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瑞,宋瑞曦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9)
民国时期天灾频发,社会动荡不安,农村经济衰退。各地军阀混战,兵匪横行,地方政权更迭频繁,官场贪污成风,再加上花样繁多的兵差征派和苛捐杂税,致使农民生活苦不堪言,最终被迫走入高利贷的无底深渊,也使得农村成为高利贷最活跃的区域。民国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其中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根据这条规定,年利率超过20%即为高利贷。根据民国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所述,全国半数以上农民都负有债务,而各省农民负债程度,相差并不甚远。
在农村经济日趋凋敝的旧中国,无论东西南北各省,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都是普遍而又迫切的。陕西作为落后贫瘠的西北内陆省份,高利贷现象较全国其他省份更为严重。
民国时期,陕西天灾匪祸频繁,苛捐杂税不绝,高利贷盛行。冯和法指出:“小农为要获得土地耕种,需出购土地资本,不得不投入高利贷资本者之门;佃农租耕土地,需先付押租,也不得不投入高利贷资本者之门;极高的赋税及一切苛捐,足使小农隶属于高利贷资本者;灾荒歉收,及兵匪盗贼,更足驱迫小农隶属于高利贷资本者;甚至婚丧喜庆以及物价变动,都是高利贷资本者的机会。”[1](P259)高利贷猖獗与农村经济破产相互作用,农民在残酷的高利贷剥削之下,入不敷出,陷入绝境。农村民穷财尽,造成了高利贷的活跃。民国陕西农村高利贷具有浓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高利贷体系具有资本主义国际性的背景,中国年年入超,这些外债投资完全是高利贷性质的[2](P245)。外国资本大部分在中国用作商业资本,而中国的商业与手工业主要依赖于高利贷,所以中国商业资本大多数在性质上还是高利贷资本。银行资本全部的活动领域,始终不曾脱离借贷资本的领域,金融市场依赖资本主义乃至全受垄断。“帝国主义和买办资本的势力,已经渗入高利贷的网络。他们为压低价格,常在收获以前放出大批款项,来做高利贷商业的后盾。”[3](P91)外国侵略资本在中国找到这个广阔的市场,高利贷资本如虎添翼,成为外国资本操纵中国市场的得力助手。
民国陕西政局混乱,政权更迭频繁。在短短38年中,陕西地方政权更迭10多次,军政长官陆续更换过20多个。然而不论北洋军阀的黑暗统治,或是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都是换汤不换药。“陕省受军阀贪污之搜括,既罗掘俱穷,于是农村金融,异常枯竭,利率之高,为各省所罕有。”[4](P129)陕西人民在军、政、绅、商联合的剥削之下,受害程度比以前更为惨烈,农村矛盾尤其空前激化。
陕西各县官府和当地豪绅地主串通勒索,这些豪绅地主往往又身兼区长、乡长等职务,相互勾结作恶,向农民摊派款项。各县贪污势力泛滥,由钱买得职位之后,又尽力在农民身上剥削,以取数倍利益回报。乡绅地主是破坏农村经济的先遣队,是农民直接的压迫者,在军阀官僚的庇护下,成为“剥削者中的剥削者”。
民国陕西旱灾频发,灾情严重,并伴有蝗、雹、虫、鼠等灾祸,农村经济破产,民不聊生。1928-1930年西北旱灾是陕西近代史上影响最大、破坏力最强的毁灭性灾害,由此引发民国十八年年馑。据统计,此次灾害中陕西有250余万农民被饿死,人吃人的惨剧时有发生[5](P56)。陕西大旱之后,农民五谷不收,十室九空,灾民只能靠高利贷来维持生活。
民国陕西政府为了筹款养兵和中饱私囊,强迫农民大量种植鸦片,大量农民因此染上吸食鸦片的陋习。在葭县(今佳县)“烟馆约二十余家,此地乞丐很多,最奇者,乞丐上门,不给以食物和钱,而给以鸦片烟泡一个,这是普遍现象”[6](P175);汉中“烟气弥漫,烟汁淋漓,可说无以复加,甚至各县庙宇中多有用鸦片享祀鬼神的”[7](P13)。可见陕西烟祸之烈,烟民一旦烟瘾发作,只能任人宰割。
