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毒品及剧毒品取缔法 该法律以“对于毒品及剧毒品应从保健卫生的观点来看进行必要的取缔”(法律第1条)为目的,于1950年制定的。在该法律中,对“毒品”(附表第 1)和“剧毒品”(附表第2)进行了定义,对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等进行了规定。另外,2001年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于销售或授予时的应用化学物质的MSDS出现义务提供(施行令40条之9)。
现在没有涉及该法律的橡胶助剂。
(4)关于掌握特定化学物质向环境的排出量及加强改善管理的法律(化学物质管理促进法、化管法,PRTR法)该法律的目的是“一边关照关于涉及环保化学物质管理的国际协调的动向,一边根据有关化学物质的科学知识及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等的处理状况,在企业和国民的理解下谋求有关掌握特定化学物质向环境排出量的措施等,同时谋求提供有关企业特定化学物质的性状和有关操纵信息的措施等,以便促进改善企业对化学物质的自行管理,防止环保事故于末然”(法律第 1条),2001条1月已经施行。
在该法律中,成为对象的化学物质如下。
(a)可能会损害人的健康或给动植物的繁殖或成长带来障碍的化学物质;
(b)由于自然作用引起化学变化而容易生成的化学物质符合(a)的化学物质;
(c)因臭氧层被破坏而太阳紫外线达到地表的量增加,可能会损害人的健康的化学物质。
为上述任意一种化学物质,且从其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状、生产、进口、使用或生成的状况等来看,被认为在相当广泛的地域环境中,应继续存在的是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预计会成为继续存在的是第2种指定化学物质(法律第2条)。现在,由政令指定的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有354种,第2种指定化学物质有81种。
主管大臣为了促进改善企业者自主管理化学物质,在环保上防患于末然,考虑有关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状的科学知识及关于使用操作等的技术动向,规定了指定化学物质等管理者应考虑的关于涉及指定化学物质等的管理指南(化学物质管理指南,法律第3条)。化学物质管理指南规定的事项如下。
(a)关于涉及指定化学物质等的生产、使用操作设备的改善及指定化学物质等管理方法的事项;
(b)关于指定化学物质等的生产过程中回收再利用及指定化学物质等的使用合理化的事项:
(c)关于加强指定化学物质等的管理方法和使用合理化,以及增进国民理解有关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排出情况的事项;
(d)关于有效利用有关指定化学物质等的性状及使用信息的事项。
使用指定化学物质等的企业者,必须认识第1种和第2种指定化学物质可能会损害人的健康等的问题,而且要注意化学物质管理指南,在对涉且指定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处理等进行管理的同时,要努力加深理解有关其管理的状况(法律第4 条)。
使用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等的企业者有义务掌握和申报排出量及向MSDS提供。第2种指定化学物质使用业者有义务向MSDS提供信息。含有1%以上(对于石棉、氧化乙烯和苯等12种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为 0.1%以上)的制品成为该法律的对象。使用第1种特定化学物质而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必须算出应用物质向大气、水域和土壤的排出量及废弃物中的含量(移动量),向日本都,道、府、县的知事申报。包括橡胶制品制造业和塑料制品制造业等23种企业由政令规定为对象企业。其中,常用从业人员在21人以上,而且对象物质年使用量为1t(对于特定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为 0.5t)以上的企业为管理对象。但是,对于使用量低于指定量的对象物质,不需要申报排出量和移动量。
