这对于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办学收入、提高教师福利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将独立学院剥离出去意味着产权转移和放弃既得利益,公办高校显然不愿意放弃巨额管理费收益。特别是许多“校中校”模式独立学院通过收取高于公办高校三四倍甚至四五倍的学费以改善母体学校的办学条件,独立学院实际上成为母体学校的“摇钱树”。“目前独立学院由母体学校全额投资收益全额回报,要把这块‘肥肉’强行割掉,没有谁会愿意。”[4]从投资方来看,我国约有68.8%的独立学院由房地产及各类企业投资举办,部分民营企业和投资个人不愿失去母体高校这块“金字招牌”,并不希望脱离公办高校。在访谈中,江苏某民营企业投资举办的独立学院董事长表示,他们愿意维持现状,与母体高校继续合作;陕西一独立学院院长则表示,西安民办本科高校林立,办学历史较长,如果盲目转设,可能竞争不过。从政府部门来看,有的主管部门出于规避改革风险、减轻教育财政投入压力的考虑,往往会干预政策执行,不希望独立学院转设;财税部门为避免减少财政收入,要求按政策文件征收税费,种种限制影响了独立学院转设的进程。利益博弈还有一个焦点,即独立学院“分手费”,母体高校与投资方对此存在巨大争议。湖北省独立学院转设向母体高校上缴的分手费平均为一亿元。
“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主导模式已从中央主导转变为地方主导,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5]地方政府及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重要的政策供给者,对于独立学院发展趋势和转设政策所持态度不尽相同。从实践来看,凡转设数量较多的省份均是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的,凡转设缓慢的区域省级政府均未出台扶持政策。东北地区严格遵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发展独立学院,整顿取缔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26号令”颁布后积极支持独立学院转设。如:辽宁省教育厅要求,力争2015年前完成所有独立学院的转设工作;吉林省2001年就下发文件规范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的行为,提出社会力量合作方主要负责教学、生活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建设,普通高校主要负责招生、教学及学生工作的管理,这与《办法》的要求不谋而合,“26号令”颁布后,该省提出“适时、稳步推进有关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出台《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只收取证照工本费,统一了财政、税务、建设、国土、教育等部门的意见,大大减轻了独立学院转设经济压力。反观其他转设进展缓慢的省份,则对转设有着不同的认识。例如,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高校与民营企业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曾对簿公堂的前车之鉴,对独立学院转设的第一步——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办学持怀疑态度,认为“企业的投资与向学生收取学费,实质上是相同的,因为企业的投资最终也将从学生的学费中进行偿还。如果独立学院是母体高校自办的,学校就会把从学生收来的学费部分地反馈给学生,学生就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教育资源。”[6]
独立学院的发展是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的过程,其办学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办学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种模式:一是公办高校独家举办模式,包括与校友会、校办企业、校基金会合作,如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二是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模式,如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由宁波市政府投资8.4亿元建设,占地1200多亩,属于全民事业单位性质;三是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合作举办模式,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是典型代表;四是公办高校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例如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由华南理工大学与三家企业合作举办,协议约定合作期内企业总体筹资投入资金6亿元;五是公办高校与个人合作模式,如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就是由台湾人士投资创办;六是公办高校收编民办高校模式,例如东北大学东软信息学院原有的基础是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根据举办主体的资产性质,上述前三种主要利用国有资产创办,可以称为“公办型”独立学院;后三种主要利用民营资本创办,属于“民办型”独立学院。调查发现,转设集中的省份独立学院多由民营企业投资创办,属于“民办型”独立学院。它们具有独立校园、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等,合作双方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各自的责权利,母体高校只需收取管理费,投资方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借用品牌的关系。转设较少的省份多数独立学院属于“公办型”独立学院,没有真正独立的社会投资方,大多由母体高校利用自身资源或通过银行贷款举办,是“国有民办”性质,长期以来在母体高校的荫庇下成长。一些公办高校“对于没有独立校园的独立学院,在校本部以绿篱隔离等方式相隔,形成单独的办学空间”[7]。显然,这类独立学院办学条件难以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遑论转设。
独立学院转设评审依据的是教育部2006年颁发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其中最大拦路虎即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2003年独立学院发展之初教育部曾规定其校园规划面积不少于300亩,大部分独立学院据此规划校园,这就造成许多独立学院转设不能达标。许多独立学院投资方、办学者表示质疑,认为生均面积与教学质量没有必然联系,呼吁适当降低用地标准。浙江省的独立学院反映:现在的占地面积虽然达不到500亩,但是并没有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生的生活;况且,若学校搬离杭州市区,对于吸引生源将产生不利的影响。[8]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许多著名高校的生均占地并不高,如:剑桥大学校园占地435亩,有学生16500人,生均17.5平方米;加拿大布鲁克大学校园占地400亩,有学生11000人,生均24.2平方米;香港理工大学校园占地140亩,有学生22000人,生均4.3平方米。[9]从我国国情来看,国家提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高校显然不应该攀比校园面积,而应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对于独立学院这一办学历史短暂的特殊群体,应该既有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体现差异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此,教育部可以对独立学院转设评审标准进行适当修订,根据不同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区域,适当调整设置标准,对医学类、艺术类和“小而精”独立学院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资产过户是独立学院转设的前提条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土地、房舍等资产过户要缴纳营业税、交易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总计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约9%的税费。