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吉林省委的决策部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的要求,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对涉及省农委有关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摘录。
《意见》指出,这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70%以上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基本无拖欠、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指出,要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降低培训补贴政策门槛。实施分级分类多形式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流动培训、送学下乡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要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和内容,健全完善培训机构平等竞争机制、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农民工享受平等就业权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实现全省联网并与国家对接,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建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培养和鼓励机制,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落实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3年内实际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农民工,按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按城镇居民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有《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农民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财政贴息;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扶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意见》指出,要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贯彻国家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等为基本标准,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加快推进《居住证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依法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享有当地市民权益。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做好农民工转移落户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帮助其顺利融入城镇。(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委农办负责)
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制度和体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完善农村经济组织运营、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允许本人及其随迁家属在进城落户后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进行流转,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民工自愿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开展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集体土地股权化、集体资产股份化,将农村集体经营组织资金、资产、资源量化成股,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股权证,实现农民“持股进城”。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法制办、省委农办、省法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