申报的事项由经济产业大臣和环境大臣汇总,其结果通知日本都道府县的知事并公布。此外,被批准的使用企业以外的企业伴随企业活动预计有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的排出量或被排到环境中时,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的量可在有关行政机构协助下算出并加以公布。所有的人都可以请求公开这一结果。此外,关于汇总结果在以下网页中均可见到。
•http://www.meti.go.jp/policy/chemical-manag ement/law/(经济产业省)
•http://www.env.go.jp/chemi/patr/risk o.html(环境省)
•http://www.prtr.nite.go.jp/index.html (制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
•http://env.safetyeng.bsk.ynu.ac.jp/ecochemi/PRTR.html(生态化学研究会)
现将涉及本法律的代表性橡胶助剂列举如下。其中[ ]内是对应指定化学物质的名称,而( )内表示一般为 1%以上作为杂质含有的指定化合物质。
①特定第1种指定化学物质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镍[镍化合物]
•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镍[镍化合物]
②第1种指定化合物
•六亚甲基四胺
•正丁基和苯胺缩合物(苯胺)
•2-咪唑啉硫酮
•邻苯二酚硼酸之二邻甲苯胍[硼及其化合物]
•N-环已基-2-苯并噻唑次硝酰胺
•N-叔丁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
•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
•二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
•6-乙氧基-2,2,4-三甲基-1,2-二氢化喹啉(氨基苯乙醚)
•二苯胺与丙酮的反应产物(二苯胺)
•烷基化二苯胺(二苯胺)
•2,5-二叔戊基对苯二酚(对苯二酚)
•N-亚硝基二苯胺
•邻苯二甲酸酐
③第2种指定化学物质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碲[碲及其化合物]
(5)产品责任法(PL法)该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因产品缺陷产生涉及人身或财产受害时对于制造业者等损害赔偿贵任的规定,谋求保护被害者,而且提高国民生活的稳定性和有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法律第1条),从1995年7月7日起实施.在该法律中,产品的定义是“制造或加工的动产”(法律第 2条);缺陷的定义是“该产品的特性、其通常预见的使用形态、其制造业者提交该产品时对与该产品有关的其他事情的考虑,该产品通常应有的安全性方面的欠缺。”(法律第2条2);制造业者等的定义如下。
①以该产品为业进行生产加工或进口者;
②自身以该产品制造业者在该产品上做上其姓名、商号、商标等标记(以下简称姓名等标记)者或在试产品上做上被误认为其制造业者的姓名等标记者;
③从有关该产品制造、加工、进口或销售的形态等方面看,在该产品上做上被认为是其实际制造业者的姓名等标记者(法律第2条之3)。
在该法律中,制造业者等所负的责任是“其制造、加工、进口或标记上姓名等的产品,因其提交的产品的缺陷而损害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法律第3条)。
此外,该法律中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免除赔偿的责任。即:①当事制造业者等提交该产品时由于有关科学或技术的知识不能认识该产品存在哪种缺陷时;②当事制造业者等证明该产品用作其他产品的部件或原材料时,其缺陷都是由于根据该其他产品制造业者进行的有关设计指示产生的,且对该缺陷的产生设有过失时(法律第 4条)。