独立学院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一般累积形成了少则数亿、多则几十亿的资产,这些房地产过户需缴纳上千万元的税费,无疑加重了独立学院的经济负担;同时资产过户后不能抵押和贷款,降低了资产的流动性,也影响了出资者的积极性。要解决这一难题,迫切需要通过人大立法或省级政府统筹协调出台相关规定,对独立学院资产过户中产生的费用给予税费减免。目前,黑龙江、重庆、上海、贵州等地已出台相关规定。同时,鉴于许多独立学院借用公办高校老校区、国有企业闲置资产或政府划拨用地办学,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过户涉及国有资产转移,难度较大,可以考虑采取独立学院与资产所有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确保办学不受影响。不少独立学院反映,公办高校可以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共享资源,为什么不能与独立学院共享资源?公办高校的校舍、土地、设施可以向外租赁,为什么不能租赁给独立学院?[10]另外,独立学院转设对师资队伍提出了较高要求,规定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专任教师的30%。当前独立学院教师福利保障与公办高校教师存在很大差距,退休后工资只有公办高校教师的三分之一,导致难以引进和留住高层次人才。对此,政府部门应通过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建立年金制度、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管理平台等措施,逐步提高独立学院教师待遇。
一是建立独立学院退出机制。独立学院转设意味着公办高校与社会投资方原始协议的解除,存在母体高校退出、投资方转让、合作方变更、投资方重组等多种退出形式,现实中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纠纷和矛盾,甚至出现企业在媒体上发布通告,敦请公办高校公开拒不提交独立学院转设申请理由的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独立学院在创办之初一般并未在协议中明确终止合作的具体条款,应该探索出台独立学院转设退出管理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资产状况及举办者所有权内的资产进行清算,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学校资产作出合理评估和界定,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校的资产组成清单及拟转让的资产情况。”[11]可以根据合作协议和无形资产价值,适当考虑母体高校在独立学院转设时获得补偿的诉求。“分手费问题涉及到评价机制问题,国有资产在独立学院这样一个合作过程当中所占的价值需要第三方更为科学的评估。”[12]二是完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当前民办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法人属性模糊不清、合理回报无法落实、法律地位不平等、政府扶持不到位、剩余资产处置不明确等瓶颈难题,严重制约了独立学院的发展。亟须修订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揽子教育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推进独立学院转设。三是试点探索营利性、非营利性独立学院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办学动机和实际情况,可以在国家正在探索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大框架下,对独立学院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扶持,为每一所独立学院发展创造适合的空间。
独立学院曾被视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试验田,肩负为教育改革探路的重要使命,这支重要的生力军转设后该怎样发展,如何适应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本科层次应用技术型人才的旺盛需求,是必须深思的重要课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学习借鉴欧洲应用技术大学的经验,打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办学模式,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应用技术大学,在高等教育结构调整中抢抓机遇,实现弯道超越,正是新转设独立学院转型发展的战略选择。新转设独立学院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办学伊始就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与国外应用技术大学具有相似的办学定位;转设的独立学院一般是由企业投资创办的,具有鲜明的行业企业背景,这一点与国外应用技术大学不谋而合。同时,独立学院转设后,办学机制更灵活、市场反应更灵敏,具有体制机制优势,这也为转型奠定了基础。目前,已有哈尔滨华德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等新转设学校加入了中国应用技术大学联盟。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制度,探索高校分类管理体系,实行分类设置、分类评价,在招生、拨款、项目等方面加大对独立学院转设后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的政策支持。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阎凤桥教授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①本研究所有数据源于教育部官方统计、独立学院网站信息、访谈调研,数据收集时间到2015年3月31日截止。
[1]于光辉.独立学院转设倾向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基于三个案例的调查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5(05):47-54.
[2]王薇.学校发展阶段评价解释模型的建立及应用——基于组织生命周期理论[J].教育科学研究,2012(3):38.
[3]阙明坤.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区域分布现象、归因及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15( 07):11.
[4]周游.独立学院产权设计的若干问题分析[J].教育研究,2012( 12):42.
[5]吴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政策主导模式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9(8):11.
[6]陈汉聪,陈学飞.规范与变通——国家独立学院政策在浙江省的实施案例研究[J].高校教育管理,2009(03):18.
[7]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独立学院发展有关问题的报告[Z].浙教计[2006]179,2006-11-28.
[8]陈学飞,王富伟,阎凤桥,陈汉聪,蓝汉林,贺武华.独立学院地方性发展实践的政策启示——基于浙江省独立学院的实地调查[J].复旦教育论坛,2011( 1):59.
[9]陈志胜.高校生均用地标准需适当调整[N].中国产经新闻报,2008-03-17.
[10]李延保,李小梅,屈琼斐.中国独立学院调查报告[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87.
[11]贺春兰.独立学院转设高昂“分手费”拦路[N].人民政协报,2014-02-26.
[12]董圣足,忻福良.民办高校重组与退出路径探讨[J].教育发展研究,2007( 1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