高利贷形式五花八门、名目众多,主要可分为现金借贷和实物借贷。为了进行对比研究,本文根据现有资料,以陕西高利贷实际存在的形式和种类进行分析。
“借钱还钱”通常是农民由于生活与生产上遇到困难而实施的现金借贷,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到农民收获后或家境好转时本利还清。汉中有所谓的“上钱”,放出10元,当天扣5角,每两天上5角,两月上完,本利即可收回15元;也有每日上5角,两月即可收本利30元。“回头”制度是借出8元作为10元,每月三分或四分行息,每隔二月或三月本利计算,要换新借契一次,换契两次以后不再续换,如此在一年内就可将8元变成40余元。到期不偿,就可将契上所写的田地房产任意作抵。“揭钱”与“回头”相似,有因借洋5元,数月内本利即达100余元。镇安、白河、安康、岚皋、紫阳、镇巴等县都有所谓“大加一”的借贷,月利达10%。其他如“连根倒”(或称连根烂)“牛犊账”“驴打滚”(汉中称之为“白天一觔斗,夜晚一仰伴”),都是利上加利,或四个月,或一月又20天内,甚至一月以内,本利就可相等[8](P13)。关中所称的“银子租”是借了10元三个月后要还本,再加上麦米三四斗。乾县有“虚二成堆利”,即“借本银八十元,言明一月或二月为期,换银一百元,所立借票即书本银一百元;倘逾期不偿,再以此一月或二月期内所得利银二十元摊算每日应得之利”。扶风县还有“忙工钱”,即“农民借现钱于夏日收获以前,缺乏资金时,须由中人之介绍,大概本金一吊,须付利息二百文;俟收货后,本利还清”[9](P549)。
“借钱还粮”是借入现金而还以粮食,待农民耕作收获之后,用粮食偿还所借现金。陕西潼关县“各区贫民小户,借债不以金钱为利息,而以麦代金钱,每银一两,按期付息麦一斗,谓之‘假当地’,又名‘放颗帐’。譬如借银十两,先邀中管议明当地三亩或五亩不等,债权人只凭债务人书立当约一纸,按期讨取利麦一石,其地之虚实,每年完纳正赋之多寡,债权人概不过问。每年取利期限,多在阴历五月底,因系麦收也”。临潼县有“粮债”,即农民在上半年征收农忙之际,农民因无钱纳税,即向商店以三分之利息,借其所需之金额,至小麦收获之时,即以小麦清还本利[9](P537)。
由于陕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加之战乱频繁以及通货膨胀等原因,粮食借贷较现金借贷更为流行,“借粮还粮”是农民普遍的选择[10](P424)。“当种麦插秧之时,农民多无种子,乃乞怜于地主富农借麦,一斗按时价估约三元,明年收获后还时,虽亦以麦还之,但需以当时时价估价。每年种麦时粮价必高而收麦时,则农民争为卖出,又有地主们的操纵,粮必大落,普通为一与四之比。即种时借一斗,收时还四斗。天旱雨霖时不管,缴不上即以田作抵。近年关中多旱,农民多为贫无立锥者,皆因此故也。”[11](P13)陕西武功县有“食颗颗粮”,这是每年稻麦下种时,农民粮食缺乏,粮价必为高涨,而稻麦收获时农民争相卖出,粮价必随而跌落。高利贷者于粮价高涨时放贷粮食,而粮价跌落时收回粮食,转手之间,已获厚利。而农村的地主春秋二季任意操纵粮食价格,借债度日的农民,只有听其盘剥而已。乾县有“加合子帐”,是青黄不接时农民借粮,每麦一斗,约收利息麦二三升[9](P538)。凤翔县“农民借贷,往往不以金钱,而以货与粮,高价折钱,书券为母;迨及偿还,复就货与粮,以低价折钱而权其子,其利殆将加倍,并不以为重云”;柞水县“地主放谷,以同种或杂粮还者,名曰加合,即斗加升,升加合之谓,通常每斗加四升或五升不等”;临潼县“乡民每当青黄不接之时,辄向富户借栗,至收获后,按斗加息二、三升或四、五升,如数归还,若有短欠,即由保人代偿”[9](P549)。
陕西灾后,农民因缺乏成本,在作物还没有成熟时,必须靠借贷过活。大多数关中农民被高利贷的商业资本所操纵,谷物未收获以前农民就将它抵借款项,这种预押或预卖使商人可以掠夺比市价还要低20%至40%的谷物。经营高利贷的商人一面从商业中取利,一面又从借贷中取利,这样双重取利的情形,比单纯的高利贷剥削得还要厉害,缺乏成本的农民被迫进入这个剥削圈套,奴役于高利贷商人淫威之下[8](P13)。商人在农民迫切需要资金时,以高利贷形式,如“放青苗”“放青叶”“放夏米”等名义贷出现款,攫取一两倍于借时的数量。陕西汉中有“‘青苗利’,系农民在未收获前急需款项时行之。贫民向富户借款时,即指田中之稻或青苗为担保,预定每石之价格为若干,至收获时,不问市价之高低,即照预定之价格交割者”[9](P539)。勉县有“支卖”的习惯,贫农每年在二三月或六七月向富家支卖麦米杂粮。如市价一斗值钱1000文,支卖只收现钱500至600文不等,凭人担保,限于收获后如数缴纳。