该法律中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缺少通常应有的安全性,单纯质量上不合格不适合这里所说的缺陷。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因设计或制造等不能完全消除的危险而带来的事故,是否在标志或使用说明书上适当地加上提示或警告,也是判断缺陷时应考虑的事项。另外,因常识不能预测的异常使用(误用)而产生事故的情况,有时也断定为没有缺陷。
根据制定的该法律、消赞者不需要证明制造者的过失,只要证明产品本身的缺陷就能要求由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
另一方面,企业面临 PL(产品责任)索赔时,不仅要负担很大的损害赔偿金,而假定即使否定了赔偿责任,也要付出用于处理纠纷等的很大费用。因此,必须提供产品设计时考虑了安全性和彻底进行质量管理的无缺陷制品,使用者不进行错误使用的,警示或对使用说明书进行补充等,以防发生PL事故于未然。
6.2.1.2 其他国家的法规
像日本的化审法或安卫法一样关于化学物质对人或环境的安全性法律许多国家有规定。下面对美国和欧洲有关这方面的法规进行简介。
(1)美国法规 作为极大涉及化学物质安全性的主要法律,有环境保护局(EPA)主管制定的有毒物质管理法(TSCA)、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主管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ct、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主管制定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FDCA)。可认为这些法律分别大致与日本的化审法,安卫法,药事法相对应。
①TSCA 该法律是 1977年制定的,其目的是防止有毒化学物质对人身健康或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记述了化学物质目录(TSCA目录)中没有收录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前申报(PMN)制度(第5条)或生产、进口量大,预料会暴露到很多人中或放出到环境中,可能会对人身健康或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化学物质需要实施试验的问题(第4条)。以及对产生不良影响化学物质的生产等加以限制等的问题(第6条)等。
②危险有害物质的危险告知标准 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评价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化学品的危险及有关那些危险的信息确实传递给雇用者和雇员。在《29 CFR Part 1910生产安全卫生标准Subpart Z有害且危险的物质第1900.1200条危险告知)中进行了记载。该标准由三方面构成,即:(a)评价化学物质对于制造或进口化学物质业者的危险有害性的义务;(b)提供危险有害物质时对容器的标记或源自MSDS等信息的传递;(c)拟定使用危险有害物质雇用者的危险告知程序文件等。
危险有害化学物质的目录如下:
•OSHA,29 CFR Part 1910.Subpat Z,毒性有害物质
•工作环境中化学物质和物理药剂的临界值,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商谈会(ACGIH)
此外,致癌性物质或潜在致癌性物质的目录如下:
•国家毒物学目录(NTP),致癌物年度报告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BC)专题论文
•OSHA,29 CFRPart 1910,Subpart 2,毒性和危害物质
关于橡胶药品(助剂),除很少部分外均载于TSCA目录中。
(2)欧洲法规
①EINECS 由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提出的《关于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法律,条令和有关行政规定近似的理事会指令67/578/EEC,1967年6月27日》,成为生产和向欧洲出口时必须遵守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指令。各国根据该指令配备了法律或规定等。该法律的目的如下:
(a)物质的申报;
