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味”飞入老河口市市场 监管不力或成主因

2015-12-24 06:10
食品界 2015年12期
关键词:老河口市野味野鸡

2015年11月12日,中国食品环境安全报道组在湖北老河口市中山大市场发现部分商贩公开售卖野生动物,在记者观察一段时间后,也并未发现市场管理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此行为。记者对五家销售门店进行了走访调查,共发现近80只野鸡和160余只野兔在公开售卖。

记者随即将这一情况反映给老河口市森林公安局,次日,当记者拨打电话询问事件的进展情况时,老河口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黄友洪告诉记者,“昨天联合工商部门对该市场进行检查,共查收了2只野鸡、4只野兔、56只水鸡。”在记者追问具体处罚措施时,黄局长表示,“很多商贩听到消息都跑了。”

野鸡作为我国保护动物,由于其种类较多,按照不同的种类,分属国家一级、二级和非重点保护动物,若商家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贩卖一只一级野生动物或两只二级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野兔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严禁非法捕猎。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针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现象,相关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家领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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