农民倘遇荒歉年景,无力偿还所借之款,债主便兼并农民土地,变卖农民家产。宜川县农民“以田房契约作抵押,或由证人担保,书立字据,月息三分至五分。适至民国十年以后,月息竟达十分之一”[12](P263)。地主豪绅高利贷的最终目的,就是农民抵押地产,可以复利计算,使“农民初则无力还本,继则无力偿息,三则不能不拱手送抵押品于债主。故农民在初,虽只借得二三十元,而二三十年后,则失却值价二三百元之田”[13](P588)。
典当是调剂农村金融的重要方式,也是高利贷盘剥的手段之一,陕西当铺月利最高达十分以上。农民所抵押物品,以器物、衣饰等为平常,往往是照时价的二三成所估,估价极低,农民典当所得贷款,实数甚微,只能勉强维持一时之用。
小农缺乏农具,借农具也是高利贷资本侵入的机会。农民到耕田时,自己因无牲畜或农具,常向别家借用,按日给工资,每头牲畜之价,和人工相等,有时且过之,农具的代价也极高[14](P14)。
民国陕西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本性保守,资本市场沉闷,高利贷现象较之于全国其他省份更为严重。将陕西农村高利贷的种类、利率、来源以及期限与其他省比较,可以更直观地了解高利贷在陕情况。
农村借贷内容主要分为现金借贷和粮食借贷,据民国23年(1934)中央农业实验所对各省农民借贷调查统计,各省现金借贷及粮食借贷的平均利率如下表:
表1 各省农民现金借贷及粮食借贷的负债率(百分比)
由上表可见,陕西农村借贷情况与全国相比,现金负债率为66%,居全国第三,绝大多数农民都陷入高额的负债之中。现金借贷年利为51%,高于全国平均值17%,居全国第二。粮食借贷率为56%,居全国第二。粮食借贷月利为14.9%,超过全国平均月利一半多,居全国第一。在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农村,农民普遍选择粮食借贷,而陕西借粮年利高达178.8%,远高于现金年利三倍多,足见粮食借贷比现金借贷更为残酷。
借贷利率是反映高利贷剥削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农村借贷利率的高低是由地主视借款农民的信用以及急需程度而定,需款越急,利率越高。根据民国23年(1934)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全国22省的数据,可了解当时农民现金借贷利率的情形:
表2 各省农民所负的现金年利(百分比)[15](P109)
从上表可知:就各省而言,利率以东南数省为低,西北各省贫瘠之区较高。其他数省利率大都以三分至四分者居其多数,而陕西五分以上已达一半,居全国第二。此表统计的只是普通情形,尚有十分至二十分以上所谓“阎王债”等的重利盘剥未详细列出。陕西超过二分者占借贷总额99.1%,根据民国政府的规定,即绝大部分借贷都属于高利贷,可见陕西高利贷情况之严峻。
民国陕西农民借贷来源匮乏,借贷渠道寥寥无几,农民最终只能选择私人借贷。根据民国23年(1934)农情报告,陕西及全国农民借贷来源主要如表3所示。
由3表观察,农民借款来源百分比中,全国借贷来源趋势普遍相似,皆为私人借贷占主导地位。具体分析陕西状况,钱庄只占5.0%,典当只占9.0%,可见钱庄、当铺在陕西借贷来源中已趋于没落。民国时期陕西大多数农民在饥饿线上挣扎,无产可抵、无物可当,当铺和钱庄也束手无策,失去其通融资金的效用。而新型金融机关如银行、合作社合占6.1%,更是相形见绌,带给农民的实际利益可谓杯水车薪。商店所占百分数较高,占借款来源总额20.5%,并且颇为普遍,可见由商业资本转变而成的高利贷资本已占有一定地位,“高利贷资本与商业资本所采取交互剥削的形态,通过高利贷形式而造成商业资本不等价交换的超额所得,实际上是双重的腐蚀”[16](P143)。农民借贷的来源,大部分出自私人高利贷之手。私人借贷的地主、富农、商人,在总额中所占比率极大,陕西私人借贷共占59.4%,其在农村的地位,比典当、钱庄、银行、合作社更为重要。这类放贷者本质上往往都是“三位一体”的,地主有时兼营商业,商人发财,也会购买土地变成地主,富农与地主,更是非常接近的阶层[17](P2055)。地主、富农、商人三种身份相互合并转化,形成“三位一体”对农民放贷。