(b)有关申报物质的信息交换;
(c)申报物质对人或环境潜在危险的评价;
(d)关于对人或环境存在危险的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记,使欧盟诸国的法律,法令及行政规定进行近似化处理。
在1981年9月18日的指定时间点上,被认为是欧共体市场已有的约10万种化学物质载于欧洲商业现有化学物质清单(EINECS),没有载于该清单的化合物在生产或进口时必须申报。已申报的化学物质载于欧洲申报化学物质清单(ELINCS),而新生产或进口的并不免除申报(但在同意之后,可以引用最初申报者实施的试验或调查结果)。在同指令的附录中详细地规定了危险物质的目录(附录1)。危险物质和制剂的危险标记及危险说明(附录Ⅱ)以及其分类和标记(附录Ⅳ)等。
关于橡胶药品,除了极小部分外都记载于EINECS或ELINCS。
②REACH 2001年2月,欧洲委员会将迄今以来的化学品政策重新进行大幅度的修订。发表了化学物质的危险评价和加强管理的方针。这是化学物质的注册、评价、认可系统(REACH)。欧洲的新化学品政策由如下注册、评价和认可三个手续构成,不分新化学物质和原有化学物质都被视为对象。
(a)不仅对于新化学物质,对于已供给市场的化学物质(原有化学物质)也有义务注册。注册时必须提出有害性数据或暴露数据等。每个企业都要进行注册,即使是同一物质不进行注册的企业也不能制造和进口。
(b)注册时当局对提出的数据进行评价。
(c)其后虽然认可,但对于担心为致癌物质的化学物质,每种用途必须得到上市认可,实际上有可能禁止上市。另外,不仅化学品,含有化学品的制品也作为规定的对象进行讨沦。
③ROHS 2006年7月以后,以电气、电子机器为对象,为了限制给地球环境或给人的健康带来害处的有害物质,制定了限制特定有害物质使用的规则(ROHS)。该指令有义务禁止向欧盟国家销售家电等新产品的生产厂家使用有害物质,该指令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有铅、水银、六价铬、镉、溴素类阻燃剂的PBB和PBDE六种。日本的电和电子机器及其部件生产厂家打算在2005年上半年以前就要完成这一目标。
对于橡胶助剂,这些物质虽然没有被检出或者只含极微量,但多数情况下也要向橡胶助剂生产厂家了解情况。
④TRGS55.德国危险物质委员会规定的危险物质技术规则(TRGS)中,以往规定了约60件。其中,成为亚硝胺问题基点的是TRGS552。目前正在对作业环境中的亚硝氨浓度进行规定,浓度在 0.1μg/m2以上时,对代用品进行研究,同时要制作被检出的所有亚硝氨目录表,必须定期测定浓度,对于橡胶工业将最大 2.5μg/m2的浓度规定为作业环境的上限。
此外,为了保护操作者,也有义务设置排气装置或使操作者穿戴防毒面具以及实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除上述之外,各国有相当于日本的化审法的籍化学物质申报制度。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可参考有关成书或杂志[1-2]。
6.2.1.3 日本和其他国家的标准
日本关于橡胶助剂卫生性的标准现在还不存在。关于一般的试验方法规定了以下标准。
(1)ISO标准
①ISO 11235(1999) 橡胶配合剂一次磺酰胺类促进剂的试验方法
②ISO 11236(2000) 橡胶配合剂一对苯二胺类防老剂的试验方法
(2)JIS标准
①JIS K6220—1(2001.橡胶配合剂—试验方法一第1部:一般
②JIS K6220—2(2001.橡胶配合剂—一般方法一第 2部:有机促进剂及有机硫化剂(JIS K6220—3:2001与ISO 11236 2000对应)
③JIS K6220—3(2001.橡胶配合剂—试验方法—第3部:防老剂(JIS K6220—3 2001与ISO 11236 2000对应)
6.2.2 橡胶制品安全性评价
6.2.2.1 修订经过
JIS T9010—1982作为“橡胶制品的卫生试验方法”只规定食品用橡胶制品为试验对象。对此,对于改题为“橡胶制品的生物学试验方法”的1999年的修订版(JIS T9010—1999),可适用于食品。医疗、家用等广泛用途橡胶制品的生物学安全性的评价。在此所说的“橡胶”包括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包括硅橡胶,聚氨酯橡胶等及这些橡胶的胶乳,以及包括热塑性弹性体在内橡胶含量在50%以上的与塑料的复合材料)。
在 JIST9010—1999中,对于收载于 JIS T9010—1982的试验项目,即镉和铅、2—硫醇基咪唑啉、冼提物(苯酚,甲醛、重金属,锌、砷、蒸发残余物、过锰酸钾消耗量、紫外线吸收光谱)被直接收载。除此之外,作为新的试验项目,对于日本国内外追查安全性而被收载的有:①N-亚硝基化合物;②水溶性蛋白质;③丙毒素;④环氧乙烷;⑤细胞毒性和过敏性物质。
在试验项目中,分为可适用于所有种类橡胶的项目和只可适用于部分种类橡胶的项目(就是说除了部分种类橡胶而外,即使适用也是无价值的项目)。此外,拟定某种试验是为了应用于特殊用途的橡胶制品。为此,在应用于其他用途的橡胶制品时,必须了解当初的目的和意图后再应用。
对于JIS T9010—1999,作为评价橡胶制品生物学安全性试验法已作为日本和其他国家的文献等被公布,采用和收载了学术上承认的生物学和分析化学的试验法。此外,JIS T90l0—1999中只规定了试验法,而没有规定标准值。标准值在有关的各种橡胶制品的标准中设定。
对于标准内容,在考虑日本国内外动向的同时必须定期进行重新修订。例如,对于试验法采用的氧仿、二氧甲烷等氧系溶剂,必须研究代用溶剂。此外,以全球范围确保化学制品的安全性为目标,日本国内标准JIS在向国际标准ISO靠拢。因此,必须在对ISO的动向和标准内容的变更充分掌握的情况下进行JIS修订。
在弄清橡胶制品损害健康的原因方面,如在JIS T9010—1999“细胞毒性及敏化性物质”中,生物学试验法很重要,而为了确认原因化学物质的化学试验法同样也很重要。因此,对于有关ISO/TC 45.WG1(化学试验法)中橡胶助剂化学试验法标准的JIS化也需要注意。
有关橡胶助剂的ISO和JIS如下:
•ISO 01407—1992/JIS K6222;橡胶—溶剂抽提物的定量分析(索氏抽提和回流抽提的抽提残余物称量)
•ISO 248—1991:生胶—挥发分定量分析(由烘箱、热炼机加热后重量减少分的定量分析)
•ISO/DIS 13741-1—1995:塑料、橡胶—聚合物的分散与天然、合成橡胶胶乳—毛细管柱GC的单体等残余有机成分的定量分析—第1部(热体试样直接注入法)
•ISO/DISl3741—2—1995:塑料:橡胶—聚合物的分散与天然、合成橡胶放乳—毛细管柱GC的残余单体等的有机成分的定量分析—第2部(液上气体分析法)
•ISO/TC 45N6305(NWP 1997/02):生胶—毛细管柱 GC的单体等残余单体等有机化合物的定量分析—第1部(自动热解吸法)
•ISO/TC 45N6305(NWPl997/02):生胶—毛细管柱 GC的残余单体等有机化合物的定量分析—第2部(液上气体分析法)
•ISO/TC 45N6305(NWP 1997/02);生胶—毛细管柱 GC的残余单体等有机化合物的定量分析—第3部(溶液直挂注入法)
•ISO 4645—1984:橡胶及橡胶制品—防老剂的鉴别(TLC法)
•ISO 11089—1997:原料合成橡胶—HPLC的防老剂的定量分析
•ISO/FDIS10398—1997:橡胶—硫化或未硫化物中促进剂的确认
•ISO 9924-1—1993/JIS J6226:橡胶—热重测定法的硫化橡胶和未硫化橡胶成分的定量分析—第1部(BR、EPR,EPDM、IIR、IR、SBR)
•ISO 9924-2—1990:橡胶—热重测定法的硫化橡胶和末硫化橡胶组成的定量分析—第 2部(NBR、卤化IIR、U、Si、T)
6.2.2.2 分论1—亚硝胺
橡胶制品制造时添加的特定促进剂由于分解产生的胺化合物进行亚硝基化而生成N-亚硝胺。在那些N-亚硝胺中存在具有致癌性的物质。对于该试验方法,通过热能测定(TED)-气相色谱法,可测定橡胶制品中存在的致癌性N-亚硝胺量及对人工唾液的洗提量。该试验方法可应用于食品器具及容器包装、婴儿玩具及医药品容器等。
作为该试验方法分析对象的N-亚硝胺有以下几种:①N-亚硝基二甲胺(NDMA);②N-亚硝基二乙胺(NDEA); ③N-亚硝基二丁胺(NDBA);④N-亚硝基哌啶(NPIR);⑤N-亚硝基吗啉(NMOR)。另外,用该试验法可以定量分析二烷基型和环烷基型的 N-亚硝胺。但是,N-亚硝基甲基苯胺和 N-亚硝基乙基苯胺对热不稳定。定量分析较困难。
6.2.2.3 分论2—水溶性蛋白质
天然橡胶胶乳中的水溶性蛋白质因变成抗原。引起伴随荨麻疹、过敏性休克等的即时型(I型)过敏症而闻名。对于该试验法,由比色法测定从 NR制品中向水洗脱的水溶性蛋白质的总量。可应用于与粘膜、皮肤接触的 NR制品或者靠近呼吸器、循环器使用的 NR制品安全性评价。但是,水溶性蛋白质的总量不一定就直接反映过敏原的总量或过敏症危险的程度。不过,通过减少制品中水溶性蛋白质的总量,可以降低制品的即时过敏症的危险。
6.2.2.4 分论3—内毒素