表3 各省农民的借贷来源(百分比)[15](P30)
农民借贷期限大多随着各种借贷用途有所差异,以农业资本周转来说,农业贷款的合理制度应是长期借款,农民可以利用借到的资金购买土地,逐渐变为自耕农,自耕农可以利用资金去改良生产方法和生产工具,这样借款方式使农民经济状况逐渐好转,再还其本息,形成良性循环。根据民国24年(1935)农情报告统计的陕西与全国各省借贷期限见表4。
据表4观察,陕西农村借贷的期限极短,农民借款通常为了缓解生活的燃眉之急,86%以上的借贷都在一年以内,一年至三年仅占4%,三年的借款以上只有1%。一年以下的贷款,限制农民将借款转化为农业资本的能力,从而使其无偿付能力,只能辗转于高利贷的控制之中。农村的借贷利率如此之高,偿还期限却如此之短,农民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则利上加利,累进不止,终至倾家荡产。
根据上述各项调查数据,陕西与全国其他省状况横向对比,借钱户占总户的66%,居全国第三位;借粮户占总户的56%,居全国第二位;现金贷款利息五分以上的占贷款总额的51%,居全国第二位;贷款期限最短,六个月以下贷款期,占贷款总额的48%;居全国第一位;借贷主要为私人借贷。高利贷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农村经济恶化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遏制高利贷是民国陕西政府的当务之急。
表4 各省农民的借贷期限(百分比)[15](P109)
民国政府对农村高利贷仅限于利率管理,对于贷款利息三令五申地加以限制。民国16年(1927)政府通令,从当年8月1日起,一律执行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和各省代表联席会议所通过的关于禁止重利盘剥的决议案,其中规定最高年利不得超过20%。民国20年(1931),行政院规定商民借贷一律遵照政府规定利率办理。当时的民法债篇第205条规定平时超过20%的利息,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同年2月,实业部通令各省速设平民贷款所,并提出注意两点:(1)担保,但能请邻居二人以上证明,确系借作小本营生,即应贷给,不要抵押物品,也不必要证明人赔偿;(2)偿还,应帮助制定分日摊还办法,使其逐渐减轻债务,不可责其一次偿还[18](P1-2)。民国24年(1935)8月,陕西省政府主席邵力子在省府会议上报告:“据朝邑县呈称:高利病民,请重申前禁,自九月一日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20%。”此后,陕西省政府又数次通令各县“布告所属,重申前令,凡有借贷,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20%,倘仍有盘重利即予从严惩罚”。民国32年(1943)7月,陕西省政府重申禁令取缔高利贷粮。规定:(1)凡贷粮还粮者,利率不得超过20%,即每石加息二斗;(2)禁止一切贷款还粮;(3)忙(夏收)前贷款,忙后加息还款,其利率不得超过20%;违反以上规定者,本息一并没收,情节重大者,依法严惩[19](P153)。
但这些禁令形同空文,并未真正实施。直至民国38年(1949)陕西解放之前,国民党政府统治区的民间借贷,实际仍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农村金融机关落后,一方面高利贷榨取形式露骨,利率奇高,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停滞,农民偿付能力低,造成农民高利也无处可贷的矛盾局面。“陕省旧式金融,如典当之类,均已闭歇,其他金融机关亦不能于农村金融,有充分辅助之能力。”[4](P133)陕西地方政府为挽救农村经济破产形势,开展新式金融事业,其改革措施如下:
1.建立现代银行 民国24年(1935),中国农民银行西安分行在四省农民银行西安办事处的基础上改建成立。在陕西三原、榆林、宝鸡、南郑、安康设五个办事处,业务范围为农业金融、土地金融及合作金融三大类,农业生产的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民国31年(1942),国民政府明确规定农民银行为办理农业方面贷款的专业银行,从而接办其他银行在陕西省的农贷业务。截止民国32年(1943),发放一般性农业贷款1925万元,棉花生产贷款4749万元,农业推广贷款207万元,农业运销贷款6000万元[20](P32)。
2.成立合作社 “合作事业之到陕西,是一件极晚,或者可说最晚的事情。”[21](P46)陕西合作事业始于民国20年(1931),最初倡导者为陕西华洋义赈会,在长安组织合作社。民国23年(1934),全国经济委员会与陕西政府组织陕西合作事业委员会,并设陕西合作事务局。合作事务局成立后,由全国经济委员会援70万元,陕省政府加援50万元,共计120万元,以为合作贷款基金,努力办理各县互助社及合作社。截至民国32年(1943)底,陕西有合作社共计信用合作社7060社,工业生产社698社,运销社406社,农村生产社237社等,社员共787840人[20](P310)。民国33年(1944),全省合作贷款总额301823万余元,其中信用社贷款3725万余元,供给社贷款914万余元,农业生产社贷款280020万余元[18](P388)。
3.设立农仓和金库 陕西省政府为预防荒歉,调节民食,决议设立农业仓库,规定经费80万元,其中20万元由省库拨付。民国24年(1935)5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农仓法》。截止民国30年(1941),陕西省按《农仓法》设立合作社,附设简易农仓的计有凤翔、礼泉等76县共1028所,存麦135980市石,贷款1482717元[18](P384)。民国35年(1946)以后,由于物价暴涨,农仓押储业务机能失去了作用,陕西农仓日益衰落。
民国27年(1938),由省合作委员会先在咸阳试办陕西县合作金库。民国36年(1947),经济部农本局派员来陕,在该局贷款区内的洋县、褒城、勉县、宁强、凤县、略阳、留坝、麟游、千阳等九县一律设置合作金库,加上农民银行金库,全省共17个县合作金库,先后发放贷款5561854元[22](P317)。民国36年(1947)8月,中央合作金库陕西分库营业,分库业务为存款、放款、汇兑、辅导合作社和代收税款。陕西分库实际发放贷款109亿元,其中农业生产贷款只占0.4%。民国37年(1948)1月至9月发放贷款“金圆券”99413元,其中合作贷款占63%,其中棉花贷款占73%,民生日用品贷款占普通贷款的64%。
民国政府开展的新式金融事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借贷的垄断局面,对农村金融的现代化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但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借贷系统,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借款需求,新式借贷距离现代金融市场制度的要求,仍相差甚远。
高利贷肆无忌惮地发展对民国陕西农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陕西因此成为旧中国落后地区的缩影。