在血液中转移的内毒素会引起发烧或休克。用这种试验方法对来源于固紫阴性菌的内毒素进行定量分析。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与血液、粘膜、组织等进行接触的橡胶制品安全性的评价。
作为内毒素的测定法,以往应用过使用白兔的生热性物质试验法,但用该试验法,卡布特伽尼的血球抽出成分(LAL)由内毒素而被活性化,可使用利用凝胶化反应的内毒素定量分析试验法。
6.2.2.9 分论4—环氧乙烷
对于该试验法,由气相色谱仪测定使用环氧乙烷(EO)气杀菌的橡胶品中残留的 EO总量。该试验方法虽然以ISO10993 7的附录B5.4(乙醇抽出—液上气体分析法)为基础,但 B5.3<气相抽出法)、B5.5(溶剂抽出法)和B5.6<溴代氯醚-ECD法)也可应用。
6.2.2.6 分论5—细胞毒性和过敏性物质
(1)试验概要 有时橡胶制品中的促进剂和防老剂成为原因。细胞毒性和皮肤过敏性(引起迟延型、Ⅳ型过敏症)成为问题。对于该试验法,关于细胞毒性通过使用Ⅴ79细胞等的体外反应(in vitro)法,而关于皮肤过敏性则通过使用儿内亚豚鼠最大化试验(GPMT)法、布拉法、辅药和穿孔的体外反应法可以评价细胞毒性和过敏性物质的强度。该试验方法可以用于所有种类的橡胶。
在该方法中,对于具有皮肤过敏性的促进剂和防老剂,为了测定橡胶制品中的残余量,收载了使用气相色谱法和高速液相色谱法等的分析方法。
(2)促进剂和防老剂的分析法
①分析对象物质 在使用频度较高的胺类和苯酚类的防老剂中及在秋兰姆类、硫脲类、硫醇基苯井噻唑(MBT)类和二硫代氨基甲酸盐(DTC)类的促进剂中,具有细胞毒性或皮肤过敏性的,根据事例报告和寿性试验数据,将已经被明确的作为分析对象物质。另外,为了确认秋兰姆类、DTC类、MBT类促进剂的使用,对于这些化合物由热分解生成的胺化合物也被规定为分析对象物质(表 6-2-2)。
表6-2-2 促进剂和防老剂的分析对象物
项 目 化学名称 简称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二硫化四甲乙秋兰姆TETD二硫化四甲丙秋兰姆TBTD 秋兰姆类促进剂二硫化二亚戊基秋兰姆DPTD二乙基硫脲DEU二丁基硫脲DBU二月桂基硫脲DLU 硫脲类促进剂二苯基硫脲DPU 2-硫醇基苯并噻唑MBT二硫化二基苯并噻唑MBTS N-环己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 CBS硫醇基苯并噻唑(MBT)类促进剂2-吗啉硫代苯并噻唑MMBT二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ZnMDC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ZnEDC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ZnBDC N-乙基-N-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 ZnEPDC二硫代氨基甲酸盐(DTC)类促进剂五亚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ZnPDC二甲胺DMA二乙胺DEA二丁胺DBA N-乙基苯胺EAN哌啶PIP环己胺CHA胺类吗啡啉MOR
②抽出法 橡胶制品中添加的促进剂和防老剂在硫化工序中由于热处理而被热分解或经时氧化分解。此外,从橡胶制品中进行抽出时,也可能由于热分解或空气氧化而进一步分解变化。作为橡胶制品中的促进剂和防老剂的抽出方法,采取使用丙酮、丙酮—氯仿(1:1)混合掖于室温下进行振动抽出的方法。
③定性、定量分析法 作为促进剂和防老剂的分析方法,以往使用紫外线吸收(UV)测定法,比色法、薄层色谱法(TLC)。但是,用这些分析方法不能鉴别不同烷基的类似化合物,而且不能分析混合物中的微量成分。
对于胺类和苯酚类防老剂,通过使用无极性或微极性柱(大内径柱的DB-1、DB-17等)的氢焰离子化测定气相色谱法(GC-FID)、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法(GC-MS)可对 μg/g级的残余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表6-2-3)。
表6-2-3 防老剂的分析
另外,在分析时,为了除掉成为妨碍成分的低分子量橡胶成分以及橡胶制品生产时使用的石蜡类等,可采取使用硅胶柱等的提纯操作。
促进剂用量多的橡胶制品,用 GC-FID、GC-MS进行热分解完不能定性定量分析。因此对于促进剂的分析,可使用不加热的高速液相色谱法(HPLC)。
另一方面,秋兰姆类、DTC类及部分 MBT类化合物在硫化工艺中进行热分解而生成构成部分的胺化合物。因此,根据胺分析的结果可以预测橡胶抽出物中的秋兰姆类、DTC类及MBT类化合物的种类。于是,将橡胶抽出液和5%盐酸进行振荡,生成的胺化合物可由氮—磷测定或热离子化测定的气相色谱法(GC-NPD、GC-FTD)分析(表 6-2-4)。
表6-2-4 胺类的分析
对于秋兰姆类促进剂、使用的柱为十八烷基硅烷基化硅胶(ODS)、移动相为甲醇—水(95:5)混合液、测定波长为254nm的HPLC,能容易进行分离、分析(表6-2-5)。
表6-2-5 秋兰姆类促进剂的分析
对于硫脲类促进剂,使用的柱为ODS、移动相为甲醇—水(95:5)混合液、测定波长为254nm的HPLC进行分离不充分,但使用的柱为硅胶,移动相为氯仿,测定波长为254nm的HPLC,则易分离和分析(表6-2-6)。
表6-2-6 硫脲类促进剂的分析
对于MBT促进剂,使用柱为 ODS、移动相 为甲醇—水(95:5)混合物、测定波长为275nm的HPLC,虽然能容易分离分析 MBT以外的 MBT类化合物,但只表现MBT的拖峰。使用柱为硅胶、移动相为氯仿—已烷(3:1)混合液、测定波长为275nm的HPLC,也能分离分析包括MBT在内的所有MBT类化合物(表6-2-7)。
表6-2-7 MBT类促进剂的分析
对于DTC类促进剂,直接使用通常的锌络合物,由于和HPLC分析柱(不锈钢制)中的镍进行反应而不能分析。因此,将锌络合物换成钴(Ⅲ)络合物后,再使用柱为ODS,移动相为甲醇—水混合液。测定波长为320nm的HPLC,则能容易分离分析单独使用时的所有DTC类化合物(表6-2-8)。
6-2-8 DTC类促进剂的分析
两种DTC类促进剂共存时,生成4种钴络合物,但因成分峰的分离良好,所以通过HPLC色谱图形的比较,能够确认共存DTC类促进剂的种类。
3种以上DTC类促进剂共存时,由于生成10种以上钴络化物,成分峰的分离不充分,所以通过HPLC色谱图形的比较不能确认共存DTC类促进剂的种类。
因此,多个DTC类促进剂共存的情况,为了确认共存DTC类促进剂的种类对共存DTC类促进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按以下顺序进行。即:
①由GC-NPD进行胺分析,根据测定的胺化合物推断DTC类促进剂的种类;
②对推断的DTC类促进剂、将锌络合物换成钴络合物后,再使用柱为 ODS、移动相为甲醇-水混合液、测定波长为320nm进行HPLC的分析;
①求出HPLC色谱图形、出现峰的保持时间和出现峰间的峰比,通过与DTC类促进剂的标准混合类的比较,确认DTC类促进剂的种类和含量。
6.2.3 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安全性评价
6.2.3.1 修订经过
日本橡胶协会于1971年12月在橡胶工业柱术委员会中设立了卫生特别委员会,以确保橡胶制品的安全性为目的进行各项工作,从1986年开始,其工作以卫生问题研究分科会(现在的称呼)的名义在继续着。在该工作中,于1977年9月,日本橡胶工业会食品医用品分会与日本橡胶协会卫生特别委员会合作出版了《关于橡胶制食品用器具及容器包装等的特许进口货单》第1版,而后经过许多修订于1979年3月发行了第2版。从1981年4月起,和日本橡胶工业会食品医用品分会一起进行物质名称的体系整理并追加物质,同时将依据JIS T9010(橡胶制品卫生试验方法:1982年版)的试验法作为卫生试验方法进行附记,于1983年3月发行了特许进口货单修订第3版。
第3版出版后没有进行修订,认为需要重新确认特许进口货单收录的物质以及确认收录的依据等。此外,加之协会内外对修订版的呼声很高等,对第3版的物质目录表段试验法进行修订而发行第4版。
6.2.3.2 特许进口货单收录的物质
由于第3版出版后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所以这次修订时其主要目的首先是对现实存在的特许进口货单记载物质对各外国等标准的适应性进行确认,以明确今后在研究修订时的依据。
在诸外国的标准中,特别是根据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联邦法规全书(CFR)和欧盟统一货单整理的进行情况,边参照欧盟统一货单(不是用欧洲各国的货单)边进行研讨。因此,在这次修订时,以美国CFR最新版(2000年4月版)为主,参考了日本、美国、欧盟的有关规定。
在这次修订的时候,作为研讨对象的标准等如下。
(1)日本
①食品卫生法;