首先,高利贷使农民陷入负债之中,生活更加贫困化。高利贷最直接的影响是促使农民陷入沉重的债务负担而不能自拔,大多数农民在借入高利贷后,不得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想方设法去清还债务。农民为了还本付息,不得不节衣缩食,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困难的生活使农民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但无力还本,而且连还息的能力也都没有了[23](P30)。在此情况下,多数农民不得不借新债来偿还旧债,最终形成越穷越贷、越贷越穷的恶性循环。
其次,高利贷迫使农民变卖土地,加速农村阶级分化。自从高利贷发展以来,田产地权的集中就不断在陕西进行。旱灾之后,农民很快就变得一无所有,为了活命,房屋家具、牲畜农具早已拆卖,卖妻鬻子的事也屡见不鲜,更何况土地[24](P187)。灾荒期间,不少灾民靠借贷典当来维持生活,而大部分抵押品就是土地,陕西绥德县“贫农中的自耕农一九二八年押出土地占所有土地的百分之三十,一九三三年到百分之六十,借贷是土地减少的推动者”[25](P75)。高利贷的猖獗迫使农民失去土地,从一定程度上说,它加速了农村土地的集中化和贫困农民无地化的趋势,这是导致陕西农村贫富和阶级分化的重要因素。陕西农村自耕农减少,佃农人数增加,“以前十亩上下的自耕农,现在已有十之六七成为无产,就是从前五十亩上下的中农到现在亦成为无产的,而大部分都是靠高利贷在那边维持生产和生活”[26](P801)。
再次,高利贷破坏农民的再生产,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高利贷只是消极地破坏旧的生产方式。农民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苟延残喘的生活,只得依靠高利贷,高利贷吞噬了小农的全部剩余劳动,使农民陷入万劫不复之境。农民受了高利贷者的剥削,没有积累的资本来改良生产工具,地主也不愿用剩余资本来改进落后的生产方式,因此武功、兴平、扶风等地出现“人耕”。高利贷的势力愈是扩张,生产的技术愈是落后,而农民的再生产也就愈是缩小。
总之,在天灾人祸接踵而至的打击下,高利贷成为了“压死农民的最后一根稻草”。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民国陕西金融事业落后,农民借贷渠道匮乏,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要,成为农民生产生活资金的重要来源,对农村金融具有一定的调剂作用。如若对高利贷暴力简单地命令禁止,将切断农民救命的来源。民国政府希望用合作贷款这种较为温和形式来解救农民脱离困境,从而恢复农村经济,稳定农村秩序。但合作贷款也无济于事,依然不能改变高利贷封建剥削的本质。“目前的农贷制度,虽然拥有合作社的美名,实际上却是集团的高利贷。现在有了合作社的名义,凭借官厅保障,可以用更大的压力,加之于欠债的农民。在个人高利贷穷于应付的时候,得到集体高利贷或变相高利贷的帮助,高利贷自然是更加猖獗了。”[27](P6)民国陕西农村商品经济不发达,现代金融制度难以在农村立足,新式农业金融没有代替农村旧有的高利贷,反而巩固了农村封建剥削关系。高利贷存在的社会条件依赖于农村封建生产关系,小生产占优势地位的封建社会生产方式是维护高利贷存在的基础。这种生产关系决定了农村放贷的社会阶层,借贷关系纵然发生若干形式上的变化,但仍保留着半封建的剥削性质,这才是高利贷无法取缔的根本原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活跃,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有日趋泛滥之势,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民国陕西政府对农村新式金融事业的推广,其目的是“救济农村”和“复兴农村”,这些措施对于当今愈演愈烈的高利贷的控制和治理,仍具有可借鉴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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