②第7版食品添加剂法定书(1999);
③第13次修订日本药典;
④日本化妆品成分标记名称手册(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编:药事日报社,2001)。
(2)美国
①美国联邦法规全书标题 21(21CFR)—食品与药物;
②《食品接触物质用“间接”添加剂目录,2000)(食品添加剂安全件办公室、食品安全性和适用营养品中心、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③《美国食品中添加的所有物质》(收集了直接食品添加剂、色素、GRAS添加剂的《基于优先等级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清单,食品安全性与适用营养品中心、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3)欧洲
欧盟指令所规定的食品《接触材料与成分(2000.1)。
6.2.3.3 特许进口货单追加的物质
作为特许进口货单追加收录的基本条件是“根据FDA,由美国联邦注册处(FR)等公布有关物质”。因此,在确认其观点之后,可办理特许进口货单追加收录的申请手续。
该物质为现有物质时,在确认收录的 FR(页码、卷、发行年代)、CFR(题目序号、章节序号)之后,可以取得追加收录的手续。另外,该物质的名称与已被FR、CFR收录的物质不一致时,可向FDA询问读物质是否适用已收录的物质,可适用的物质名称进行确认。在办理追加收录的手续时,在报告其观点的同时提交FDA发行的评价证书等资料。
读物质为新物质时,在确认FDA的FR公布之后取得特许进口货单追加收录的手续。此时,在写明收录该物质的 FR(页码、卷、发行年)和CFR(称号、章节序号)的同时,提交FDA提出的有关文件资料。另外,希望在特许进口货单内收录的货单分类号也同时写明。
追加收录在特许进口货单上的申请受理后,由作为卫生问题研究分科会的审查主任和副主任及事物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在召开的分科会上经过分科会成员讨论决定可否收录。
对于特许进口货单上追加收录的新物质,随时公布在日本橡胶协会的主页(HP)上。此外,每年汇总写成和保管追加收录新物质目录的卷宗,与此同时通过日本橡胶协会的主页(HP)进行分布。再者,重新评价、修订特许进口货单时,将每年度追加收录新物质目录合并到原版卷宗(第 4版,2002年)中成为修订版。
6.2.3.4 物质目录
第4版的具体物质目录的构成,原则上与第3版一样分为生胶及其添加剂等。做成物质目录,分别由和以往相同的体系给于编号。
关于物质目录中记载的内容注意方面如下(表 6.2.9)。
(1)编号和物质名称 原则上和第3版相同。从目录中删除的编号作为缺号。另外,对于“No.7-14二芳基对苯二胺”,由于指定为第1种特定化学物质而从物质目录中删除。
(2)根据 对于能够确认记录有关物质的规则所在,记录了美国 21CFR的代码等(例如CFR175.105)。另外,第7版食品添加剂法定书略称为《食品添加剂法定书》,第十三次修订版日本药典略记为《日本药典》,日本化妆品成分表示名称手册略记为《化妆品成分)。
表6-2-9 《关于橡胶制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等的特许进口货单 第4版》物质目录
(3)CAS编号等 对于具有 CAS编号的物质记录了CAS编号,对于不具有CAS编号的物质记录了与FDA的食品安全性与实用营养品中心所指定的相当于 CAS编号的注册编号(例如977136-63-8)。
(4)备考(第 3版的名称、限制) 对于限制物质内容,参照“根据”栏记载的相应规则,得到最新内容。为便于参考,在备考中记载第3版的限制内容。
另外,在物质目录的后面附加了在国际互联网用于检索CFR的FDA主页路径,以及作为根据进行参照的 21CFR(食品药品三项)的第 172、173、174、175、176、177、178、180、181、182、184和186部分的一览表。此外,对于着色剂,添加CFR第73部分(免检)和第74部分(检验对象)。
6.2.3.5 试验方法
第2版以后,作为日本橡胶协会的卫生试验方法,记载了依据JIS T9010—1982(橡胶制品卫生试验方法)的试验法。关于试验方法,在 1999年由于JIS T9010作为《关于橡胶制品生物学安全性的试验方法》进行修订,所以修订的JIST9010—1999作为新的试验方法进行收录。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